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还钱,出借人怎么办?

2019/07/02 15:11:03 查看1019次 来源:刘堂律师

  借款人不还钱,出借人怎么办?

  在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借钱给别人的经历吧,不管是因何种原因借了钱,都会承担相应的风险,大多数是不能收回借款的风险。遇到这种情况时,作为借款人,该怎么办呢?请看下面这这则具体案例。

  【案情概述】

  赵某强由于学历较低,没有一技之长,工作不稳定,家庭情况较为困难。某日,赵某强为了个人生活,想找同村家境较好的王某娟借钱,王某娟在同意借钱的同时,提出需要赵某强提供担保。

  赵某强同意了这个要求,并且找了自己的朋友李某军作为担保人。三人当场写了一份借条,约定赵某强向王某娟借款5万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4月1日。三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字(借款人:王某娟;欠款人:赵某强;保证人:李某军)。

  在借款后,赵某强一直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此前所借的5万元也都花光了。到了2019年4月1日仍无法还款。

  生活的苦难和沉重的债务负担,导致赵某强不堪重负,无奈之下跑到了外地。由于联系不到赵某强,王某娟找到了李某军,要求李某军还钱。

  李某军觉得赵某强的家人还在家中,况且对于赵某强逃跑很气愤,自己不应当还钱。

  王某娟为了追回借款,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将李某军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军支付赵某强所借款项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娟是否可以要求李某军支付赵某强所借债务?

  【审理经过】

  张红霞律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军在为赵某强的借款提供担保时,并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所以李某军在应对赵某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娟要求李某军先行支付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王某娟在赵某强未履行到期债务,并且联系不上赵某强时,要求李某军先行支付到期债务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李某军偿还王某娟5万元债务。

  【律师说法】

  张红霞律师:实践中,借款人借钱后还不上从而跑路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出借人在向外借钱时务必要考虑到担保人的重要性。

  有人对借款提供担保时,一旦发生类似于本案的情形,出借人可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无论是对外借款、还是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注意将保证方式约定明确,否则极易产生纠纷。

  解读真实案例,学习法律知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随时恭候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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