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律师|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个人要赔偿吗?

2026/10/12 14:13:55 查看17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在董事责任问题中的答复是:对外损失原则上由公司承担,董事个人有过错才追加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边界从公司延伸到个人。

本文速览

· 职务致害由公司担责,个人责任以过错为门槛。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与对公司信义责任是两条线,追责路径分开设计。

一、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这一责任有明文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把董事、高管的职务致害责任写明,受害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更加清晰。

个人责任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限。条文使用“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意味着一般轻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公司独自消化,董事个人只在主观状态严重时被追;这一设计平衡了授权经营的风险分配与个人行为责任。

与对公司的责任是两条线。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或者股东依相应条款追责;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则依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理,两类责任的主体、构成与追偿路径都要分开评价,不能混同主张。

二、法院通常怎么审?

先定职务行为再查过错。法院审查致害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超越权限的按越权规则与表见代理规则处理;行为被认定属于职务范畴后,再判断董事、高管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两步递进。

故意与重大过失看行为状态。明知违规仍决策执行、严重背离商业判断常规、对明显风险放任不管的,容易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正常商业决策失败导致的损失,个人责任的空间很小。

公司先行赔付与个人追加赔偿并存。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赔偿,也可以在过错明显时一并追究个人;公司赔付后能否向有重大过失的董事追偿,法律未设明文,个案按内部追责机制处理,章程与制度可以事先安排。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有哪些?

误区一是以为公司担责个人绝对安全。故意造假、恶意转移资产、明知违法仍执行的,个人赔偿风险直插而来,公司赔不了的部分个人补位;把职务当挡箭牌的想法已经行不通。

误区二是把商业失败与过错责任混淆。经营亏损、投资失误属于商业风险,受害人以结果不理想为由要求董事个人赔偿的,法院不会支持;抗辩的重点是决策过程是否审慎、程序是否完备,而不是结果好坏。

误区三是公司一侧怠于内部追责。公司赔付后对有重大过失的董事不启动内部追偿与问责,等于放任风险循环;追责机制荒废,下一次职务致害时公司仍是第一赔付人,制度的威慑价值归零。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受害人一侧:先固定职务行为证据,包括签约文件、决策记录与经办人员身份,再评估是否把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列为共同被告;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赔偿请求按公司承担为主、个人补充为辅的结构设计,执行落点更稳。

董事高管一侧:重大事项决策走程序、留记录、有异议写异议,商业判断的审慎痕迹是有效的护身符;被追责时围绕职务行为定性与过错程度抗辩,避免情绪化对抗扩大责任印象。

五、实务提示

决策留痕是最可靠的防火墙:重大合同、对外担保、资金调拨等事项,坚持会议审议、书面记录、异议记载三步走。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为客户做治理体检时,决策留痕的完整度直接对应个人责任风险的高低。

责任保险可以用:依照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其投保责任保险,投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投保金额、承保范围与费率;保险覆盖的范围要逐条核对,故意行为通常属于除外情形。

制度层面设好追偿规则:公司章程或者内部制度中明确公司赔付后对有故意、重大过失人员的追偿安排,事后启动时依据清晰;没有事先规则的,追偿只能个案协商,力度与确定性都会打折。

常见问题解答

问:公司没钱赔,受害方可以直接找董事要钱吗?

答:有过错就可以。公司赔偿能力不足时,受害人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管主张个人赔偿,法律依据充分;诉讼中要围绕职务行为归属与个人过错两层举证,缺一层请求就悬空。行动上起诉前先了解公司财产状况,把执行风险前置评估,被告结构按公司加个人设计更有保障。

问:一般的工作失误,董事要个人赔偿吗?

答:一般不需要。个人责任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门槛,普通商业判断的失误、非恶意的执行偏差属于公司经营风险,由公司消化;受害人主张个人责任的,要证明行为人明知风险或者严重背离审慎标准。行动上抗辩聚焦决策过程与信息基础,用完整的记录还原审慎履职的事实。

问:监事也要按这个条款担责吗?

答: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文义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在其列。监事因履职行为致害的,按一般侵权规则与公司内部责任体系处理,个案中个人责任的形成路径不同。行动上涉及监事被追责的争议,先分清其行为性质是监督履职还是参与决策,责任评价随身份与行为定性而不同,别套错条文。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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