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型诈骗本身具有挑战性。民事上的恋爱赠与、民间借贷和刑事诈骗的边界十分模糊。报案很容易,但是想要把案件从诈骗中剥离出来,证明款项是正常的恋爱赠与,最好的机会就在没有批准逮捕之前。一旦批捕之后,再去推翻 “虚构身份、以恋爱为名非法占有钱财” 的初步认定,难度会成倍上升。
首先必须厘清最核心的区分标准:不是恋爱期间所有转账,天然就是赠与;也不是对方一报警,就一定构成诈骗。
构成婚恋诈骗,必须同时满足: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一开始就抱着不以真正交往为目的,专门以恋爱为幌子,骗取对方钱财,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
• 如果双方确实真实交往,有日常见面、正常的情感交流,转账是基于感情自愿给付,有表达爱意、节日馈赠、日常互相扶持的性质,即便分手之后产生矛盾,原则上属于民事层面的赠与或者返还财物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 但如果一开始就虚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假意谈恋爱,从来没有打算确立真实的恋爱关系,持续诱导对方大额转账,收到钱之后刻意回避、失联,就非常容易被认定为婚恋诈骗。
现实当中,报案人往往只会向公安提交转账记录,只强调自己转了多少钱,刻意隐瞒双方甜蜜的聊天记录、日常交往的细节。公安机关在初期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很容易先以诈骗罪立案。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款项是不是恋爱赠与,恰恰是 37 天辩护最核心的战场。
此类案件律师办案技巧如下:
一、律师会见第一时间稳住当事人的供述,不要自己把赠与说成诈骗。
这是所有工作的前提,也是最容易踩坑的一步。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面对讯问时内心十分紧张,很容易顺着办案人员的提问说错话。很多人稀里糊涂承认 “我就是骗他的钱”,笔录一旦固定,后续再想主张是正常恋爱赠与,会无比艰难。
律师会见时重点要核实、告知这几件事:
1. 双方交往的真实过程:有没有真实见面、日常沟通、共同相处?有没有虚构身份、婚姻情况、家庭背景、未来的结婚计划?哪些话只是恋爱中的客套、画大饼,哪些才是真正的虚构事实。恋爱中随口承诺结婚,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2. 每一笔转账的具体背景:是情人节、生日的表达爱意?日常吃饭、游玩的开销?还是对方主动自愿的赠与?有没有对方明确说过 “这个钱不用还,送给你” 的聊天记录?一定要准确回忆,不要笼统承认所有钱都是对方被哄骗才转的。
3. 分手后的沟通情况:有没有直接拉黑、彻底失联?还是双方一直因为感情、钱款在持续拉扯协商?正常的分手争吵、拒绝返还钱财,不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明确告知当事人:\\ 如实讲述真实的恋爱过程,不等于认罪。千万不要为了争取态度好,盲目承认自己是以恋爱为名骗钱。\\ 很多当事人就是急于想出来,随便认罪,直接把原本的恋爱赠与,自己供述成了诈骗。会见的目标,就是让当事人客观、准确地陈述事实,守住供述的底线,避免形成对自己极其不利的笔录。
二、全面搜集证据线索,梳理能够证明是真实恋爱、款项属于赠与的材料
报案人只会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转账流水,会刻意删掉大量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的聊天记录。家属手上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通话记录,就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律师会系统性整理全部材料,从中筛选关键信息:
1. 能够证实真实恋爱关系的证据:约会记录、合照、日常聊天、互相关心的对话、亲友知情的记录,证明双方确实在真诚交往,不是假意恋爱的幌子。
2. 能够证实赠与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对方主动提到送给你、不用归还、自愿付出的原话;520、1314 等特殊金额转账;节日、纪念日的转账备注。这些都是民事上认定赠与非常有力的依据。
3. 资金往来是双向的证据:我方也有向对方转账、为对方消费的记录,证明钱财是恋爱中互相付出,不是单方面索取。
4. 分手之后的沟通记录:没有刻意隐匿身份、没有直接卷钱跑路,双方一直就感情和钱款进行协商,不存在逃避的行为。
律师提醒:不是所有证据直接丢给公安就可以。需要把每一份证据,附上对应的说明,讲清楚这份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感情基础,转账是基于情感自愿赠与,而不是被欺骗之后的给付。千万不要自己随意提交材料,很容易表述不当,反而被认定是心虚退赃,自认诈骗。
三、在公安 30 天侦查期,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提请批捕
