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审律师|检察监督审查期间,法院自行裁定再审了,检察院的审查会怎么处理?

2026/10/11 21:50:59 查看11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抗诉律师 · 上海民事抗诉律师 · 审查期间法院再审

结论先行

一般会中止或者终结审查,让再审直接纠正错误。法院已裁定再审的,原裁判的对错将由再审程序作出结论,检察监督审查的必要性随之降低。上海抗诉律师、上海民事抗诉律师在执业中的把握是:两条纠错通道同时打开时,程序会让位于正在进行的再审,已受理的监督申请如何处理以受理院的通知为准,重心应转向再审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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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定再审后,裁判对错由再审程序定论。

· 监督审查通常会中止或者终结,避免程序重复。

· 准备的重心转向再审,材料与论证同步迁移。

一、两条通道并存如何处理?

纠错通道有主次。法院裁定再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要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检察监督审查针对的是裁判确有错误而再审未启动的情形,再审启动后的处理按现行监督规则安排,本地无核验文本,作定性把握。

制度的取向是避免重复。再审与抗诉都是纠错机制,再审已经启动的,错误可以直接在再审中纠正,检察审查再作出抗诉决定会造成两个程序指向同一目标;让位不是否定,而是程序资源的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救济目标不受影响,纠错仍在另一条通道继续。

二、程序通常怎么衔接?

以通知为准处理在办申请。受理院会就审查的中止、终结或者继续告知当事人,终止审查的会出具相应文书并说明理由;上海抗诉律师、上海民事抗诉律师的提示是,收到通知后核对自己在监督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去向,为再审取回或者复制留好凭证,材料的下落随时有数。

监督中固定的工作可以迁移。审查阶段整理的时间轴、证据对照表、争议焦点清单,直接转化为再审准备的底稿;监督程序做过的工作不作废,换个程序继续用,材料的连续性就是效率,成果跟人走,功夫不白费。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一是两头都抓着不放。一边等再审开庭,一边反复询问监督审查的进度,精力分散两头不讨好;再审是当下的主战场,监督程序怎么处理由受理院决定,把准备的重心移过去,进度的事交给程序,等待交给时间。

二是误把终结当成否定。审查的终结是程序处理,不是对自己主张的评价,也不等于撤回申请;对文书表述有疑问的,向承办部门核实清楚,不要把程序性的安排误读成结果性的评价,情绪稳定才有正确决策,误读的成本都是自己的。

四、分情形应当怎样行动?

收到中止或终结通知的:核对文书内容与材料清单,把监督阶段的论证成果整理归档,转入再审准备;对处理的理由有疑问的,书面询问一次,问清即可,不在程序安排上反复纠缠,精力留给庭审,准备才是正事。

再审因对方申请而启动的:同步准备应诉,原裁判维持与否与自己的监督主张交织;把自己的证据体系按再审的开庭要求重组,监督阶段形成的对照表直接可用,两套程序的主张口径保持一致,不互相矛盾。

再审结果作出后仍有错误的:再审判决属于第二百二十条第(三)项的情形,可以就该判决申请检察监督;上海民事抗诉律师提醒,监督的对象随裁判更新,前一轮监督的终止不影响对新一轮裁判的申请权,通道是接续的。

五、实务提示

程序切换的交接清单:监督阶段的受理通知、提交材料、听取意见记录,逐项登记去向;再审立案后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对照准备,两份清单放在一起核对,材料不断线,程序衔接才顺滑,交接的痕迹全部保留在案。

主张口径的一致性检查:监督申请书里的理由与再审中的主张是否同一表述,避免两个程序出现矛盾的陈述;口径的统一是信用,前后不一致的表述会被对方抓住放大,检查在转入再审前完成,逐句核对一遍才放心。

上海民事抗诉律师提醒:两条通道并存的窗口期,最忌讳的是两边都只挂名不上心;以再审为主轴安排全部工作,监督程序按受理院的通知配合即可,主次分明的当事人,程序资源才会站在自己一边,节奏由自己定。

常见问题解答

问:监督审查终止后,之前提交的证据原件能取回吗?

答:可以领取。审查终止的,按受理院的安排办理材料退还,证据原件核对接收,退还的流程与时间以办结院的通知为准。上海抗诉律师的建议是,领取时逐份核对并签收,清单留存一份,原件妥善归档,复印件同步留底,再审或者后续程序随时调用,材料的周转不断档。

问:法院裁定再审后,我还需要做些什么?

答:转入再审应对。按再审法院的通知参加程序,提交证据与意见,围绕再审争议陈述;检察院一侧的程序以通知为准配合即可。上海民事抗诉律师的提醒是,再审是实打实的庭审,准备的标准按开庭要求执行,证据目录、辩论提纲逐项备齐,不要以为程序启动了就可以松一口气,真正的较劲在开庭。

问:再审维持原判了,还能再申请检察监督吗?

答:分情形。对再审作出的裁判,第二百二十条第(三)项把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列为申请情形,可以就该裁判提出监督申请;但同一裁判已经监督程序处理的,受不得再次申请的约束。上海抗诉律师的原则是,监督的对象每次都是具体的裁判文书,文书不同,通道不同,对象写准才有意义。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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