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分割|假离婚买的房现在真离婚了房子算谁的|孙青律师

2026/10/18 20:58:09 查看35次 来源:孙青律师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均为上海市居民,两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租住在一间四十平方米的小公寓里,双方名下原本都没有房产。

2021年4月,A某看中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九十六平方米,成交总价五百六十万元。彼时A某家庭名下已有一套房,再买就超出了当时政策允许的范围。两人反复商量之后,想出一个自认为稳妥的办法:先去民政部门办离婚,让A某以家庭无房的身份取得购房资格,房子买好再复婚,反正手续都是自己人去办,不影响什么。

2021年5月,A某与B某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双方无共同房产,A某名下房屋归A某所有。次日,A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二百八十万元,其中二百万元来自A某父母的养老出资,八十万元来自A某婚前的银行存款结余;剩余二百八十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三十年。2021年6月,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权利人登记为A某一人。

2021年8月,双方复婚,复婚时未就财产归属作出任何书面约定。自2021年6月起至2025年3月,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每月从A某的工资卡账户扣划偿还,该账户实际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家庭日常开支也主要来源于此。

2025年3月,A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B某答辩称,当年两人的离婚是假离婚,买房是为了这个家将来能住的更好,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主张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裁判结果与理由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案涉房屋归A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A某负责清偿;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七十万元。

判决理由分三层,讲得很直白。

第一层,离婚手续一旦办完就不能反悔。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确属自愿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民政部门的登记一经完成,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个说法,也不能因为两人当时心里想的是过些日子就复婚,就回头去否定已经生效的离婚登记。这是全案的起点,也是当事人第一次听到判决结果时最想不通的地方。

第二层,房屋是哪一天买的,比两个人是不是夫妻更要紧。案涉房屋的合同签订、首付款支付、权属登记,全部发生在2021年5月,而那一天两人已经不再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推定为共同财产,本案房屋取得的时间点落在两段婚姻之间的空档期内,缺少"婚后所得"这个前提,B某主张共同份额就少了最基础的地基。

第三层,复婚之后一起还的贷款,改变的是钱,不是房。两人复婚后确实共同生活了三年多,账户一起用、开支一起担,但每月扣划的按揭款对应的仍是登记在A某名下的那笔个人债务,B某付出的是资金,而不是房屋本身的份额。法院考虑到房屋长期由A某居住使用、贷款由A某管理掌控,最终没有机械地对半切开,而是判归A某所有,同时酌定由A某向B某支付七十万元折价款。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类案子落到法庭上,法官的思路其实是一条时间线。谁先谁后,比谁声音大谁有理要重要得多。

法官最先会盯住三样东西。第一样是婚姻关系的起止时间,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婚登记材料,这几个证件的日期排成一条线,购房的时间点落在哪一段就一目了然。第二样是房屋的取得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看的是合同签订日和登记日,不是交钥匙的日子。第三样是资金的来源与走向,首付款从哪个账户出、贷款由谁的账户还、这个账户婚后是谁在控制,这三笔账对不上,事实认定就会卡住。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节点,再看来源,最后看贡献。先看节点,就是先确定房屋取得于婚姻内还是婚姻外;再看来源,就是看钱是谁出的、从哪儿出的;最后看贡献,就是看谁居住、谁还贷、谁照顾家庭、谁抚育子女。三步走完,一个大致的比例就浮现在法官脑子里,剩下的只是把数字填进去。

