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案件里,最核心的争议往往只有一个:当事人到底知不知道别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个“明知”的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实践中,不少涉案人员确实只是提供了一张银行卡、一个账户,对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并不清楚,却因为客观行为被推定为“应当知道”。今天要讲的,就是杭州一起帮信罪案件中,泽良刑事律师如何从主观明知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故事。
一、案情还原
李某,男,三十出头,在杭州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2024年下半年,李某的一位朋友找到他,说自己在做电商生意,需要几张银行卡走账,希望李某帮忙办几张卡借给他用,并承诺给一点“好处费”。李某碍于情面,先后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交给对方,对方分几次转给他几千元。
李某当时并没有多想,只觉得是朋友之间的帮忙。直到2024年底,公安机关找到他,他才知道那两张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水金额累计达到数十万元。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和家人措手不及。他一直认为自己只是借了卡,没有参与诈骗,也没有从中获得大额利益,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二、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流水金额较大,已涉嫌帮信罪。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委屈和茫然。他反复说:“我真的不知道那个朋友在搞诈骗,他跟我说是做电商的,我就是帮个忙。”可“不知道”这三个字,在刑事案件中要转化为法律上可以采信的事实,需要大量证据支撑。
李某的家属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刑事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判断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流水金额本身,而在于能否打破“明知”的推定。
一句话总结核心法律争议:李某提供银行卡时,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了李某,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关键突破点有三:
第一,李某与借卡人之间的关系。泽良刑事律师发现,李某与对方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对方以“做电商需要走账”为由借卡,李某基于朋友信任出借,这与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有本质区别。
第二,获利情况。李某仅收取了几千元“好处费”,与诈骗团伙动辄数万元的分成模式明显不符。泽良刑事律师指出,获利金额虽不是唯一标准,但可以佐证李某对上游犯罪缺乏认知。
第三,银行卡的使用方式。李某出借银行卡后,并未参与转账操作,也未配合进行人脸识别等验证,对资金流向没有实际控制力。
证据策略方面,泽良刑事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了李某与借卡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对方始终以“电商走账”为由借卡,从未提及诈骗;同时调取了李某的日常收入证明,说明其经济状况稳定,没有为获取高额回报而铤而走险的动机。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刑事律师判断,检察机关很可能以流水金额较大为由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因此,在侦查阶段就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李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社会危险性较小。
最终法律行动: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提出李某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获利较少等从轻情节,建议适用缓刑。同时,针对“明知”认定问题,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
四、办案过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律师全面阅卷,发现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稳定,始终称对方告知是“电商走账”,且没有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李某知道对方从事诈骗。
在一次关键沟通中,检察官提出:李某出借银行卡并收取好处费,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泽良刑事律师回应:推定并非绝对,本案中李某与借卡人是朋友关系,借卡理由具有合理性,获利金额与诈骗团伙的分配模式明显不符,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李某确实不知情的合理怀疑。
与此同时,泽良刑事律师积极促成李某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五、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考虑到李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宣判当天,李某走出看守所,与等候在外的家人相拥而泣。
李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可能真的要在里面待很久。谢谢你们让我明白,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条文,也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
每一起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牵挂。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每一个从轻、减轻的机会。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泽良刑事律师,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