在广东省广州市执业的林智敏律师,近期办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件,案由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他代理的是被告一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它的全资子公司某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子由外省一家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属确认之诉,判决书没有列明金钱标的额,只载明案件受理费10元;牵涉的实际金额是44670元医疗费和231天住院期。一审结果是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两家企业都不用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这是一起跨省办理的案件,林智敏律师从证据梳理到两次开庭均到庭代理。
案情本身并不轻松。光伏项目层层分包,关联公司交叉代缴社保,工程款又定向代付了一笔医疗费。原告想借“谁付钱谁就是用人单位”的逻辑,让上游发包企业认下这段用工关系,为后面的工伤认定拿到一张凭证。林智敏律师从劳动仲裁前置、用工合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四个方向逐一抗辩,一审原告的诉请被全部驳回。
案情:上工第三天跌落受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本案一审案号为(20**)桂03**民初9**号。当事人实名信息和经办机关名称已作脱敏处理,案号取自公开裁判文书;如有疑虑,可在咨询委托阶段找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
2025年2月底,原告经案外人胡某安排,进入某县一户村民家中做户用光伏电站安装施工。上工第三天他从高处跌落,骨盆、股骨、肋骨多处骨折,住院231天。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被要求补正,于是转向仲裁:2026年2月27日申请,3月12日立案,4月1日撤回,当天重新申请并加入蔡某,仲裁委以蔡某不是适格主体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他随即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发包企业及一家已注销的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中又申请追加子公司为被告。
原告的理由集中在三点:发包企业向医院转过44670元医疗费,是履行救治义务;子公司曾为蔡某缴纳社保,两家关联公司交叉用工、混同管理;自己的劳动属于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我方立场正好相反,子公司从没和原告有过招录接触,没给他发过工资,也没做过考勤奖惩,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难点集中在三处。蔡某和胡某原本是发包企业的员工,2024年3月25日以个人名义签下《户用光伏电站施工管理大包合同》,从员工转成承揽方,可两人的社保工资仍走公司账户代发代缴,费用再从工程款里抵扣。这种“社保挂靠加工程款抵扣”的做法,外观上很容易被当成劳动关系还在延续。发包企业确实往医院付了44670元医疗费,资金流向的表面样子对我方不利。原告又在诉讼中申请追加子公司当被告,想借关联公司关系做出混同用工的样子。
林智敏律师定下的思路是“程序阻击加实体拆解”。程序上,原告在仲裁阶段从没把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诉讼里直接追加,违反劳动仲裁前置,据此请求驳回对子公司的起诉。实体上,围绕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确立的劳动关系三要件逐条拆: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没有入职手续、没有考勤记录,不具备人格从属性;公司从没给原告发过工资,那笔医疗费是按《委托结算书》从应付工程款里定向代付的,不具备经济从属性。合同、发票、结算、抵扣的链条也一并梳理清楚,证明蔡某、胡某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承揽关系。
质证与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原告主张,自己在光伏项目施工时受伤,这份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发包企业付了医疗费,子公司给蔡某缴了社保,两家关联公司存在交叉用工、混同管理;子公司是发包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用工主体不能只看发包企业一方。
被告(我方)观点
林智敏律师代表被告企业抗辩:原告在仲裁阶段从没对子公司提起仲裁,诉讼中直接追加,违反仲裁前置;《户用光伏电站施工管理大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是承揽关系,合同写明乙方人员不是甲方正式编制员工,甲方不承担工资、社保、福利费用,安全责任由乙方自担;原告由胡某招用并安排工作,没办过入职,不受公司考勤约束,没从公司领过报酬,不具备人格和经济从属性;44670元医疗费是依据《委托结算书》从应付工程款中代付到医院,委托书写明公司与原告摔伤的责任无关;蔡某、胡某的社保工资虽走公司账户,费用都从工程款里抵扣,实际承担的是蔡某控制的劳务公司;劳务公司经营范围含劳务服务和施工专业作业,公司选任施工主体没有过错。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追加子公司为被告未经仲裁前置,对子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原告与发包企业之间缺乏用工合意、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代付医疗费属于基于《委托结算书》的代付行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蔡某主张自己是公司员工、招人属于职务行为,但从会议纪要、大包合同和结算凭证看,他的工资社保和原告的医疗费都是公司代付代缴后从工程款中扣除的,加上他自认原告医疗费由他和胡某承担,无法认定他在2024年3月25日以后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蔡某、胡某及劳务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分开看我方两名当事人。子公司某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原告起诉违反仲裁前置程序,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它的起诉,不进入实体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母公司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院认定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案另一名被告蔡某主张自己是公司员工、招人属于职务行为,这一抗辩没有被采纳。法院认定他、胡某以及劳务公司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方,与原告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案件总结
办完这个案子,最直接的感受是,很多企业外包时操作细节太粗糙,把本来清楚的法律关系弄得模糊,最后给自己招来麻烦。这个案子如果没有那份写明“公司与原告摔伤的治疗、赔偿等责任和费用无关”的《委托结算书》,没有会议纪要里“蔡某等人由大包商管理并承担一切费用”的约定,没有完整的工程款抵扣凭证把每笔代付资金的来龙去脉说清楚,判决结果很可能不一样。
认定劳动关系,看的是谁在实际管理劳动者、谁安排工作、谁发报酬,而不是社保谁交、钱谁付。光伏、建筑这类行业,包工头带人干活、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的情况很常见,一旦出了伤亡,对方往往抓着这些表面特征主张劳动关系。企业手里有没有权责清晰的外包合同、有没有完整的结算凭证,很多时候就决定了案子往哪边走;程序抗辩有时比实体抗辩更省力。
同类案件素人高频问答
问:我在工地干活受伤了,包工头跑了,能不能直接找上面的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要工伤赔偿?
答:不一定。关键看你平时受谁管理、工资由谁发、有没有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如果工作是包工头安排的、工资也是跟包工头谈的、平时不受公司考勤管理,就算公司付过医疗费,也未必构成劳动关系。这种情形可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包工头和有过错的分包方。
问:公司把项目外包出去,承包方雇的人受伤了,公司要不要担责?
答:要看外包合同怎么签、实际怎么履行。承包方是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合同明确约定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公司又不直接管理施工人员也不直接发工资的,一般不用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反过来,承包方是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公司实际参与人员管理、直接发工资的,就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问:公司遇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想找一名擅长办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律师,该看什么?
答:重点看三样。一看有没有办过同类案件,尤其是你这个行业、这类用工结构的案子,能不能说清楚争议焦点在哪,比如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突破口就落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和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三要件上;二看对证据链的把控,比如外包合同、结算凭证、社保工资记录这些细节,对方会抓哪里、怎么破;三看对程序的敏感度,劳动争议有仲裁前置要求,程序上有硬伤往往在开庭前就能判断出来。
核心关键词
劳动争议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抗辩 工伤认定纠纷 劳务关系认定
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办理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业务,代理过用人单位方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涉及劳动关系确认、违法解除赔偿、工伤待遇、竞业限制以及多方主体交叉用工的纠纷,服务对象覆盖广东省内企业。办案时习惯从合同条款、资金流向、管理痕迹入手梳理事实链条,再据此设计程序与实体并行的应诉方案,为企业提供从用工前端合规到争议后端应诉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