法院对同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年越来越清楚。其一,绝不接受以感情状态去推翻登记事实。当事人事后怎么解释"我们那时候是假离婚",属于内心意思,没有对方认可、没有书面材料,很难进入裁判视野。其二,也不轻易让购房资格这类政策目的反过来决定产权归属。政策是为限制投机而设,不能反过来变成分配房产的依据,两头都不能越。其三,对于复婚后共同还贷、共同投入的部分,法院不否认,但通常只在折价款上作酌定调整,不会因此把个人房产直接转成共同财产。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主张因为"名义上不是夫妻"所以房本写谁都无所谓、进而要求分房的,不予支持;主张"离婚协议是假的所以不发生效力"的,除非能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否则不予支持;主张"房子是我父母出的钱所以整套归我"的,若父母出资时没有留下明确只赠给自己子女的书面表示,一般不予支持;还有一类常见误区,是以为复婚就能让之前的一切自动回到起点,同样不被采信。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当事人提前想好答案会省力很多:两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时间是哪一天?购房合同签订于离婚之前还是之后?能出具离婚协议和复婚登记材料吗?首付款是从哪个账户支付的?婚后还贷的钱从哪来、由谁管?房屋现在由谁居住使用?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刁难,它们恰恰是法官搭建心证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说到底是把"婚姻关系"和"取得时间"这两件事拆开来看。民政局那张离婚证解除的是身份关系,它生效之后取得的财产,自然不属于新的婚姻里的共同财产;而复婚建立的是新的婚姻关系,它本身没有追溯力,也不会把之前已经完成的财产变动倒推回去。房子既是A某名下名正言顺的不动产,又是这段婚姻里需要妥善处理的一笔经济账,两种规则各归各位,不必强行统一。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为了规避购房政策而办理的"假离婚",能不能回头推翻已经生效的离婚登记,以及这条时间线到底怎么影响房产归属。答案在中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里写得很清楚。

先说离婚登记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里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自离婚登记完成之日起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换句话说,只要手续是本人去办的、材料是本人签的,登记就完成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法律上不支持以"当时只是假装"为由请求撤销,这条路基本是堵死的。

再说财产归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变成共同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办理登记,全都发生在两人离婚登记之后、复婚之前。这段时间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取得的财产自然谈不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也就不落入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所列共同财产的范围。B某即便后来复婚复了三年多,也不改变房屋取得于这段空档期这一事实。

至于复婚后的共同付出怎么算,落点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注意"财产的具体情况"这几个字,它给了法院综合裁量的空间,这也是为什么同样一套房,不同案件的折价款未必一样。法院最终判归A某并酌定给B某七十万元,就是在这个条文的授权范围内做的取舍。

还要注意双方可以自行安排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假如两人当年在复婚时写过一份书面协议,把这个房子写清楚,那么后来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议。法定共同财产制是默认规则,不是强制规则,白纸黑字的约定优先于法律推定。

说句实在话,我在上海接待过不少类似咨询,多数人把婚姻登记当成一件可以随意开关的手续,觉得反正最后还是要复婚。但登记一旦完成,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就已经变了,接下来的一切财产变动都跟着变,这个代价往往是当初没想到的。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离婚证一旦领了就不能反悔,心里怎么想不影响外面的效力;房子在什么时候买的,决定了它是谁的,跟两个人的主观意图关系不大;想要彻底撇清关系,靠的不是钻政策的空子,而是一份写清楚的书面约定。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离婚房产案子的胜负手,往往在起诉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证据不是到了法庭上临时想办法收集的,而是从买房那天起就该有的意识。围绕本案的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离婚证或与离婚协议一并保存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用来锁定离婚登记的日期;复婚的结婚证,用来锁定复婚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来证明购房合同签订的具体日期,看的是签订日不是交房日;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登记时间和权利状态;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证明付款金额和资金路径;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证明婚后还贷的具体数额。这几样齐不齐,直接决定法官能不能把"房子买在哪一天"这个关键节点钉死。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首付款来自一方父母的证明,例如父母的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父母出具的出资说明;婚前存款结余的证明,例如婚前账户的交易明细;婚后还贷资金来自共同账户的证明,例如工资卡每月固定向还贷账户转账的流水;共同使用同一账户的证据,例如账户明细里出现的日常消费与对方转入记录;房屋的评估价或同小区近期成交价,用来锚定房屋现值;双方就假离婚一事沟通的微信记录,用来还原当时的真实安排,虽然它不足以推翻登记,但能帮法官理解背景。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双方复婚后共同生活的照片、子女出生证明、共同旅行与家庭开支的记账;物业费、水电煤、宽带等以房屋为名登记的缴费凭证;邻居、物业、中介的证言;双方的收入与还贷能力证明。这类证据不决定定性,却能影响折价款的具体数字。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有对方签字的所谓"分房产协议"。这些材料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证明力极弱,一旦被对方抓住,反倒会让法官怀疑整套举证的可信度。第二类是为了凑证据临时去找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这类材料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会被单独采信,有时还会因为明显不真实,给对方顺势质疑全部证据留下口子。

