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帮信罪取保候审案:泽良刑事辩护律师突破批捕关口,成功取保候审

2026/10/16 01:36:15 查看3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能否在审查批捕阶段争取到不予批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很多家属直到收到逮捕通知书才意识到,批捕前的短短七天,是辩护工作最关键的窗口期。


取保候审并非“找关系”就能办成,而是需要律师在法定框架内,向办案机关提出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本案中,杭州市某企业员工李某因出借银行卡被卷入一起涉诈资金流转案件,泽良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介入,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沟通,最终帮助李某成功取保候审。


李某是杭州某企业的普通职员,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杭州工作生活。2024年3月,一位多年未联系的朋友找到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想借用李某的银行卡走一笔账,并承诺给一点“手续费”。李某碍于情面,又觉得只是借张卡,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了对方。


此后一个月内,这两张银行卡陆续有资金进出,累计流水达到数十万元。李某并未过多追问资金来源,直到2024年4月中旬,杭州市某区公安机关找到他,告知其银行卡涉及一起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资金转移,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突如其来的刑拘让李某和家属陷入恐慌。家属从外地赶到杭州,四处打听,却对案件情况一无所知。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出借银行卡并收取报酬,客观上为诈骗资金提供了转移通道,且流水金额较大,社会危险性较高,拟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家属在李某被刑拘后的第十天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当时案件已进入审查批捕阶段,留给律师的时间非常有限。家属反复说:“他连对方做什么生意都不清楚,就是借了张卡,怎么就成了犯罪?”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在审查批捕阶段,是否有充分理由认定其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详细了解借卡经过、资金往来、报酬约定等细节。会见中,律师发现几个关键事实:李某与借卡人系旧识,对方以“生意周转”为由借用,李某未参与任何转账操作,也未获取高额回报,仅收取了少量“感谢费”;李某到案后如实陈述,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围绕这些事实,律师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本案中,李某基于朋友关系出借银行卡,对方并未告知资金真实来源,李某也未从中获得与风险明显不匹配的高额报酬,认定其“明知”的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存在辩护空间。李某系初犯、偶犯,有固定工作和住所,到案后如实供述,无毁灭证据、串供、逃跑的现实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第三,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即便认定李某构成犯罪,其行为更接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者在量刑上有明显差异,这一争议也应在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充分说明。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整理了李某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固定其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的事实;同时梳理了李某与借卡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其出借银行卡时并未获得任何关于资金违法的提示。


预判到检察机关可能以“流水金额大、涉境外诈骗”为由批准逮捕,律师提前准备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和社会危险性较低两个核心观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在审查批捕的七天内,泽良刑事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当面阐述辩护观点。律师指出,李某的行为本质上是被朋友利用,其主观恶性远未达到需要羁押的程度,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更有利于案件后续查清事实。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认定李某主观明知的依据不足,其无社会危险性的辩护意见成立,决定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随后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李某在刑拘第二十七天走出看守所。


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终点,但它是当事人重获自由、回归正常生活的关键一步。对李某而言,这段经历让他深刻认识到,银行卡、电话卡绝不能随意出借,法律红线就在身边。


李某走出看守所后对泽良刑事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们在批捕前帮我争取,我可能已经被逮捕了,后面的事情想都不敢想。”


刑事案件中,黄金救援37天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程序窗口。泽良刑事律师在侦查和审查批捕阶段的及时介入,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阶段性结果。如遇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把握辩护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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