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梳理了8个相关司法案例,答案通常是:不一定。只让投保人"勾选/弹窗"通过,往往不足以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
一、直接答案与成立条件
网上买保险,保险公司想把免责条款(含健康告知、既往症免责等)拿来拒赔,前提是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判断标准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里:
也就是说,"他自己点了同意"只是推定,不是结论。电子投保能不能成立,关键看保险公司拿得出什么证据、以及电子流程本身是否让投保人真正有机会注意到免责条款。
二、决定性争点:勾选和弹窗证明不了"说明",签字确认也可能被推翻
(1)"仅设置勾选、弹窗"的方式,一般不予支持。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6民终xxx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以网络形式投保、网页以加黑文字提示免责条款、须勾选"投保人声明"方能缴费、投保完成后又推送了投保单及条款,据此认为已尽义务。法院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指出,电子合同中仅以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主张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又无其他证据佐证,遂驳回上诉。
(2)电子流程"能跳过",会削弱说明义务。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9民终xxx号中查明:从电子投保操作流程看,健康告知页面无须停留阅读一定时间,也无须下滑阅读全部内容,即可点击"我再看看""确认无问题"进入下一步。该案围绕健康告知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展开,二审维持原判。
(3)"送达"不等于"说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7民终xxx号中,投保人通过网络投保医疗保险,因袖状胃切除术住院花费53874.68元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胃减容术、既往症属免责条款拒赔。法院认为,回溯视频虽能证明送达免责条款,但具体责任免除条款未加黑加粗,也未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未在投保人声明上取得签字确认,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8064.41元。
(4)问卷式回访、电子投保单本身,未必等于"明确说明"。 同一法院(2025)豫17民终xxx号中,保险公司主张通过《新契约微信回访问卷》、电子投保单、投保提示、投保人声明及电子送达回执等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反对"仅因线上投保即认定未尽说明义务";争议焦点正是互联网投保场景下是否就免责条款完成明确说明。这一组案件说明:把文件"发过去/勾一下"与"解释清楚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法院是分开看的。
(5)电子投保单没有具体免责内容,就谈不上提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4民终xxx号中,双方通过手机电子投保,保险公司未就投保过程举证,电子投保单上亦未对具体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法院认定其未尽提示告知义务;至于投保人主张由业务员代为操作手机、最后才让其签名,则属当事人陈述,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三、案例的共性与差异
支持"免责条款不生效"的一组,共性高度一致:保险公司无法把"说明"落到具体证据上——
差异在于电子流程的"证据密度":同样是线上投保,证据链越完整、越能还原"投保人当时确实看到了并可能理解"的过程,结果就越可能反过来。
四、相反条件与适用边界
出现下列情形时,结论可能相反——免责条款被认定有效:
综上,"自己勾选健康告知"本身既不是免责条款生效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被保险人一定胜诉的理由;它是保险公司举证的一环,且这一环单独往往不够。
五、你可以核对的材料与行动
遇到电子投保免责条款争议,建议按"流程—文件—确认"三层核对:
同时准备好保单、电子投保记录、回访记录、拒赔通知书。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要求其出示"说明过程"的证据,往往比事后辩论更有效。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判断是: 电子投保"明确说明义务"的胜负,几乎不取决于保险公司有没有让客户点"同意",而取决于它能否还原一个逐条、可读、可回查的说明过程。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时,先看的是电子流程能否被跳过、免责条款是否落在具体文件上、有没有针对该免责条款的单独确认,再用这些去对照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举证要求;只有概括性签字、没有过程证据的,我们通常会把它作为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核心攻击点。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业务中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方,不代理保险人;保险理赔诉讼以风险代理为主,委托前的案件评估不收取费用,评估意见以电话或文字提供、不等于正式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