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不起诉:张锦前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无罪结案

2026/10/10 17:57:22 查看25次 来源: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引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之一。在福建厦门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张锦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背景: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追诉

朱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旦定罪,朱某某将面临刑事处罚。

辩护难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辩护面临特殊挑战:第一,案件涉及商标相同性认定、商品同一性认定等专业问题,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第二,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需要精准核减;第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需要说服检察官,证明标准较高。

辩护策略:全面分析在案证据,精准核减涉案金额

张锦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分析了在案证据,发现控方指控的涉案金额存在重复计算、扩大计算等问题,部分被指控的假冒行为证据不足。张律师将上述证据缺陷系统整理后,形成了书面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不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朱某某无刑事案底,避免了因定罪而带来的就业、经营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本案的辩护成功为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路径:第一,涉案金额的精准核减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辩护的核心;第二,证据审查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辩护的基础,辩护律师需要对商标相同性、商品同一性等专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第三,审查起诉阶段是实现不起诉的关键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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