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房产家事律师:离婚时双方都争这套房子法院判给谁

2026/10/02 21:30:41 查看12次 来源:孙青律师

离婚时双方都争这套房子,法院最后会判给谁?

离婚官司里最胶着的一种场面,是双方都指着同一套房说"我就要这个"。一方说房子必须归我,另一方也放话谁都别想拿走。这种情况到底怎么判?法院既不会和稀泥地说"那你们各占一半、以后自己商量处置",也不是谁嗓门大、谁先开口谁就占到便宜。下面这个案子,或许能让人看清法院在算哪几笔账。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均为上海市居民,二人于二〇一八年六月登记结婚,婚后长期生活在B某名下的一套小房子里。二〇二一年十月,双方在杨浦区看中一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八十二平方米,成交总价六百二十万元。

首付款二百六十万元中,一百二十万元来自A某婚前的个人存款,一百四十万元来自婚后夫妻二人的共同存款;余下三百六十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三十年,自二〇二一年十一月起每月由A某的工资账户扣款偿还。

二〇二二年三月,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权利人登记为A某、B某二人,共有情况载明共同共有。同年八月,二人育得一女。自孩子出生后,房屋一直由A某、B某与女儿共同居住使用,日常开支、孩子教育与就医事项也多由A某经手。

二〇二五年四月,A某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由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B某在答辩中同样主张房屋归自己。她认为自己对出资、还贷与抚育孩子的付出都不比对方少,且自己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房屋理应判归自己,同时要求A某支付折价款。双方各执一词,法庭上围绕房屋归属僵持不下。

裁判结果与理由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二人所生之女由A某直接抚养,B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于每月十五日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房屋归A某所有,该房屋项下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由A某负责清偿;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二百六十五万元。

法院的理由讲得其实很直白,一共三层。

第一层,房屋的性质先定下来。案涉房屋的购房合同签订、首付款支付、不动产权属登记,全部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式载明共同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既是判断的起点,也是双方争议的前提——房子确实属于共同财产,不存在谁掏了钱就归谁的余地。

第二层,双方虽都主张所有权,但共同共有的房屋不宜再判成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判决房屋由双方共同共有,意味着将来任何一方想出售、想抵押,都必须两人一致点头,这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初衷相悖,也给日后的执行留下无穷麻烦。所以法院不走共有这条路,而是确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第三层,房子归谁,看的是抚养需要、居住现状和还贷能力。女儿年幼,由A某直接抚养,房屋是未成年子女成长的物质保障,判归直接抚养一方,有利于孩子生活稳定;A某收入稳定,银行流水显示婚后长期由其工资账户扣款还贷,具备继续承接剩余贷款的能力;B某在普陀区另有住房,并无无房可住的紧迫情形。综合这些因素,法院酌定将房屋判归A某所有。

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算得同样有据可循。经审理查明,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约八百六十万元,剩余按揭贷款本金余额二百六十八万元,相减后净值约五百九十二万元。双方对购房出资与婚后还贷均有贡献,但A某的婚前出资比例更高,且房屋由其实际居住使用,对半切割未必公平。据此法院酌定由A某向B某支付二百六十五万元,既高于简单平均的另一半,也低于按市场行情全额对半的结果,属于"以净值为基础、以出资与实际使用作调节"的取值。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房产分割这类案子,法官心里其实有一张固定的检查清单,只是很少有人看到。搞清楚这张清单,比背十条法条有用得多。

法官最先看的,从来不是谁在庭上态度更强硬,而是一批能直接还原事实的硬材料。第一是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用来确认登记时间、登记方式与共有形态;第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首付款支付凭证,用来还原购房时间与出资构成;第三是银行的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确认婚后每月贷款从谁账户扣、由谁实际控制;第四是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抚育、教育、就医记录,用来确认直接抚养方与实际生活情况;第五是双方的收入证明与征信记录,用来判断谁更有能力承接剩余贷款、房屋会不会因为断贷被银行处置。这五类材料构成了事实认定的骨架,缺一样,很多事实就会卡在"各执一词"上。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其实可以概括成一句话:谁离孩子近,谁把贷款接得住,房子就归谁,另一边拿折价款。这句话听起来朴素,却把法官真正在权衡的三个变量都装了进去——抚养与居住的现实需要、债务清偿的实际能力、以及各方出资与付出的多少。三步走完,一个大致结论就会浮现在法官脑子里,剩下的只是把数字填进去。

