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撤回上诉再上诉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判后咨询中常被问到:二审撤回上诉之后又反悔了,还能不能再次上诉。结论是:不能,撤回上诉没有回头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八十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后程序即告终了,反悔一方只能依法申请再审,不再有第二次上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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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回上诉经二审裁定准许后,程序即告终了。
· 一审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依法申请再审救济。
一、为什么撤回后不能再上诉?
撤回上诉是放弃本轮上诉权。依照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的裁定作出后,上诉程序即告终了,上诉权已经用尽。
生效判决不会再开上诉通道。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条,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撤回上诉后上诉期照常起算,届满后一审判决生效,生效判决不再接受第二次上诉。
再审是撤回后仅剩的出口。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依照第二百一十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再审律师提示,撤回上诉的代价就是放弃二审纠错机会,转而走门槛更高的再审程序。
二、法院通常怎么把握撤回?
撤回申请由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不是递交即生效,法院审查撤回是否出于真实意愿、是否存在损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裁定准许的,撤回即时生效,不准许的,二审程序继续审理。
撤回之后上诉期照常届满。撤回上诉经准许的,一审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生效;上诉期内撤回的,剩余期限继续计算,双方都不再上诉的,期限届满判决即告生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这个时点要盯准。
准许与否属于法院裁量。临近宣判才申请撤回、撤回可能拖延程序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回申请一旦获准,当事人不能以考虑不周为由反悔,程序安排以裁定为准,不会再有第二次选择。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把撤回当成暂停键。以为撤回上诉只是先等等、想好了再接着上诉,实际上一旦准许,本轮上诉程序已经终结;上诉权以一次为限,撤回后想重新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种误解最常出现,代价也最大。
以为判决还没生效就有余地。撤回后不去核实生效时点,以为随时可以回头,实际上上诉期届满判决即生效并进入履行或执行;上海再审律师提示,撤回当天就要算清生效日,把准备再审的时间窗口提前锁定。
混淆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撤回起诉是放弃诉讼请求,撤回上诉只是放弃二审救济、一审判决照常生效,两者的后果完全不同;把撤回上诉的后果理解为案件彻底结束,会误判自己手里的救济筹码。
四、分情形应当怎么行动?
还在犹豫是否撤回的:先把上诉理由重新过一遍,评估二审的把握与再审的门槛再作决定;拿不准的与代理律师书面核对利弊,撤回决定一旦作出并获准许,程序上就没有回头路,慎重永远排在首位。
已经撤回并反悔的:核实生效时点与再审六个月期限,对照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法定事由准备再审申请;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撤回上诉的经过本身就是再审材料里要交代清楚的一项,解释清楚更利于审查。
对方撤回上诉自己没上诉的:撤回获准后一审判决仍按上诉期届满生效,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照判决确定;对判决结果有意见的一方,同样的只能走再审,撤回是对方的选择,不改变己方的程序处境。
五、实务提示
撤回之前做三件事:核对上诉期剩余天数、评估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把撤回的利弊写成书面清单;二审判决通常比一审判决更有利于维持现状,放弃二审直接赌再审,风险等级完全不同,先算账再签字。
撤回之后盯紧两个日期:一审判决生效日、再审申请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日;生效判决进入履行或执行后,程序动作要以生效为前提安排,两个日期写进备忘并设置提醒,时间节点不乱,后面的动作才不乱。
上海再审律师提示,撤回上诉是单向门:门后是生效判决与再审通道,门槛、期限与审查强度都与二审不同;咨询放在撤回之前,比反悔之后补救的余地大得多,程序决定的价值从来都在作出之前。
常见问题解答
问:撤回上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吗?
答:不能上诉。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该裁定属于不可上诉的程序裁定;对裁定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查阶段充分陈述意见,但裁定作出后即按裁定执行。撤回是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法院准许与否的裁量本身没有单独的救济通道,因此申请撤回前务必把决定做扎实,不要把反悔的希望寄托在裁定环节。
问:撤回上诉后还能申请再审吗?
答:可以申请再审。撤回上诉只是放弃二审救济,并不剥夺再审申请权;对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是,撤回上诉的经过不影响再审审查的事由评价,法院仍按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法定事由逐项审查,事由成立与否与是否撤回上诉无关,材料质量决定审查结果。
问:判决生效后才发现新证据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依照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说明新证据未能在原审提交的理由。撤回上诉与新证据无关,程序上不受影响;关键在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明力,材料到位才有审查空间。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