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分割|婚后一方付的装修费怎么补|孙青律师

2026/10/18 20:57:06 查看5次 来源:孙青律师

装修一笔钱出去,往往伴随着一句"这钱我借给他的"。等到婚姻走到尽头,这句话就成了当事人最后一根稻草:我确实出了钱,为什么一分都拿不回来?

问题的答案不在口头承诺里,而在两个地方——这笔钱付给了谁,以及这笔钱到底叫什么性质。是借款,就是本金加利息的返还请求;是投资,就要跟着项目一起承担盈亏,赔了就是赔了。这两句话在法庭上的分量,天差地别。下面这个案子,讲的是一笔六十万元的"借款",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投资的全部经过。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均为上海市居民。

B某于2013年5月以个人财产全款购入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九十二平方米,成交总价二百六十万元,不动产权证登记在B某名下,共有情况栏载明"单独所有",此后并无尚欠贷款。

2021年4月,经商议双方对该房屋整体重新装修。装修工程由A某联系安排,施工队由朋友C某介绍并实际承接。A某主张装修总投入九十万元,其中六十万元系向C某"借"得,三十万元来自A某婚前的个人存款。

六十万元分八笔转入C某指定账户,每笔均备注"往来款",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合同。C某在微信中回复"这笔钱你放心,我给你记着,利息照旧,随时能用"。三十万元分笔支付给施工方,A某持有装修合同、材料发票与竣工验收单,上述材料真实完整。装修完毕后,房屋由A某、B某及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使用。

2025年5月,A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确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判令B某支付装修费九十万元;判令C某返还借款六十万元及利息。

B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其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A某既未出资购房,婚后也未偿还任何贷款,房屋应属个人财产;A某的装修投入属于自愿支出,且其主张的款项并未支付给本人,不同意支付任何款项。

C某辩称,六十万元是A某参与其经营项目的投资,双方口头约定由A某按月取得保底收益,本金要到项目周期结束才能返还,因此不存在立即归还的问题。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驳回A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分割的诉讼请求;驳回A某要求B某支付装修费九十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A某要求C某返还借款六十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分三层。

第一层,房屋权属与装修投入要分开算,不能混为一谈。案涉房屋由B某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既无共同还贷,也无产权变动登记,权属状态自始至终没有改变。A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装修附着于该房屋,形成添附,其权益归房屋权利人享有,A某不能要求把装修投入折算成房屋份额。

第二层,装修出资原则上不能向房屋权利人主张。一方花钱装修对方的个人房屋,如果事先没有取得对方同意、事后也没有约定分享,那么在法律上不构成对房屋权利人的债权;即便认为房屋权利人因此获得了利益,该利益已经融入房屋整体的所有权之中,不具有可分性,出资人通常无法从中单独取出一笔补偿。A某主张的三十万元虽然有完整的装修合同、发票与竣工验收单,但付款对象是施工方,不是B某,款项用途是家庭共同居住的房屋,法院认定为对家庭的共同投入,不再单独返还。

第三层,六十万元名为借贷,实为投资。借款合同成立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本案中双方既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对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安排也没有任何约定;C某在沟通中明确表述的是"记着""利息照旧",而非"到期还本付息";C某抗辩称款项性质为投资,且确实按月向A某支付过若干收益款。法院认为,判断一笔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应当结合双方的约定内容、款项用途、收益方式、风险承担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A某对款项的去向、回报方式均缺乏清晰认知,也没有任何风险共担的安排,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其主张按借款返还,难以支持。法院向A某释明,如认为C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可待证据固定后另行主张。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装修出资引发的争议,法官在审理时会先做一次"身份切分":出资人是谁、收款人是谁、房屋权利人是谁。一旦这三个人不是同一人,案件的路径就完全不同,这也是很多当事人想不明白的地方。

