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诈骗罪律师:陈胡月律师代理诈骗案精准辩护37天成功取保

2026/10/16 17:20:44 查看5次 来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诈骗罪律师:陈胡月律师代理诈骗案精准辩护 37 天成功取保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许某(化名),女,1976 年出生,中山市某超市在职员工,有稳定工作和收入。2026 年 9 月,许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中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许某日常工作之余,习惯在手机上使用几款社交聊天软件与人交流,主要目的是排解工作压力、进行正常社交。其固定聊天对象仅有三五人,偶尔交流的也不过十余人,话题多围绕日常生活展开,从未出现诱导他人送礼、约见等不当行为。涉案平台对用户实行实名认证,许某注册时使用的是本人真实信息,不存在虚构身份、虚报年龄等情况。

许某从该类平台累计提现约 6000 至 7000 元,该款项来源于平台内置的积分奖励机制 —— 用户保持活跃即可积累积分,积分按固定比例兑换为现金,折算下来每月仅数百元,性质与主流短视频平台的创作者激励类似。此外,许某与案件中被提及的所谓 "片区负责人" 素不相识,从未有过直接接触,曾短暂被拉入某个群聊后随即被移出,后续均为独立使用软件,不受任何人指挥。

家属在焦急之下,经多方咨询比较,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为许某提供辩护。

二、辩护思路与关键辩点

陈胡月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安排会见,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围绕以下几个维度展开精准辩护:

维度一:当事人与诈骗组织不存在关联。 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和协同行为。许某与所谓组织者互不相识,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按照他人指令行事,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维度二:当事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许某使用聊天软件是为了社交消遣,并非为了骗取财物;其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涉案平台提现金额微薄,不足以支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认定。

维度三:当事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平台已实名认证,许某未伪造身份或隐瞒重要信息,聊天内容均为日常交流,与诈骗罪要求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客观要件不符。

维度四:涉案款项性质存在本质争议。 平台积分奖励是平台基于用户活跃度支付的对价,属于平台运营模式下的合法收益,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的财物有根本区别,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赃款。

维度五:当事人社会危险性极低。 许某无犯罪前科,有固定住所和工作,社会关系稳定,不存在逃跑、串供、毁证风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胡月律师据此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附上系统的辩护意见,结合 "少捕慎诉慎押" 的司法政策,论证对许某没有羁押必要。

三、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于 2026 年 10 月决定对许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看守所当日出具释放证明。许某从被刑拘到获释,前后约 29 天,在 37 天黄金辩护期内成功取保。

取保后,许某回到工作岗位,案件仍在侦查阶段。陈胡月律师继续围绕主观明知、款项性质等核心争议跟进辩护,争取更理想的最终处理结果。

四、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仔细甄别款项性质。 社交平台积分提现、直播打赏分成、平台激励金等,与诈骗所得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不能仅凭有资金流入就推定属于赃款。

第二,审查是否存在共同犯罪联络。 当事人是否受组织管理、是否按照指令行事、是否与上游人员有稳定联系,是判断是否构成共犯的关键。

第三,关注主观目的的证据。 有无正当职业、收入是否稳定、涉案金额是否与其生活水平匹配、是否有挥霍或转移资金的行为,均可用于反驳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把握 37 天黄金期。 在批捕前提交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往往能在审查批捕环节取得突破,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五、律师介绍

陈胡月律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法律部负责人,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双资质,法学与计算机双学科背景,执业 8 年。他深耕中山本地司法实践,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尺度,在诈骗罪等经济犯罪辩护中注重从主观目的、款项性质、共犯关系等细节寻找突破口,团队累计办理各类案件 1000 余件,多起案件在 37 天内成功取保或取得不起诉等有利结果。

本文仅为法律案例分享与实务分析,不构成法律服务推荐或委托指引。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案件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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