在公安机关侦查的 30 天内,律师可以正式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核心观点:本案双方存在真实的恋爱关系,涉案款项大多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虚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恳请公安机关审慎把握民事与刑事的边界,不要轻易将婚恋纠纷刑事化,建议不予提请批准逮捕,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
客观来讲,公安阶段直接撤案的概率并不高。多数情况下,公安会按期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真正决定性的机会,是检察院审查批捕的 7 天。
四、把握审查批捕 7 天窗口期,向检察官重点论证:本案更符合恋爱赠与,不具备诈骗的要件
这是 37 天黄金期最关键的一步。检察官独立审查全部材料,判断有没有逮捕的必要。针对婚恋型案件,法律意见会精准围绕这几个核心要点展开:
1. 双方存在真实的恋爱交往,并非当事人虚构身份、假意谈恋爱。恋爱期间对于未来婚姻的憧憬、口头承诺,属于男女交往中的正常期许,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
2. 案涉转账,不少是特定金额、节日转账,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付款方是基于自身情感自愿给付,具有明显的赠与特征,不能仅凭分手后一方反悔,就推定是被骗。
3.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挥霍钱款、没有虚构重大身份信息、没有收到款项后立即失联。双方的矛盾,是恋爱结束之后,对于赠与款项是否需要返还产生的民事争议,应当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刑事手段不宜介入。
4. 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即便后续继续调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恳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旦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就可以被释放,通常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不等于案件直接撤销,但是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打下了非常重要的基础。如果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就代表已经初步采信了诈骗的指控,再想要往恋爱赠与方向辩护,难度会大幅增加。
五、当事人家属一定要避开的两个重大误区
1. 觉得把钱退了,就能证明清白,人马上就能出来。
这是婚恋案件最高发的错误。在还没有厘清案件性质的前提下,盲目把钱全部退还给对方,非常容易被办案机关理解为退赃退赔,直接印证了当事人认可自己是诈骗。钱花出去了,不仅没有证明是赠与,反而把案件定性固定下来。
不是绝对不能退款,但是,什么时候退、退多少、退款时的文字表述,一定要经过律师评估。有的案件可以协商退款,并且书面明确:退款不代表认可存在诈骗,只是基于恋爱关系自愿返还部分款项,属于民事协商,绝非退赃。时机错了,损失巨大。
2. 到处跟办案人员口头争辩 “这就是赠与,根本不是诈骗”
只靠口头说没有任何说服力。检察官和民警每天要处理大量案件,不会仅凭口头辩解就改变认定。必须用聊天记录、转账背景、交往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书面的法律意见把事实讲清楚。 空口的争辩,起不到辩护的作用。
六、律师办案心得
分手后被控告诈骗,想要证明款项属于恋爱赠与,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头辩解,而是一场和时间赛跑的证据博弈。在黄金37 天之内,律师的工作不是找关系捞人,而是通过会见稳住供述、收集固定恋爱赠与的证据、向检察官清晰论证民事与刑事的边界,争取不批捕,把案件拉回到正确的轨道。
当然也要理性看待,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成功认定为赠与。如果确实存在刻意虚构身份、以恋爱为名持续诱导大额转账的事实,辩护方向就要及时调整,重点放在降低涉案金额、争取从轻处理。越早梳理清楚全部事实和证据,才能找准正确的辩护方向。
湖州刑事律师李广健,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经验丰富,技能老道,视角多维,辩艺精细。曾参与办理了百余起各类刑事案件和数十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有的,在公安阶段就撤销案件,有的,在检察院阶段,免于起诉,有的,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判无罪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