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出售富余票,不等于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很多企业主和家属不理解,为什么同样是出售富余票,有的案子被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的却只按逃税处理。简单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不是“开了票”,而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去骗抵国家税款。如果开票方有真实经营、有真实进项,开票的额度又没有超出进项范围,开票环节本身并不会让开票方少缴增值税。真正值得审查的,是受票方拿到票之后做了什么。作为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律师,我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往往不是急着下结论,而是先把开票环节和抵扣环节拆开,看税款究竟在哪个环节、由哪一方、以什么方式流失。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案件里,这种环节拆分就曾直接改变了案件走向。
税款损失发生在受票方抵扣环节,开票本身不直接造成损失
很多人以为只要虚开了发票,国家税款就必然受损。实际上,出售富余票的情形要分阶段看。开票环节不直接产生税款损失,税款流失发生在受票方抵扣环节。开票方有真实进项,开出销项票后,销项减进项,增值税应纳税额可能没有增加。只有当受票方把这张发票拿去抵扣进项,或者作为成本列支处理时,税款流失才真正发生。而且,如果受票方只是在自身纳税义务范围内逃避纳税,没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抵税款,那么受票方可能成立的是逃税行为,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界限在实务中非常关键。我们团队内部讨论类似案件时,往往会在白板上画出开票和抵扣两个环节,让每一位同事都先弄清楚损失形成的路径,再谈罪名定性。因为一旦环节判断错了,当事人面临的法律后果差别会非常大。
虚开、逃税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限在哪
出售富余票的行为,有时会同时触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甚至有人会问是否涉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是特指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骗抵税款的特定虚开。如果受票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接受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都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有真实经营的实体企业,进项票来自真实合法交易,偶尔出售富余票,也不宜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还有一个细节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开票方与受票方成立共犯,国家税款损失的计算应当以受票方实际抵扣的数额为准,开票方自身未按规定申报造成的逃税金额单独认定。我们团队办理虚开案件时,会特别关注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发票流向以及抵扣环节的证据材料。这几个节点的证明程度,往往决定了案件是在虚开层面解决,还是退到逃税层面处理。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但前提都是先把最核心的定性问题厘清。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家属或企业正在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调查,还没有弄清开票与抵扣的环节差异,不适合自己下结论。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和团队可以帮助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性,往往不取决于“票是不是虚的”这个单一事实,而取决于主观目的、抵扣行为、损失环节和损失金额能否被准确拆分和证明。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时,家属能做的最有价值的事,是尽早把事实脉络梳理清楚,把法律定性的关键点抓准。方向对了,后续的空间才会慢慢打开。
常见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不要急于退钱或签文件,尽快梳理发票流向、开票与抵扣环节对应的材料,并请专业律师判断主观目的和损失环节。结论是:先固定证据、明确阶段,再决定应对方式。
出售富余票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不一定。如果开票方有真实进项,开票环节不直接造成税款损失,且受票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可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键看受票方是否利用抵扣功能骗抵税款。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