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将走向何方

2017/01/19 15:06:14 查看715次

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数量并不少,但是真正落实到位的没几部。尽管国家确实在真抓实干,尽量落实,但由于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国家,许多法律的实施无法排除行政化的干扰,导致法律不能落实到实处,许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维护,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各地的高院,各地的中院都有自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定,院长或庭长案件审批权以及审委会的流于形式,导致法律的效力减损或者弃法不用。近日,我认识的多位法官表示了他们的无奈,他们所在的中院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辖区内所有的法院在人身损害领域(包括侵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雇员受害纠纷)等案件,除伤残等级一至三级可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护理费之外,四至十级的一律不予支持。不但我们律师认为这是无视法律尊严的事,就是法院的大部分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也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涉及到工伤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他们一般是一次性处理的,基本都能拿到比较高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他们一般只能先拿到很少的赔偿,后面的赔偿按月支付。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受伤的劳动者,但是立法者想得太美好了,用人单位的所作所为根本不是这样的,他们故意不支付伤残津贴,故意不支付受伤者的医疗费,而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他们终身一般是需要治疗的。于是前面先得到的一部分赔偿就用于垫付自己的医疗费,生活费,然后再申请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循环往复,打官司成了他们终身的事。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是倒退的法律,不可取。其实,这也是部分立法者,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意见,归根结底,是行政化立法的结果,目的还是保护用人单位的部分利益。

刑事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到位,减损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尊严,所以我们立法者为了免除执行人员的压力,于是砍掉了受害人大部分的赔偿权利,规定为只赔偿直接损失。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者也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只字未提。

中国的法律规定应当完善,但是在完善的过程中,准确地,真正的依法判案,将法律规定落实到实处,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地,全面的维护。中国的法律走向哪里,能走多远,都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去行政化的问题废除院长审批权,废除庭长审批权,淡化审委会的程序化,把真正的判决权交给法官,让法官也能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体现法律权威,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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