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房产家事律师:离婚房产折价款能分期给吗

2026/10/02 21:31:20 查看2次 来源:孙青律师

离婚房产折价款能不能分期支付?

这段时间我接到过不少类似的咨询,问得最多的就是一句:法院判我拿钱换房,我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能不能分几年给?

现实里,把房产折价款分期付掉的想法,很多当事人都有。但在法律上这件事远比"跟对方商量一下"复杂。下面这个案子,把一次性给付、执行和解、分期违约三条路径都走了一遍,值得慢慢看。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均为上海市闵行区居民,二人于二〇一八年五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B某婚前名下的一套小户型房屋内。

二〇一九年六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一百零八平方米,成交总价六百二十万元。合同签订当日,A某支付首付款二百六十万元,其中一百五十万元来自A某婚前的银行存款结余,四十万元来自B某婚前的个人存款,其余七十万元为婚后共同存款;剩余三百六十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三十年。

二〇一九年七月,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权利人登记为A某、B某,共有情况栏载明"共同共有"。自二〇一九年七月起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案涉房屋贷款每月由双方共同账户转账偿还。

二〇二六年一月,B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主张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由A某支付折价款。A某则辩称,首付款中大部分来自自己的婚前存款,房屋亦由自己实际操作还贷,应当判归自己所有,只是希望折价款能分期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分期主张。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案涉房屋归A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A某负责清偿;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一百三十八万元。

法院的理由分三层。

第一层,先定性再定量。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办理登记,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分割的起点。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一事实,与后面要分的多少无关,只与对外公示有关。

第二层,折价款按净值计算。法院查明,双方一致确认房屋现市场价值为六百二十万元,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剩余贷款本金约二百九十八万元,即房屋净值约三百二十二万元。A某主张的首付款中一百五十万元系其婚前存款、四十万元系B某婚前存款,法院对资金来源予以认定,但认为这部分出资只影响分割比例,不改变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综合双方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长、房屋由A某居住使用、还贷由A某实际操作等情形,法院确定B某应得的份额,酌定折价款为一百三十八万元,占净值约四成三。

第三层,支付方式原则上一次性。法院认为,折价款本质上是给付货币的债务,判决主文以一次性给付表述,是因为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当明确、可执行,便于日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起诉时A某提出的分期请求,因对方不同意,法院并未采纳,判决仍是"三十日内付清"。是否分期,法院不主动干预,但可以主持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按判决履行。

判决生效后,A某并未按期付款。二〇二六年四月,B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和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折价款一百三十八万元分三期支付: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五十万元,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五十万元,二〇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三十八万元;A某的父亲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协议上签字。

协议签订后,A某按期支付了前两期共计一百万元,第三期到期后未付。B某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并将保证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A某及其父亲的银行账户、房产份额采取了查控措施。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离婚房产案子到了执行阶段,法官和审判法官关注的东西已经不一样了。审判阶段关心的是房子归谁、折价款定多少;执行阶段关心的则是这笔钱到底能不能拿到、什么时候能拿到。

执行法官最先看的,是执行依据本身。判决书主文里给付义务的金额、履行期限是否清晰明确;双方有没有签署过执行和解协议,协议里有没有约定担保条款;申请人主张分期已经付了几期、还差多少;被执行人有哪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与收入情况;被执行人抱的是什么态度,是躲避拖时间,还是确有能力而不付。这五类材料构成了执行阶段的判断基础。

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共同的内心裁量标准,其实可以概括成一句话:能一次清就一次清,确需分期必须落到书面,分期不履行就恢复原判。这句话听起来简单,但它把三种情形一次说清了——没有法定情形的,一次性给付;双方愿意分期的,写进书面协议并加担保;一旦违约的,回到原来的判决上来执行。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年越来越清晰。其一,折价款的确定以净值为基础,房屋市场价值减去剩余贷款,双方对价值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评估,评估结论不是终点但通常是重要参考。其二,酌定比例的幅度受六项因素调节,包括照顾子女与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出资来源与贡献、婚姻存续时长、家务与抚育照料付出、有无隐匿转移挥霍、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其三,关于支付方式,法院不会仅因为给付方说"我拿不出"就改成分期,也不会因为对方说"我不要了"就免除给付义务,中间那条线要靠证据来划。

哪些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以"将来可能卖不掉、将来可能没钱"为由要求分期而对方不同意的,不予支持;以"房子归我所以我暂缓付款"为由拒绝履行的,不予支持;主张"已经交付了部分款项所以剩余可以免掉"的,不予支持,已付款只能抵扣不能抵销整个债务;还有一类常见误区,是以为执行和解签了就等于案件结束,最后分期违约又回到原点,这个风险在下文还会展开。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当事人提前想好答案会省力很多:房屋现在市场价值你认不认可?剩余贷款还有多少?你能不能提供最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证明自己的收入与还贷能力?房屋现在由谁居住、谁在还贷?双方是否还有其他共同财产尚未处理?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在为难谁,它们恰恰是法官确定折价款与履行能力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说到底是两条线分开走。定性线解决的是"这套房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适用的是夫妻财产制;定量线解决的是"值多少钱、分多少、什么时候给",适用的是分割原则与执行程序。很多当事人把这两条线混在一起,一会儿讲出资、一会儿讲感情,最后连自己要什么都讲不清楚。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折价款算多少,另一个是这笔钱能不能晚点给。两个问题适用的规则完全不同。

关于算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注意"财产的具体情况"这几个字,它给了法院综合裁量的空间,这也是为什么净值相同的两套房,最终折价款可能相差几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针对的是婚前签约、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情形,解决的是补偿如何计算的问题,与本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不同,引用时不要混淆。

