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理赔里有一个特别容易被"想当然"接受的说法:合同上写了十级伤残按 5% 赔,那就只能拿 5%。长春一起意外险理赔案给出的答案不是这样——一审法院判令赔付约 10.5 万元,其中伤残部分按 10% 计算,不是合同写的 5%。
先把结论说清楚:合同里"按比例赔付""费用补偿"这类条款,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如果没在投保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类条款不产生效力。比例该按多少算,回到行业标准,而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写在合同里的那个数字。
一、案情:骑电动车被撞,十级伤残,两条拒赔理由
长春一位当事人(化名吕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时与机动车相撞,经认定对方负全责。他此前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事故造成其左肩部骨折等损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主要给了两条理由:
一是医疗费已经由肇事方按人伤调解赔偿过,依合同"费用补偿原则"不能再重复赔付;
二是伤残给付,合同约定十级按保额的 5% 计算。
这两条理由,最终都没有被法院采纳。第二条"5% 还是 10%",是这起案子里最值得说清的一点。
二、争点:十级伤残,到底该按 5% 还是 10%
这是本篇的主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与给付比例有对应关系,十级伤残对应的是 10%。而本案合同里写的是"十级按保额的 5% 给付",比行业标准低了一半。
关键不在"合同写了什么",而在"这条约定有没有效力"。
依《保险法》第十七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十级按 5% 给付"这种把给付标准往下压的约定,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属于上述条款规制的范围。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口径,这类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样要适用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没有履行到位,就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这条比例约定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因此没有采信"按 5% 给付",而是按行业标准十级对应的 10% 计算伤残保险金。
这里有个常被混淆的点:合同自由不等于合同里写什么就算什么。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投保人没有协商余地,法律因此对"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设了额外的程序要求——提示、说明,而且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写进去了,但没讲清楚,条款就可能不生效。
三、另一条:第三方已经赔了,还能不能赔
第二条理由也值得说一句,但逻辑比第一条简单。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规则,解决的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避免在财产损失上重复获利。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无法用金钱衡量,因此《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赔偿,就免除自己的给付义务。本案合同里那条"费用补偿"的约定,同样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样要过提示说明义务这一关;保险公司举证不足,法院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医疗费用部分仍应赔付。
四、结果:一审判赔约 10.5 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投保人一方,判令保险公司给付:
· 意外伤残保险金(按 10% 计算)6 万元;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1000 元;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约 4.4 万元;
· 合计约 10.5 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为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以生效裁判为准。本案由李晓伟律师团队承办。
五、能从这个案子带走什么
1、合同里写"按比例赔",不等于这个比例就定了。比例条款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经过提示和明确说明才有效;没讲清楚,效力是可以被质疑的。
2、"第三方赔了就不再赔",对人身险不当然成立。意外险是人身险,不适用财产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3、互联网投保的,投保过程本身要留痕。页面截图、勾选记录、条款展示方式,日后都可能成为判断"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的依据。
六、时效
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这些人身险中的非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人寿保险为五年,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依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期限是硬约束,先确认还在期限内,再谈怎么走。
关于费用
李晓伟律师团队办理保险理赔争议案件,采用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不收费,前期零费用;具体收费比例会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写明,以双方约定为准。收费方式、能不能用风险代理,取决于案件类型,不在禁止范围内的财产关系民事案件(如保险理赔纠纷)可以约定。
以上是个案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承诺。一个案子能不能成立、能争取多少,取决于具体的保单条款、投保过程、证据材料和案情。
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总部长春,专注保险理赔争议解决,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只做人身险——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寿险、团体意外险、人寿险。团队在长春承办过多起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拒赔案件,也承接全国范围内的同类纠纷。全风险代理,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跨地域维权能力。
如遇到保险拒赔,可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来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