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饲养人未尽管理义务,应依法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曹澜曦 古笑言
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犬人数持续增加,因遛犬未有效管束、犬只突然窜出等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犬只饲养人汪某某及其女儿当庭支付赔偿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汪某某系两只犬的饲养人,某日,其在公园附近遛犬时,犬只突然窜向道路。袁某某恰骑自行车经过,虽未与犬只发生直接碰撞,但因紧急避让摔倒受伤,误工月余。事件发生后,袁某某当即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处置,汪某某女儿闻讯到场,让袁某某先去医院检查治疗。袁某某治疗结束后,持医疗单据及误工证据与汪某某协商赔偿5982.58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袁某某认为,汪某某未有效约束犬只,导致犬只突然窜出惊吓自己,应负全责;汪某某及其家人则认为,袁某某摔伤系雨天路滑、自行操作不当所致,与犬只无关。因事发路段恰有公交车遮挡监控,现场缺乏直观影像证据,案件事实认定一度陷入僵局。
东坡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汪某某系两只犬的饲养人,两只犬均未办理养犬登记证,所使用犬绳为可伸缩犬绳,最大长度均超过2米,犬只未佩戴嘴套,不符合文明养犬要求。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以及《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要求,对案件材料进行详细审查认定,并对汪某某进行法治教育,向其及女儿说明:事故当天出警证明上双方签字,可认定汪某某未按规定使用牵引绳并有效控制犬只,其行为与袁某某摔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汪某某及其女儿当庭支付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