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指导性案例参照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类案论证中常被问到: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法院是不是必须照办。结论是:类似案件应当参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确立的「应当参照」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指向类似案件的裁判义务,不是全案照搬,与案情存在实质区别的可以说明理由后不参照,具体适用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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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案件的审理,应当参照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 参照是指吸收其裁判规则,不是全案照搬。
· 案情存在实质区别的,说明理由后可不参照。
一、应当参照是什么效力?
应当参照是裁判义务。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其确立的裁判要点;这一要求来自案例指导制度,效力不同于普通参考案例,法官不参照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度的刚性就在这里。
参照的对象是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集中在裁判要点确立的规则,案例的其他说理与细节不当然具有约束力;上海再审律师提示,援引时对准要点,不要把整篇案例当成万能模板。
参照不排斥区别技术。案件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应当参照;关键事实存在实质区别的,法院可以不参照并说明理由,区别论证与参照义务并行不悖,这是制度的常态运作。
二、法院在二审再审中怎么用?
二审参照围绕类似案件认定。合议庭比对在审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构成类似的,裁判说理中体现案例规则的适用;二审改判与维持的论证里,案例规则常是关键一环。
再审审查同样在参照视野内。再审围绕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展开,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规则与原判决相悖的,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由的有力论据;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案例检索报告是再审材料的常备件。
不参照须有区别理由。法院认为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不类似的,应当说明区别所在;当事人的重要工作就是把区别是否存在争清楚,区别技术是双方攻防的核心阵地,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把指导性案例当成立案依据。案例提供的是裁判规则,不能替代法条与证据;把申请书写成案例复述,缺少事实与规范的对应论证,说服力反而下降,案例要用在规则的对接处。
拿非指导性案例硬凑参照义务。公报案例、参考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不同,只有指导性案例承载应当参照的义务;混同主张会稀释论证强度,上海再审律师提示,效力层级先分清再援引。
忽略类似性论证。直接宣称本案与指导性案例类似而不作比对,法院无从认定类似关系;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个维度逐项对照,类似性立住了,参照请求才有落点,论证才有依托。
四、分情形应当怎么行动?
起诉与上诉阶段的:按案由与争点检索有无对应的指导性案例,纳入代理意见并附类似性对照表一并提交合议庭;检索报告写明案例编号与裁判要点,方便合议庭快速定位与核对。
对方援引指导性案例的:逐项比对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指出区别事实及其规范意义,说明本案不应适用该要点;区别论证要落到事实与规范层面,笼统否认难以对抗参照义务。
准备再审的:把与本案争点对应的指导性案例做成规则对照,检验原判决与案例规则的差异;差异实质影响裁判结果的,对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由组织材料,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建议对照表附于申请书。
五、实务提示
建立指导性案例卡片库:按案由整理案例编号、裁判要点、类似性要件三要素,检索先行、随用随取;类案论证的效率差距就在平时积累,临时检索的质量撑不起庭审交锋的强度。
类似性对照表做成固定格式: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裁判要点四栏,与在审案件逐格比对;法院的认定思路与这张表同构,材料可读性高,审查者采纳的阻力就小。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指导性案例是规则不是拐杖:参照义务约束法院,论证义务压在当事人肩上;案例找得准、类似性讲得清、区别点拆得开,三项做齐,参照的价值才真正兑现。
常见问题解答
问:法院没有参照指导性案例,判决就错了?
答:不一定。不参照合法的情形包括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不类似、经区别论证不适用其要点等;只有类似案件无理由偏离裁判要点,才可能构成法律适用问题,进入上诉或者再审的评估范围。当事人认为应当参照而未参照的,先做类似性与区别的双向论证,再判断判决是否因此错误,不要把未参照直接等同于错误。
问:能在起诉状里直接写要求参照吗?
答:可以提出请求但更重论证。诉请参照的表述本身没有障碍,关键在附上类似性对照与规则适用方案,让合议庭看到适用的路径与结果差异;只喊参照不讲理由,请求停留在口号层面。建议把案例要点与法条、事实三层对应起来写,参照请求才从愿望变成论证,材料越省法官的功夫,采纳概率越高。
问:类案检索报告要注意什么?
答:注意检索的规范与层级。除指导性案例外,法院系统推行类案检索机制,本院及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也在检索范围;提交检索报告时写明检索平台、关键词、检索时间与结果处理,按效力层级排列。制度细节以最新规定为准,建议提交前核对受诉法院的具体要求,形式规范的报告才容易被纳入合议。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