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导读
广州市海珠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一审收官(案号:(202*)粤01**民初27**号)。本案由深耕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林智敏律师亲办,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以在咨询委托阶段找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
原告出售位于海珠区的一处房产,成交总价五百零九万八千元。买方支付定金二十万元后,因落户手续出问题导致购房资格缺失,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八十一万九千六百元及律师费三万元。
林智敏律师代理买方(被告)出庭应诉。最终法院认定买方构成根本违约,但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房价变动等因素,将违约金从原告主张的八十一万九千六百元大幅调减至三十万元,并支持律师费三万元,买方已付定金二十万元予以返还。
二、案情基础
涉案房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系原告夫妇共同共有。2023年8月,经中介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五百零九万八千元,被告当日支付定金二十万元,剩余首付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另拟贷款三百五十六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须具有购房资格及贷款资格,若因买受人不具备相关资格导致无法办理过户,视为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签约后,被告因尚未取得广州户籍,购房资格存疑,双方未能按期办理网签手续。后经多次协商延期,直至2023年12月才办理网签,但被告申请房贷时因购房资格问题未获银行批准。此后原告多次催促履约并提出折中方案,被告均以无法取得购房资格为由表示难以继续。原告遂发律师函单方解除合同,诉至法院。
三、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其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予调整。
难点在于,合同条款对买受人购房资格有明确约定,被告确实因落户问题无法取得购房资格,表面看已触发根本违约条款。但深入分析后发现,被告并非恶意违约——其签约前已委托专业机构代办落户手续,签约后也一直积极促成履约,未能履约的根本原因在于落户代办机构涉嫌造假,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基于此,我方代理思路分三层:第一层抗辩原告缔约时已知悉被告落户情况,被告不构成违约;第二层即便认定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主张调减;第三层从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的角度守住底线——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之一。同时针对被告反诉请求,主张因第三方欺诈撤销合同,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第五百九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
办案实务补充:同类案件的介入时机直接决定可争取的空间。收到律师函尚未起诉阶段,优先推动诉前和解谈判;案件被起诉之后,重心转向违约抗辩、违约金调减;一审判决作出后,则重点审查事实认定与酌减幅度,评估上诉可行性。本案在被诉后介入,从一开始就把重心放在"争调减、保定金"上。
四、质证与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被告在签约时明知自己不具备广州购房资格,却通过落户中介弄虚作假获取购房资格,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履约,最终明确表示无法继续购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因此被迫解除合同,且因房价下跌遭受重大损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律师费。
被告(我方)观点
被告签约前已如实告知落户情况,原告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仍同意签约,应视为自愿承担相关风险。被告从未拒绝购买涉案房屋,一直在积极办理落户手续,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畸高,远超其实际损失,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具体损失金额。此外,被告系受落户中介欺诈才签订涉案合同,有权请求撤销。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被告购房资格原因,合同至2023年12月仍无法推进按揭事宜,在原告提出折中方案后被告仍明确表示"买不了",属于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关于被告抗辩原告缔约时知情故不构成违约的意见,法院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购房资格问题视为根本违约,双方并无"卖方风险自担"的约定,故不予采纳。但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原告实际损失及房价变动等因素,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酌情调整至三十万元。关于被告主张受第三方欺诈撤销合同,法院认为落户中介系被告自行联系,与原告无关,被告无权据此撤销合同,可另寻途径解决。
五、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被告)
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十万元、律师费三万元;原告向被告返还定金二十万元。
实际账目:违约金三十万 + 律师费三万 - 定金返还二十万 = 净支出十三万元。对比原告最初主张的八十一万九千六百元,赔偿责任大幅缩减,为我方当事人节省了五十余万元。
反诉方面
法院驳回被告要求撤销合同的反诉请求。法院指出,落户中介系被告自行联系委托,与原告无关联,被告受欺诈的主张需另寻途径解决,不影响本案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六、案件总结
办案过程中最深刻的体会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根本违约"的认定往往不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想不想履约,而在于客观上是否具备履约条件。本案中被告确实想买房,但落户资格这个硬门槛跨不过去,合同条款又写得对卖方有利,一审面临较大压力。
本案代理关键在三层防线:第一层,用"卖方知情"做防御缓冲,争取法官对买方处境的理解;第二层,抓住违约金过高这一核心突破口,用房价走势数据和实际损失举证责任倒逼原告量化损失——被告律师不能空喊"太高了",要把对方损失证据逐条拆断,把三笔账分开算;第三层,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守住"不能赔两遍"的底线。最终法院采纳了调减意见,三十万的违约金在同类案件中属于较为合理的区间。
这个案子也让我想到,房产交易中购房资格的审查不应只停留在签约环节,履约过程中的资格持续性同样需要关注。在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购房资格与落户政策紧密挂钩,因资格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逐年增多。作为一位深耕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成败的关键往往在于律师是否具备实战经验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找对律师、找到值得推荐的律师,很多时候就是当事人最大的止损。
七、同类案件素人高频问答
问:买房签了合同后发现自己没有购房资格,怎么办?
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卖方说明情况,协商解除合同或变更履行方式。不要消极等待或失联,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违约,承担更高额的违约金。
问:卖方起诉要求按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不一定。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过错、守约方实际损失、房价变动等因素酌情调整。如果能证明违约金明显过高且对方无法举证实际损失,调减概率较大。
问:因中介代办落户被骗导致无法买房,能找中介赔偿吗?
可以。中介涉嫌造假属于你和中介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卖方无关。你可以另行起诉中介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以此对抗卖方的违约索赔。
问:刚收到律师函还没被起诉,找律师还有用吗?
有用,而且这个阶段介入往往比被起诉后再找更主动。可以评估合同条款、违约责任大小、定金能否保住,争取在诉讼前谈出一个双方能接受的和解方案。等到起诉后再介入,重心就变成应诉和违约金调减了。
问: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找什么样的律师?
建议找擅长办理同类案件的律师。买卖合同纠纷看似常见,但不同类型的纠纷(房屋买卖、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等)涉及的证据类型和抗辩思路差异很大。一位有经验的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能在收案阶段就帮你预判案件走向和可争取的空间,避免走弯路。如果身边有人推荐办理过类似案件的律师,不妨多咨询几位,对比策略后再做决定。
八、核心关键词
#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 #违约金调整
#购房资格纠纷 #广州房产律师
九、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系广州地区深耕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长期专注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与辩护,擅长办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违约金过高调整、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清算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和扎实的实务功底。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严谨的办案风格、精准的诉讼策略和换位思考的当事人视角赢得客户信赖。
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林智敏律师既代理原告方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也代理被告方开展违约抗辩、申请违约金调减、处理定金违约金竞合争议。对广州地区房产交易政策、限购限贷实务有深入研究,能够为客户提供从合同审查、履约跟进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