法院对同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年越来越清晰。其一,绝不搞"各占一半"的简单平均,也不认可"谁先提出谁先得";其二,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房屋归属上通常处于优先位置,因为房子不只是财产,更是孩子的落脚处;其三,房屋归属与贷款清偿责任必须一并考虑,不能判了房子却留下还不上的贷款,最后银行收房、双方一场空。前两条定归属,第三条定执行。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主张"我出钱多,所以房子归我、对方一分不用拿"的,不予支持;主张"我不要房子也不要折价款,你们看着办"的,通常不被采纳,放弃房屋的意思表示不等于放弃折价补偿请求,法院仍会依职权处理;以"对方没有工作能力、没有住房"为由要求房屋无条件归自己的,除非同时构成直接抚养关系,否则一般不予支持;还有一类常见误区,是双方都不肯接手剩余贷款,都希望把房子判给对方、由对方承担债务,这种方案法院会先释明清偿责任,不轻易顺着某一方走。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当事人提前想好答案会省力很多。这套房子什么时候买的、首付款具体从哪个账户转出去的?婚后每月的贷款是谁在还、从哪个账户扣的?孩子现在跟谁住、上学和就医主要谁在陪?双方名下各自还有没有别的住房?房屋现在有没有设定抵押、有没有被法院查封?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刁难,都是法官搭建心证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说到底是把"房屋归谁"和"钱怎么结清"拆成两件事来处理。前者解决的是居住与抚养的实际需要,是生活问题;后者解决的是财产价值的公平分配,是经济问题。房屋判归A某,不等于B某白忙一场,她用折价款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价值拿走;B某失去房屋,也不等于一无所有,她收到的折价款就是这笔财产对应份额的对价。把这两层分开,判决才既好执行,也好接受。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两个——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时该怎么定归属,以及未取得房屋的一方该怎么拿钱。答案主要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请注意"财产的具体情况"这几个字,它给了法院综合裁量的空间。这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不是口号,它直接体现在房屋归属的取舍上——孩子归谁抚养,往往就意味着房子倾向于归谁。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解决的是另一层问题。共有物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处置的财产,处分共有不动产、作重大修缮或者变更用途,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若判归双方共有,任何一方将来想卖房都要对方配合,一旦对方不配合,只能另行起诉请求分割,白白多耗一轮诉讼。因此法院在双方都主张所有权、又都不愿意折价补偿时,通常会向双方释明,提示可以通过竞价或者折价的方式确定归属,而不是直接判成共有。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签约、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处理规则并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对此有专门规定,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相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补偿。本案房屋系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走的是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路径,两者不能混用。

至于想绕开法院的裁量,答案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内财产协议一旦签署并生效,其效力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这是很多人忽略却最有效的一件工具。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房子是在婚姻里买的,就先推定为两个人的,跟写谁的名字关系不大;双方都要房时,法院看的不是谁更想要,而是谁更需要、谁负担得起;想要彻底撇清关系,靠的不是嘴硬,而是一份白纸黑字的书面约定。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离婚房产案子的胜负手,往往在起诉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证据不是到了法庭上临时想办法收集的,而是从买房那天起就该有的意识。围绕本案的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结婚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用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所有推定的起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来证明购房行为发生在结婚前后,看的是合同签订日期,不是交房日期;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登记时间、登记方式与共有形态;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证明付款金额和资金路径;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证明婚后还贷的具体金额和资金来源。这几样齐不齐,直接决定法官能不能锁定"婚后购买"这个基本事实。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购房款的资金来源证明,例如婚前账户的余额截屏、婚前旧房出售款的转账记录、父母的银行流水;婚后还贷资金来自共同账户的证明,例如工资卡每月固定向还贷账户转入的流水;还贷账户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证明,例如账户明细里出现对方转账、日常消费记录;装修支出凭证与家具添置单据,用来佐证家庭共同投入;子女出生证明、幼儿园入园材料、就医记录,用来佐证抚养情况与实际居住安排;房屋评估报告或同小区近期成交价,用来锚定房屋现值。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双方就购房、出资、还贷做过沟通的微信记录与短信;物业费、水电煤、宽带等以房屋为名登记的缴费凭证;邻居、物业、中介的证言;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与征信报告,用来支撑还贷能力判断。这类证据不决定定性,却能影响房屋归谁以及折价款的具体数字。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有对方签字的所谓"分房协议"。这类材料在没有对方确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极弱,一旦被对方抓住,反倒会让法官怀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第二类是为了凑证据临时找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这类材料人证痕迹明显,通常不被单独采信,有时还会因为明显不真实,让对方顺势质疑整套证据的可信度。

