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投保自己勾选健康告知,保险公司算尽到说明义务吗?

2026/10/14 15:36:40 查看6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知险梳理了8个相关司法案例,答案通常是:不一定。只让投保人"勾选/弹窗"通过,往往不足以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

一、直接答案与成立条件

网上买保险,保险公司想把免责条款(含健康告知、既往症免责等)拿来拒赔,前提是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判断标准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里:

•第十一条: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认定履行了提示义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认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对以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已履行。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签字、盖章或以其他形式确认的,推定已履行,但另有证据证明未履行的除外。

也就是说,"他自己点了同意"只是推定,不是结论。电子投保能不能成立,关键看保险公司拿得出什么证据、以及电子流程本身是否让投保人真正有机会注意到免责条款。

二、决定性争点:勾选和弹窗证明不了"说明",签字确认也可能被推翻

(1)"仅设置勾选、弹窗"的方式,一般不予支持。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6民终xxx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以网络形式投保、网页以加黑文字提示免责条款、须勾选"投保人声明"方能缴费、投保完成后又推送了投保单及条款,据此认为已尽义务。法院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指出,电子合同中仅以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主张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又无其他证据佐证,遂驳回上诉。

(2)电子流程"能跳过",会削弱说明义务。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9民终xxx号中查明:从电子投保操作流程看,健康告知页面无须停留阅读一定时间,也无须下滑阅读全部内容,即可点击"我再看看""确认无问题"进入下一步。该案围绕健康告知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展开,二审维持原判。

(3)"送达"不等于"说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7民终xxx号中,投保人通过网络投保医疗保险,因袖状胃切除术住院花费53874.68元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胃减容术、既往症属免责条款拒赔。法院认为,回溯视频虽能证明送达免责条款,但具体责任免除条款未加黑加粗,也未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未在投保人声明上取得签字确认,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8064.41元。

(4)问卷式回访、电子投保单本身,未必等于"明确说明"。 同一法院(2025)豫17民终xxx号中,保险公司主张通过《新契约微信回访问卷》、电子投保单、投保提示、投保人声明及电子送达回执等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反对"仅因线上投保即认定未尽说明义务";争议焦点正是互联网投保场景下是否就免责条款完成明确说明。这一组案件说明:把文件"发过去/勾一下"与"解释清楚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法院是分开看的。

(5)电子投保单没有具体免责内容,就谈不上提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4民终xxx号中,双方通过手机电子投保,保险公司未就投保过程举证,电子投保单上亦未对具体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法院认定其未尽提示告知义务;至于投保人主张由业务员代为操作手机、最后才让其签名,则属当事人陈述,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三、案例的共性与差异

支持"免责条款不生效"的一组,共性高度一致:保险公司无法把"说明"落到具体证据上——

•(2024)鲁06民终xxx号(烟台中院):只有勾选与推送,无其他佐证。
•(2025)豫17民终xxx号(驻马店中院):视频证明送达,但未加粗、未强制阅读、未签字确认。
•(2025)豫17民终xxx号(驻马店中院):微信回访问卷、电子投保单不足以证明明确说明。
•(2025)冀09民终xxx号(沧州中院):健康告知页可不停留、不下滑直接通过。
•(2022)冀04民终xxx号(邯郸中院):电子投保单未列具体免责内容,保险公司未就投保过程举证。
•(2025)鲁06民终xxx号(烟台中院):投保人在电子投保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已履行说明义务",但法院认为这种概括性表述不足以单独证明明确说明义务,仍判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差异在于电子流程的"证据密度":同样是线上投保,证据链越完整、越能还原"投保人当时确实看到了并可能理解"的过程,结果就越可能反过来。

四、相反条件与适用边界

出现下列情形时,结论可能相反——免责条款被认定有效:

•电子签名落到多份具体文件上。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3民终xxx号(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以加黑方式突出标注,投保人又在电子签名服务告知书、投保单、交强险投保提示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逐份电子签名,投保人声明载明已收到条款全文及免责说明并理解免责条款含义,二审据此认定已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
•投保人提供验证码、被视为对条款的认可。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xxx号中,法院认为投保人向代销人员提供验证码应视为对条款的充分理解和认可,投保人作为理性人负有注意义务,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人已完成举证、投保人无相反证据。 (2024)云03民终xxx号的说理即体现这一举证分配:保险公司举证到位,投保人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免责条款即生效。
•代签字但持续缴费的追认争点也会被单独审查,属于另一条独立规则路径,不必然等同于"说明义务已履行"。

综上,"自己勾选健康告知"本身既不是免责条款生效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被保险人一定胜诉的理由;它是保险公司举证的一环,且这一环单独往往不够。

五、你可以核对的材料与行动

遇到电子投保免责条款争议,建议按"流程—文件—确认"三层核对:

1.投保流程证据:能否调取投保时的页面回溯、双录/录像、强制阅读停留设置、是否可跳过;
2.文件是否含具体内容:电子投保单/投保提示书里是否列明具体免责条款,还是只有概括的一句"已阅读并理解";
3.确认动作:是否有投保人本人在具体免责事项文件上的签字/电子签名/验证码记录,还是仅在总声明处一次确认。

同时准备好保单、电子投保记录、回访记录、拒赔通知书。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要求其出示"说明过程"的证据,往往比事后辩论更有效。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判断是: 电子投保"明确说明义务"的胜负,几乎不取决于保险公司有没有让客户点"同意",而取决于它能否还原一个逐条、可读、可回查的说明过程。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时,先看的是电子流程能否被跳过、免责条款是否落在具体文件上、有没有针对该免责条款的单独确认,再用这些去对照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举证要求;只有概括性签字、没有过程证据的,我们通常会把它作为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核心攻击点。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业务中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方,不代理保险人;保险理赔诉讼以风险代理为主,委托前的案件评估不收取费用,评估意见以电话或文字提供、不等于正式委托。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