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1 08:43:39 查看5571次 来源: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9年初,王先生来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咨询离婚事宜。原来王先生与庞女士结婚3年了,在结婚的第二年王先生的父亲意外突然去世。其父亲名下有三套房产和存款若干,因为王先生的母亲尚健在,所以就没有分割父亲的遗产。现在王先生与妻子庞女士因感情不合,正在诉讼离婚。庞女士认为王先生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自己的一半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王先生认为,这是父亲的财产,庞女士作为儿媳尽的赡养义务很少,不应有继承份额。
委托经过:李鸿雁律师听完王先生的陈述后,告诉王先生,其妻子庞女士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庞女士一半的财产份额。但法律同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所以该遗产份额的分割,需要庞女士另行起诉。王先生当地委托了李鸿雁律师代为调解和代理诉讼。
案件结果:在李鸿雁律师代理王先生跟庞女士的充分沟通上,庞女士进行了撤诉,并就财产分割方面跟王先生协商一致后,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李鸿雁律师解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李鸿雁律师特别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而是需要在分割时另行起诉。所以对于想要尽快分开的一方来说,能够跟对方协商一致,拿到适当的补偿走人要比等到真正分割时再诉讼要可靠,划算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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