法官最先审查的材料,集中在几类。第一是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结婚时间与购房时间的前后关系,用来锁定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第二是装修合同与竣工验收单,用来确认装修确实发生、工程范围与质量是否合格。第三是付款流水与收款人身份信息,看每一笔钱转给了谁、备注写了什么、收款方与房屋权利人之间是什么关系。第四是双方的沟通记录,尤其是涉及款项性质、还款安排、收益约定的微信与短信原始记录。第五是涉及投资项目的文件、收益分配记录与资金往来凭证,用来判断款项的真实用途。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钱付给了谁,再看这笔钱叫什么,最后看你能不能证明它是哪一种。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有几点比较稳定。其一,不接受"装修了我的房子就必须补偿我"的思路,装修投入能否转化为补偿,取决于房屋本身的性质与双方的约定。其二,对口头之间的"借""还",法院一贯要求较高的证明标准,因为这类约定发生在私底下,容易事后改变说法。其三,对"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主张,法院会实质审查资金用途与收益方式,不会仅凭一句转账备注就认定为借款。其四,在房屋权属已经明确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一方装修出力较多,就突破权属认定去分割房屋。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值得记下来。其一,装修款全额转给施工方或介绍人,房屋权利人未参与、未受益的,向其主张补偿,一般不予支持。其二,装修支出发生在婚后但用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一方主张返还的,通常不予支持。其三,仅有转账记录、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没有还款约定的,主张借贷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其四,主张装修投入应当按不当得利返还房屋权利人的,因添附效果已经消失、利益已经融入整体所有权,一般不予支持。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比较集中:这笔装修费具体付给了谁,为什么不是付给房屋权利人?装修是否经过房屋权利人同意,有没有书面约定?转给介绍人的那笔钱,当时是怎么说的,有没有聊天记录?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怎么算?收益是怎么来的,按月拿了多少,有没有凭证?装修后的房屋由谁居住、有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却直接决定款项性质的认定。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是把合同性质和物权变动分开判断。合同性质看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需要书证、聊天记录、履行行为共同支撑;物权变动看的是房屋登记与添附结果,一旦装修与房屋结合,物权层面的讨论就到此结束。出资人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就是跳过合同性质这一步,直接冲着房子要钱。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个,一个是装修费能不能向房屋权利人主张,另一个是那六十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两个问题的答案不一样,走的法律路径也完全不同。

先看第一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涉房屋由B某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财产,这一点没有争议。装修附着于该房屋,依据添附的基本法理,装修材料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出资人不能要求返还,只能主张相应的权益;而在房屋权属未变、双方又无约定的情况下,这项权益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这就好比把钱花在别人家的地界上,地还是别人的,你很难直接向要回一笔钱。

关于婚内出资装修的定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提供了分割的原则,但该条处理的是"共同财产怎么分",不能反过来用来支持一方对个人房屋的装修投入。如果双方愿意彻底撇清,可用的工具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份事先的书面约定,远胜事后几百遍的争辩。

再看第二个问题,借款与投资的界限。借款是约定到期还本付息,投资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针对的是婚前签约、个人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屋,与本案情形无关。确定一笔款项性质时,法院通常考察几个要素:有没有书面借贷合意、有没有还款期限与方式、利息如何计算、资金用途是什么、有没有分配收益、是否承担亏损。本案中C某按月支付的是"收益款"而非"利息",A某对风险承担毫不知情,法院据此认定缺乏借贷合意,符合上述判断逻辑。需要提醒的是,日常口语里的"借""还",与法律上的借贷并不等价。

至于款项被认定为投资后怎么办,法律上仍有救济通道:如果确有实际出资,出资人可以依据投资协议或出资凭证向收款方主张相应的权益或者返还出资,只是请求的依据与本案的借贷返还完全不同。这也是为什么本案判决驳回后,A某仍可另行主张。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装修附着在别人的房子上,不能直接向房主要钱;钱转给了谁,就去找谁算账;口头上的"借",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和还款安排,法院通常不认。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本案的证据建构要分两条线走,一条线指向房屋权属,另一条线指向款项性质。两条线都要硬,任何一条软了,主张就会落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导致整案败诉的材料。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用来证明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结婚时间与购房时间的先后关系,应当用结婚证与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一并佐证;装修合同与竣工验收单,用来证明装修事实与工程范围;分笔转款的银行流水,到银行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备注内容、收款人名称、转账时间都要完整;涉及款项性质的原始沟通记录,包括微信、短信的完整导出,不要只截半句。这几样材料是本案的骨架。