关于能不能分期。折价款在性质上是金钱给付之债,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同样适用。判决阶段的支付方式,法院原则上按一次性给付确定,因为裁判文书要具备可执行性;确需分期的,只能依靠双方合意,通常表现为调解书或者执行和解协议两种形式。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另行主张,具体路径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后按案情选定。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如果给付方在分期履行期间出现履行能力明显恶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房屋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追加担保或者提前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是防止"拖着不给、悄悄转移"的最有力武器。

至于双方能不能自己安排,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内财产协议一旦签署并生效,其效力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把支付方式、时间、违约后果一并写进去,比事后补救有效得多。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围绕本案的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证据。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结婚证或者离婚起诉状的受理通知,用来证明婚姻关系与起诉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来证明购房行为发生在结婚前后;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登记情况与登记时间;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证明付款金额和资金路径;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证明婚后还贷的实际金额与时间节点。这几样齐不齐,直接决定法官能不能锁定基本事实。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房屋市场价值的证明,例如同小区近期成交价、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房屋净值的计算依据,即剩余贷款余额的书面凭证;给付方的收入与还贷能力证明,例如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纳税记录;房屋由一方实际居住使用的证明,例如物业费、水电煤的缴费凭证;子女出生证明、共同生活的照片与聊天记录,用来佐证婚姻存续时间与家庭付出。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双方就分割方案、付款时间做过沟通的微信记录与短信;对方书面确认的还款计划、承诺书;担保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状况材料;邻居、物业、中介的证言。这类证据不决定定性,却在确定分期方案与担保方式时发挥关键作用。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有对方签字的所谓还款计划。这类材料在没有对方确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极弱,一旦被对方抓住,反倒会让法官怀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第二类是为了凑证据临时去找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这类材料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被单独采信,有时还会因为明显不真实,让对方顺势质疑整套证据的可信度。

正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银行流水不要只在手机银行里看,要到银行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或者用银行官方渠道下载;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屏半句,要把上下文完整导出,最好连同对方的头像、昵称、时间一并保留;凡是涉及金额的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转账时备注清楚用途;所有原件一次性扫描存档,原件妥善保管不要随手放进杂物抽屉。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一种情形是折价款与子女抚养费、房屋居住权相互牵连。有的离婚协议或判决里写的是"房屋归男方,男方一次性支付折价款四十万元,并承担孩子至十八岁的全部生活费",实际上把两笔性质不同的钱捆在了一起。日后一方主张折价款,对方就可能拿抚养费来抗辩。分开约定、分别写明金额与履行期限,能省掉很多麻烦。

第二种情形是分期期间房屋仍然登记在给付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给付方既是债务人,又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旦其擅自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售,受让人可能基于登记的公示公信取得相应权利,收款方很可能落得钱房两空。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办理抵押登记或者预告登记,把给付义务与房屋权属绑定起来。

第三种情形是给付方履行能力出现明显恶化。例如给付方在分期期间失业、患病,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名下的账户被多轮查封。此时收款方不要等,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给付方追加担保,必要时申请将债务加速到期。拖到最后才发现对方名下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补救成本高得多。

第四种情形是离婚协议约定的分期与法院判决的分期,法律效果不一样。协议约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方不付的,另一方只能另行起诉或者依协议约定主张;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属于执行依据,一方不付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二者都能达到目的,但效率和成本差别很大,签署前要认清自己签的是哪一类。

第五种情形是房屋存在三方以上共有。如果除夫妻二人外还有共有人,折价款的计算基础就不是简单的二分之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也会一并浮现。这种情形下,先厘清份额再谈钱,往往比先谈钱更省事。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六条。

第一是起诉状里把请求写错了。有的当事人不写折价款的具体金额,只笼统写"依法分割房产",或者干脆只请求离婚。请求不具体,法院无从裁判,最后只能靠法官去推断,主动权就丢了。正确做法是把诉讼请求写得具体:确认房屋归某方所有,并由某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干元,超出部分予以放弃。

第二是只带着产证去开庭。产证只能证明登记情况,不能证明出资与还贷,更证明不了房屋现值。手里没有流水、没有合同、没有付款凭证,即便事实清清楚楚,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而拿不到应得的份额。起诉前至少要做一次证据清单,把每一件材料对应的待证事实写清楚。

第三是在法庭上被绕进去做情绪陈述。"他从来不管家里""这套房子是他爸妈的钱"这类话,即便句句属实,对财产分割的帮助也很有限,还容易被对方顺势引导到过错认定上去。回答法官发问要就事论事。

第四是错过时间节点。房子判归对方、款项由自己支付的,如果发现对方可能转移、变卖房屋,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是沟通话术上的低级失误。跟对方沟通时随口说出"房子我不在乎""你要多少都行",很容易被录音固定下来,成为法官认定"双方已有分割合意"或者"一方放弃权利"的依据。谈判可以,但不能让情绪化的表态变成书面证据。

第六是执行和解签得随意。有的当事人在执行阶段为了尽快结案,签了没有担保人、没有违约后果、没有付款时间节点的分期协议,结果对方拖着不付,自己又要重新走恢复执行的流程。签之前至少把三件事写清楚:每期金额、每期截止日、违约后恢复执行原判决。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关于作者:孙青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专注各类房产、婚姻家事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和申诉案件的争议解决及非诉服务 介绍: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十余年执业经验,代理案件累计超过300件。核心业务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商事争议等,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和非诉案件。社会职务: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特邀调解员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 上海徐汇区商联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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