收集与保存,记住四件事就够用。买房的合同、发票、收据、付款凭证一次性扫描存档;银行流水到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不要只在手机里看;聊天记录完整导出上下文,连同头像与时间一并保留;涉及金额的往来尽量走银行转账而非现金,转账时备注用途。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且份额悬殊。有的家庭购房时登记为按份共有,例如写明A某占百分之九十、B某占百分之十。分割时应当以登记份额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并不会自动改变份额比例,对方主张"夫妻一场就该重新分份额"的,通常不被支持。真正要做好的是把份额与折价款分开算。

第二种情形是房屋尚未还清贷款,一旦承接方断供,后果比想象中严重。银行不会承认离婚协议里"贷款由谁负责"的约定,出现连续逾期,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处置房屋。争取房屋归属的同时,一定要把清偿能力落到纸上,包括收入流水、征信记录与可供抵押的财产,别为赢下房子背上一个还不上的包袱。

第三种情形是一方名下另有住房,却仍以"无房可住"为由要求优先取得争议房屋。法院会做实质比较,看的是居住需要是否紧迫、替代住房是否便利,而不是单看有没有房。如果对方住房在距离、学区、面积上都不占优,单纯喊一句"我没房住",一般难以改变归属。

第四种情形是争议房屋中有未成年子女长期居住,而取得房屋的一方很快另结新居或迁往外地。此时主张直接抚养的一方实际上已不具备继续提供稳定居住环境的能力,法院会把这一现实因素纳入考量,前述"抚养优先"的倾斜可能被削弱。

第五种情形是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已被法院查封。设定抵押的,未涂销抵押无法办理过户;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此时即便判决书判归一方,也可能长期过不了户,只能先解决抵押与查封再进入执行。把"赢了官司"当成终点,往往恰恰忽略了过户这一步。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五条。

第一是起诉状里把请求写错了。有的当事人只提"依法分割房产",不写明房屋归谁、也不写折价款的具体数额,定性请求与给付请求都不明确,法院无从裁判,最后只能靠法官推断,主动权就丢了。正确做法是把诉讼请求写得具体:确认房屋归某方所有,由某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若干元,剩余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负责清偿。

第二是只顾着争房屋归属,忽略判项的可执行性。有的判决写了房屋归A某,却没写剩余贷款由谁清偿,也没写折价款的支付期限,判决生效后双方各执一词,还得再打一轮官司。起诉时就该把归属、债务、给付期限这三样写全。

第三是在法庭上被绕进去做情绪陈述。"这房子我不要了""她就是想骗我的房子"这类话,容易被对方录音固定下来,也可能被法院理解为对某项权利的自愿放弃。回答法官发问要就事论事,回答什么、在什么时候回答、用什么语速回答,都是技术活。

第四是错过时间节点。一方发现另一方可能转移、变卖房屋时,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而不是等判决之后再算账;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过了期限再提,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是沟通话术上的低级失误。跟对方沟通时随口说出"房子我不在乎""你要多少都行",很容易被录音固定,成为法官认定双方已有分割合意或者一方放弃权利的依据。谈判可以,但不能让情绪化的表态变成书面证据。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起诉之前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很多房屋隐藏着你不知道的抵押或者查封,等到判决下来了才发现房子根本过不了户,那时再补救成本高得多。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关于作者:孙青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专注各类房产、婚姻家事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和申诉案件的争议解决及非诉服务 介绍: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十余年执业经验,代理案件累计超过300件。核心业务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商事争议等,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和非诉案件。社会职务: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特邀调解员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 上海徐汇区商联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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