补强证据,是把款项性质钉死的那一部分。C某经营项目的相关文件或宣传材料;按月支付收益款的银行流水与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介绍人关于款项用途的证言;装修材料的采购发票与付款凭证;房屋装修前后的居住使用记录,例如物业登记、水电煤缴费凭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与随居情况,用来说明装修是为家庭共同生活。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更容易接受说法的那部分。与C某之间的通话录音,提前取得对方同意,注意不要采取违法手段;装修期间的现场照片与录像;房屋装修公司或个人的资质与报价;房屋现值与同小区近期成交价的对照,用来说明房屋价值的实际变动。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在争执发生后补签的借条、补开的收据、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这类材料的形成时间明显在后,证明力极弱,还会让对方质疑整体的可信度。第二类是无付款背景的现金交付,以及无法说明来源的取现记录,这类材料在款项性质争议中尤其致命,因为连"钱出去了"都难以证明。

收集、固定与保存上,有四件事值得现在就做。其一,凡涉及金额,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并如实备注用途,绝不图方便走现金;其二,大额资金交给他人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写清款项性质、用途、期限、回报方式与风险承担;其三,所有沟通尽量落到书面,重要的承诺不要只停在口头,聊天记录要完整导出并保留原始载体;其四,票据、合同、流水扫描后云端备份,纸质原件妥善保管。

特殊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装修事先取得房屋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出资装修时,房屋权利人签署过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同意对方投入装修并约定日后按投入比例补偿,那么出资人就有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法院会按约定处理,与本案的结果截然不同。这里容易踩的坑在于,口头同意在庭审中几乎无法证明,务必落到纸面。

第二种情形是装修款虽付给施工方,但房屋权利人知情并受益。如果房屋权利人对装修方案、工期与费用开支全程参与,装修完成后长期居住使用且从未提出异议,法院在认定是否为家庭共同投入时,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出资人主张返还的部分有可能获得支持。反过来说,如果房屋权利人从未参与,出资人也拿不出任何约定,主张返还的成功率就极低。

第三种情形是一方装修出资后房屋大幅增值。极端情况下,装修使原本简陋的房屋脱胎换骨,市场价成倍上涨,出资人主张一点补偿是合情合理的。法院在权属认定之外,有可能基于公平原则作出适度平衡,酌定给予一定补偿。但要注意,这不是一项明确的请求权,能否支持高度依赖个案情形与自由裁量,不能作为诉讼方案的唯一指望。

第四种情形是装修款实际用于家庭其他开支。如果所谓装修款并没有进入装修工程,而是被挪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支付子女学费或者家庭日常开销,那么这笔钱的去向就与装修无关,主张装修费返还自然不成立。此时应当重新梳理资金轨迹,确定其真实用途,再决定以何种名义主张。

第五种情形是房屋属于婚前签约、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如果案涉房屋并非婚前全款取得,而是婚前签约、个人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那么即便装修投入无法返还,出资人仍可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主张共同还贷补偿。这类情形下,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只盯装修费而放弃了共同还贷补偿的诉请,白白损失一块应予支持的利益。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来几条。

第一是诉讼请求写错方向。有的当事人把装修费与借款混在一个诉请里,写"请求返还装修费共计九十万元",结果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被捆在一起,两个都审不清楚。正确做法是把房屋权属、装修费、借款返还分成明确的请求分别写明依据,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可以在一案中提起,但请求本身必须各自独立。

第二是只带着装修票据去主张。手里有发票和竣工验收单,却拿不出付给房屋权利人的任何约定,也没有证明款项性质的沟通记录,法院在权属认定成立后,对装修费部分无从支持。起诉前应逐项列出待证事实与对应材料,缺哪一块就补哪一块。

第三是庭上作情绪化陈述。反复讲述"我为这个家付出这么多""装修我一个人扛下来的",对数额认定没有任何帮助,还容易被引导到过错认定上去。回答要就事论事,只谈时间、金额、方式、凭证。

第四是错过时间节点。发现对方可能转移、变卖房屋的,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的,应当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是忽略并行的诉讼请求。装修费被驳回不等于其他请求也不能提,房屋权属、共同还贷补偿、子女抚养、家务劳动补偿等请求可以并行主张,只提一个诉请往往错过最有利的部分。起诉前应把全部可主张的项目列一遍,逐一判断证据是否支撑得住。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是起诉前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同时确认房屋权属状态在当今有无变化,避免因为房屋上的他项权利导致判决无法实际履行。

风险提示

款项性质的认定与房屋权属的区分,是离婚房产纠纷中技术含量最高的环节之一,同样是出钱装修,结论可能相差数十万元。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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