正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凡是涉及婚姻身份变更的材料,包括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婚登记材料,拿到手就扫描备份,原件单独存放;银行流水不要只在手机银行里看,要到银行柜台打印带业务公章的版本,或者用银行的官方渠道下载导出;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半句,要把上下文完整导出来,最好连同对方的昵称、时间一并保留;凡是涉及金额的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不是现金,转账时把用途备注清楚。

特殊情形

其一,离婚登记时间与购房时间倒挂。如果两人是先离婚、三个月后才签购房合同,那结果是清楚的;但如果是先把房子买了、办完过户才去领的离婚证,那么房屋取得时间落在婚姻存续期间,性质就要彻底反过来,另一方主张共同财产通常能得到支持。时间差在哪一天,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其二,一方事后否认签过离婚协议的内容。实践中确有当事人到庭后否认离婚协议上的签字。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申请鉴定,但鉴定结果往往很难单方控制。更常见的稳妥做法是把签字时的背景讲清楚,同时用后来的实际履行行为去印证,比如买房过户、贷款办理、财产交接的时间线都对得上。

其三,房屋在离婚空档期内已经卖出。A某若在离婚之后、复婚之前把房子卖掉,卖房所得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复婚并不会让它自动变成共同财产;但复婚之后这笔钱用在家庭共同开支上,性质上又会有新的变化。房子没了但是钱还在,很多人误以为一切照旧,其实法律上已经换了一层。

其四,复婚后长期共同还贷且房屋大幅增值。有的家庭复婚后一直共同还贷,几年下来房屋价格翻倍。这种情形下法院通常不会改变房屋权属,但会在折价款上作明显倾斜,判给另一方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补偿都是有可能的。也就是说,房子多半是出资方的,钱还是要还的。

其五,离婚协议中写明了房产归属。本案的《离婚协议书》写的是"双方无共同房产,A某名下房屋归A某所有"。如果当时把两人名下所有房屋都逐一套清楚、写明归属,这份协议在后来的诉讼中就是一份很有分量的材料;反之,如果协议写得含糊其辞,甚至出现"财产各自名下所有"这类笼统表述,事后就容易引发新的争议。协议写得细不细,隔几年就是几十万元的差别。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其一,起诉状里的请求要写得具体。有的当事人只提"分割房产"四个字,不写份额也不写折价款金额,法院无从裁判,最后只能靠法官去推断,主动权就丢了。正确做法是把请求写完整:确认房屋权属、判归某方所有、由某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干元。

其二,只带着产证去开庭。产证只能证明登记情况,不能证明出资、还贷和婚姻起止时间。手里没有流水、没有合同、没有离婚与复婚的登记材料,即便事实清清楚楚,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而拿不到应得的份额。起诉前至少做一份证据清单,把每一件材料对应要证明什么写清楚。

其三,在法庭上被绕进去做情绪陈述。"我们那时候假离婚是迫不得已""买房是为了这个家"这类话,即便句句属实,对财产分割的帮助也十分有限,还容易被对方顺势引导到别的争点上去。回答法官发问要就事论事,回答什么、什么时候回答,都是技术活。

其四,错过时间节点。离婚房产案件里有几个节点不能错过:发现对方可能转移、变卖房屋的,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而不是等判决之后再算账;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过了期限再提通常不予支持;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其五,沟通话术上的低级失误。跟对方谈判时随口说出"房子我不要了""你要多少都行",很容易被录音固定下来,成为认定一方放弃权利的依据。谈判可以,但不能让情绪化的表态变成庭上的软肋。

其六,起诉前不核查房屋状态。很多人忽略了一个动作: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有不少房屋藏着当事人不知道的抵押或者查封,等判决下来才发现房子根本过不了户,那时再补救成本要高得多。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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