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未上诉方风险应对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二审咨询中常被问到:对方上诉了,没有上诉的一方会不会判得更不利。结论是:可能性存在但有边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审查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未上诉部分的认定原则上不进入审查;但责任相互关联的判项可能受到间接影响,未上诉方可以提交意见,必要时独立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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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审查范围原则上限于对方的上诉请求。
· 未上诉部分原则上按一审认定随终审生效。
· 责任关联可能带来间接影响,应当主动应对。
一、未上诉部分会不会被审查?
审查范围是定性的起点。依照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只有上诉方不服的部分才进入审查,未上诉方的责任认定原则上不在处理范围之内,这是审查范围法定原则的直接要求。
判决一体生效不等于一体变动。依照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生效效力针对全案,改判却只发生在上诉请求覆盖的判项,未上诉部分按一审判决内容随终审一并生效。
未上诉方仍有程序参与空间。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参加庭审,就对方上诉请求表明态度;参与不影响生效规则,但能影响审查的方向与范围,放任不参与等于把解释权交给对方。
二、法院的裁判倾向是什么?
法院严格按上诉请求划界。对方只就部分判项上诉的,二审通常不主动审查其他判项;上海再审律师提示,请求范围决定审查范围,对方请求写得越宽,未上诉方受到牵动的可能相应越大。
关联责任可能被一并调整。连带责任、按份分担与抵销等相互关联的判项,改判上诉部分时需要整体结算,未上诉方的负担可能随之变化;法院通常会就此听取未上诉方的意见后再作认定。
超出请求范围的加重受到约束。没有请求支持而加重未上诉方负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程序违法;裁判说理是否回应了各方意见、改判是否落在请求之内,是后续评估的重要抓手。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以为不上诉就绝对安全。对方上诉请求宽泛或者责任相互关联时,未上诉方的实际负担可能变化;消极等待到二审判决送达才发现数额变动,救济只剩再审,门槛与审查强度都远高于二审。
把对方的上诉当成自己的上诉。上诉利益属于上诉人,未上诉方不因同案而自动获得二审的保护;想改变己方判项的,必须自己在期限内独立提出请求,程序权利不能搭对方的便车,审查者只对提出的主张负责。
错过十五日再谈应对。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上诉,二审结果再不理想也只能对照法定事由申请再审;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是否独立上诉的决策要放在期限内完成,不能拖到二审开庭之后。
四、分情形应当怎么行动?
对方上诉请求不涉及己方判项的:逐条核对请求与判项的对应关系,确认范围之后按被上诉人身份提交答辩与书面意见,说明己方部分维持的理由,防止审查范围向己方判项扩散。
己方判项与上诉请求相互关联的:把连带、分担、抵销的结算关系写进书面意见,请求二审整体考虑;担心的部分坚持在十五日内独立上诉,上海再审律师提示,独立请求才有独立保护。
二审判决后负担确实加重的:对照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法定事由评估再审空间,重点核查改判是否超出上诉请求、是否剥夺了己方的陈述与辩论机会,申请材料围绕这两点组织,事由与证据一一对应。
五、实务提示
收到上诉状副本当天做三步核对:对方请求覆盖哪些判项、己方责任与哪些判项关联、十五日期限还剩几天;核对结果决定是否独立上诉,这份清单比任何直觉都可靠,决策过程同步留痕备查。
书面意见要写明关联关系: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按份责任的分担依据、与上诉判项的牵连点逐项列出;法院调整相关判项时先看到这些材料,未上诉方的立场才有机会进入裁判说理。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未上诉不是弃权而是另一种部署:范围之内应对对方主张,范围之外守住一审认定,关联部分拿不准就独立上诉;把主动权抓在自己手里,结果才不靠运气。
常见问题解答
问:对方上诉请求里没有我,我还需要参加二审吗?
答:建议参加。被上诉人身份同样有答辩与陈述的权利,对方请求宽泛或者涉及连带责任时,缺席意味着把关联部分的解释权让给对方;提交书面意见、必要时到庭陈述,成本不高,却能防止二审在关联判项上作出对己不利的调整。确实认为毫无关联的,至少书面说明理由,留下己方立场的记录,程序参与不留空白。
问:二审真的把没有上诉的我判得更重了,怎么办?
答:按再审路径救济。负担加重发生在己方未上诉的判项,且改判超出对方上诉请求范围或者未经充分听取意见的,可以对照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法定事由,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主张集中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剥夺辩论权利等情形,材料以判决主文与庭审记录为据逐项对应,不停留在结果不利的情绪表述上。
问:对方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什么时候生效?
答:按裁定处理。撤回上诉经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或者按裁定确定的时间发生法律效力,撤回前的二审活动不再产生终审裁判。未上诉方对一审判决内容不满的,撤回后再无二审救济,只能评估再审事由;因此对方表示要撤诉时更要抓紧期限内的决策,程序窗口关闭前把动作做完。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