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6/10/09 10:45:59 查看45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宣告失踪情形)实务解读

前面几篇,讲了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五种“应当判离”的情形。有当事人问:“我老公离家出走好几年、音讯全无,这算哪一种?”这类情况,对应民法典第1079条专门规定的一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它和前面几种有个很大不同:判离的前提,是先把这个“失踪”的人用法律程序“宣告”为失踪人。今天讲透这条。

一、法条原文与定位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列举(一)至(五)项具体情形之后,本条紧接着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本法的第4款,是独立成款,而不是所谓的“第(六)项”。

 常见混淆:不少人把它误称为“第(六)项”。其实(一)到(五)才是“项”,属于第3款里的列举;“一方被宣告失踪”和后面“判不准离后又分居满一年”,是紧随其后的第4款、第5款,性质不同,别张冠李戴。

这条的关键词同样是“应当”(不是“可以”):一旦配偶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法院必须判离。它还隐含一个前置条件——必须先有“宣告失踪”这个法律身份,不能直接拿“他不见了”当理由起诉就当然判离。

二、前提拆解:什么是“宣告失踪”?

要适用第4款,先得弄明白“宣告失踪”本身。依《民法典》第40条至第42条,宣告失踪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为其设财产代管人的制度。三个要件:

第一,下落不明满二年。依第41条,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所谓“下落不明”,是离开最后住所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无联系、杳无音讯,且连续计算满二年、中间不能间断。

第二,须利害关系人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都可以申请,且没有顺序先后要求。

第三,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依据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宣告失踪不是“自然状态”,必须经法院判决作出,并据此设立财产代管人。

三、宣告失踪怎么走程序?

宣告失踪走的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非普通诉讼),依据2023年修正、2024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管辖与申请(第19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公告(第192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法院根据下落不明事实是否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撤销(第193条):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民法典》第45条亦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提醒】 特别程序一审终审、通常不收或仅收极低费用、独任审理,效率较高。但这不是离婚程序本身——它只解决“人是否失踪”的身份问题。

四、两种离婚路径,别只走一条

配偶下落不明,想离婚,法律给了两条路。很多人只知道先宣告失踪再起诉,其实也可以不宣告、直接起诉。区别在于:

对比项

路径A:先宣告失踪,再诉离婚

路径B:直接起诉离婚(下落不明)

前置条件

须先经特别程序宣告失踪

无需宣告,直接起诉

程序

特别程序(宣告)→ 普通程序(离婚)

普通程序,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

关键公告期

宣告公告三个月

送达公告(民诉法第95条,三十日)

判离依据

第1079条第4款,应判离

按感情破裂认定(含兜底、分居满二年等)

适用优势

身份明确,离婚必判;可同步设财产代管

一步到位,省去特别程序环节

【提醒】 实务选择:如果只是想尽快离婚,路径B(直接起诉、公告送达)一步到位即可;如果还担心对方财产被他人侵占或不当处置,路径A更有价值——宣告失踪会同步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你(配偶)代管其财产。

五、厘清: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配偶下落不明,除了宣告失踪,还可以考虑宣告死亡。两者门槛和法律后果差别很大,别混:

对比项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期间

满二年

满四年;意外事件满二年;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二年限

公告期间

三个月

一年;意外且证明不可能生存为三个月

法律后果

设财产代管人,婚姻关系存续

产生死亡后果,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起消灭

与离婚关系

仍需另诉离婚(第4款应判离)

无需离婚,婚姻直接消灭

撤销回归

重新出现可撤销(第45条)

重新出现可撤销(第50条)

【提醒】 要离的是“婚”,走宣告失踪 + 起诉离婚最稳妥;宣告死亡虽让婚姻消灭,但门槛更高(四年或意外二年)、且涉及继承等连锁后果,非必要不优先选。

六、判离之后:抚养、财产与代管债务

一旦依第4款判离,和普通离婚一样处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被告下落不明,子女通常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可从被告被代管的财产中列支;被告的财产份额由其财产代管人代为保管,所有权不变。

依《民法典》第43条,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维护其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重要:宣告失踪不导致财产“归”配偶,只是“代管”。配偶是代管人,不是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侵占失踪人财产,否则要赔。

七、四个常见误区,别踩

误区1:必须先宣告失踪才能离婚。——错。可直接起诉、公告送达,按感情破裂认定,不必非走特别程序。

误区2:宣告失踪就等于自动离婚。——错。宣告失踪只解决“人是否失踪”的身份问题,离婚还要另行起诉,只是判离几乎无悬念。

误区3:宣告失踪也要满四年。——错。失踪是满二年、公告三个月;满四年(意外二年)那是宣告死亡的门槛,二者别记反。

误区4:宣告失踪后对方财产就归我了。——错。是代管而非所有,处分权受限,侵占要赔。想“归己”唯有依法离婚分割或继承,而非代管。

八、实务建议:选对路径、备齐证明、护住财产

选对路径。仅求解除婚姻,直接起诉、公告送达一步到位;若兼要管理对方财产、防转移侵占,先申请宣告失踪、同步设代管人更稳。

备齐“下落不明满二年”证据。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寻人启事、亲友证言等,越扎实越顺利。

财产保护前置。失踪期间及时申请财产代管,防止存款被冒领、房产被处置;代管中妥善管理,留好账目,避免日后被追偿。

子女抚养早安排。争取直接抚养,明确抚养费从代管财产列支,保障孩子权益不被“人去楼空”牵连。

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宣告失踪与直接起诉、失踪与死亡、代管与所有权,每一步都有程序门槛和后果差异。路线选错,既费时又可能损及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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