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服刑期间再被追诉 姬志文律师辩护成功改判无期

2026/10/20 12:23:28 查看29次 来源:姬志文律师

案件回顾

2021年,武汉市武昌区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经查,周某于2020年期间从毒品上家冯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1200克,后将其中部分毒品零星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已查明周某向冯某大量购毒的事实,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仅针对周某已卖出的20克甲基苯丙胺移送起诉。

2021年6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贩卖20克甲基苯丙胺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2024年,周某服刑三年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又针对周某购买1200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周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周某家属得知后万分焦急,经多方寻访找到姬志文律师介入二审辩护。

姬志文律师辩护核心

接受委托后,姬志文律师全面查阅两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结合同类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围绕分案处理的量刑公平这一核心争议展开辩护:

第一,司法机关人为分案处理,已执行刑期应当予以考量,不应变相加重被告人刑罚。本案中,周某与毒品上家冯某在同一天被同一公安机关抓获,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起诉前就已经查明周某向冯某大量购毒的事实。如果当时将贩卖毒品与购买毒品事实一并处理,按照周某购买毒品的数量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已经服刑的三年时间自然计入总刑期。然而,由于检察机关仅单独起诉周某贩卖20克毒品的事实,在周某服刑三年多之后又针对其购毒事实进行起诉,导致已经执行的三年刑期无法在新判决中直接折抵,本质上不利于被告人。造成这种不利局面的原因在于司法机关的分案处理,不应由周某来承担。

第二,前后两案存在对同一笔毒品重复计算的问题,应当予以扣减。周某购买的1200克毒品中,包含了已经在前案中处理过的20克卖出毒品。针对贩毒事实判处刑罚之后,再针对购毒事实判处刑罚,存在对同一笔毒品重复评价的问题。即使将前案所判的贩卖数量从购毒数量中扣除,实质上仍然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不符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第三,对同一被告人的数个罪行分案处理时,应当与并案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论案件是并案处理还是分案处理,被告人最终承担的刑罚应当基本相当,不能因为司法机关的分案处理而变相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本案中,如果并案处理,周某购买1200克毒品的行为可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考虑到其已经服刑三年的实际情况,在对漏罪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体现。

判决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周某贩卖毒品罪(购买1200克甲基苯丙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姬志文律师当庭就分案处理的量刑公平、重复评价、已执行刑期折抵等问题发表详尽辩护意见,并提交了同类指导案例作为参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采纳。鉴于司法机关在第一次起诉时已掌握周某全部犯罪事实却分案处理,导致周某已实际服刑三年,在对漏罪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况,使得前后两罪分别判处的刑罚与两罪合并处理时承担的刑罚大体相当。

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对周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改判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到二审成功改判无期徒刑,辩护取得了良好效果。

律师提醒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贩卖毒品通常由"买进"和"卖出"两个行为构成。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侦查阶段已经发现行为人购入大量毒品,但仅针对已卖出的少部分毒品起诉、审判,在被告人服刑期间又以购入的毒品数量再次起诉的情况。这种分案处理方式可能导致已经执行的刑期无法折抵,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相关裁判规则,对于司法机关人为分案处理的情形,法院在对漏罪判决时,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不能变相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同时,前后两案如果存在对同一笔毒品重复计算的问题,也应当予以扣减。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存在分案起诉、漏罪追诉等复杂情况的案件,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分案处理合理性、重复评价、已执行刑期折抵等维度全面梳理辩护思路,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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