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性权利,但部分公司以持股比例低、存在同业竞争等为由,限制甚至剥夺小股东的查账权利。持股仅1%的小股东想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等文件,公司可以持股比例低、存在同业竞争为由拒绝吗?炜衡吴丁亚律师带您了解。
案情回顾
李先生系天津某酒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自2018年受让股权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知情。
2026年2月,李先生委托律师向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公司收函后未予答复。李先生遂诉至津南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李先生持股仅1%且不参与经营,其行使知情权缺乏必要性;李先生在外省经营同类酒店业务,查阅目的不正当,存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风险。
法院审理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法定独立权利,具有身份属性,与持股比例无关,小股东与大股东享有平等的知情权。
对于行使股东权利目的是否不正当,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其仅举证李先生持有外省酒店公司股权,不足以证明双方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也无法证明李先生查阅账簿会损害公司利益。
此外,股东知情权范围由法律明确划定,超出法定范围的请求不予支持。针对李先生要求查阅并复制的相关文件,法律和公司章程明确记载的,予以支持;无相关记载的,则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其注册地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供李先生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李先生查阅,查阅期限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驳回李先生关于查阅、复制审计报告的诉讼请求。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无论持股比例大小,均享有平等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保障小股东知情权是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维护市场公平的必要措施,也是诚信、法治、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
炜衡吴丁亚律师股东知情权相关提示:
1、股东身份是前提
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应当为公司股东。失去股东身份的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持股比例无限制
只要是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无论持股比例高低,哪怕仅持股1%,均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公司不得以持股少、不参与经营为由拒绝。
3、持股时间无门槛
股东知情权基于股东身份产生,完成工商登记取得股东资格后即可行使,法律未设定最低持股时长要求。
4、禁止性情形需法定
股东行使知情权应目的正当,若存在自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为向他人通报信息查阅账簿、三年内曾因查账损害公司利益等法定情形,公司可依法拒绝。此外,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履行法定前置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