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已经不是“骗”而是“损”
很多贷款中介朋友和家属未必清楚,骗取贷款罪在刑法修订后,入罪逻辑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简单来说,这个罪名现在看的不只是有没有虚构材料,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没有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刑法修正后删除了“其他严重情节”这个兜底条款,意味着单纯提交了不实材料、但贷款最终没有给银行造成本金损失的,通常不再按这个罪名处理。作为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这个变化对很多案件意味着什么。我们团队近期也办理过类似案件,当事人最终没有被继续羁押,核心就在于损失认定这一环站不住脚。
中介只是帮忙整理材料,算不算共同犯罪
这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常问的问题之一。从实践来看,不能因为中介参与了贷款流程就当然认定有罪,关键是看主观上有没有帮助虚构核心事实的故意。如果中介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比如协助对接银行、整理既有材料、转交文件,没有主动教唆或参与伪造银行流水、资信证明等核心放贷依据,那主观要件就可能不成立。我们团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做的不是急着下结论,而是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服务协议全部拉出来,在时间线上重新排列一遍,看中介在每一个节点到底做了什么、说了什么。证据能说话,比我们多讲一百句都管用。
银行明知材料有瑕疵,还能算“被骗”吗
这是隐藏得更深的一个问题。有些贷款流程中,客户经理对材料瑕疵心知肚明,甚至为了完成业绩主动指导申请人怎么调整资料。以贷养贷、续贷倒贷的情形里,银行方面往往更关心的是资金能不能接上,而不是材料是否完美。如果放贷决定并不是因为中介的行为让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那就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结构对不上。这个环节特别考验对案卷材料的梳理能力。关于这一点,我们团队内部也曾有过激烈争论,最后决定两条线都准备:既论证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也同步核算本金损失的实际数额。刑事辩护不能只押一条路。
五十万本金损失,到底怎么算
这是现在很多案件的胜负手。法律要求给银行造成五十万以上本金损失,才可能构成本罪,而且这个损失必须是实际的、已经落定的。如果银行还没有启动催收程序,也没有通过诉讼或执行去处置借款人的资产,就直接说损失超过了五十万,这个认定往往站不住。更重要的是,只有本金损失可以计入,利息、罚息、违约金都不算。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那时候的重点就是逐笔核对银行流水、还款记录和催收文件,把损失数额拉到客观证据的层面来审查。
因果关系的最后一关
即使前面的问题都有争议,还有一个环节必须审视:中介的帮助行为和银行的损失之间,到底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中介做的只是边缘性的辅助动作,不能直接决定放贷与否,那把损失结果归到中介头上,逻辑上就断了。当然,说这些不是为了给谁开脱,而是想说明刑事追诉必须有边界。违规操作有违规操作的后果,行政处罚、行业禁入、民事赔偿都可能发生,但不必然等于刑事犯罪。贷款中介的从业者在当前形势下确实需要比过去更谨慎,合法展业、守住合规红线,才是对自己最基本的保护。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贷款相关的刑事风险,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网络上的分析替代不了针对你案情的专业诊断,与其自己猜测,不如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
说到底,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判断并不神秘,它看的是行为人有没有越界、银行有没有真被骗、损失有没有真落地、因果关系能不能连上。这四个环节扎实了,案件的方向才会清楚。
常见问题
家人因贷款中介业务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不要慌乱,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前三十七天是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律师可以会见了解案情、判断主观故意和损失认定是否有辩点。
贷款中介涉嫌骗取贷款罪能取保候审吗
有可能。如果中介行为偏居间辅助,没有参与伪造核心放贷材料,或者银行损失未达五十万本金标准且未实际催收,取保的空间相对较大。
骗取贷款罪涉案损失金额对刑期影响多大
损失金额直接关系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五十万以上本金损失是入罪标准之一,金额越高、越接近重大损失标准,量刑相应越重,反之则对辩护有利。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