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总结
本案系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林某在工地因日常琐事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于202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批准逮捕。律师介入后,围绕“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已固定,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系老年人,无继续羁押必要”等核心观点,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2026年6月,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林某犯罪情节较轻,无继续羁押必要,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林某,1965年出生,系退休人员,有稳定退休金,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案系因工地日常琐事纠纷引发,林某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造成陈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案发后,林某第一时间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2026年5月20日,林某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其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主任律师、刘鹏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单方面陈述
据林某本人向辩护律师陈述:本案系因工地日常琐事引发争执,其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无逃避、抗拒抓捕。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本案林某已在一月内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进入侦查羁押阶段,适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一定难度。核心争议在于:在已批准逮捕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林某的羁押必要性已消除。林某虽致人轻伤,但系因琐事引发的偶发冲突,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年满六十一周岁,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结合其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大概率适用缓刑或较短刑期),继续羁押是否会导致“刑期倒挂”(即羁押期限超过最终判决刑期)。
律师辩护策略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刘鹏春律师依法会见林某,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东莞市某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1.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实体条件。林某已亲笔书写《自愿认罪认罚书》,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林某的认罪认罚态度,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已显著降低,无通过羁押防止串供、毁灭证据之必要。
2.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林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情节是其真诚悔罪、主动接受法律追究的直接体现,显著降低了其逃避诉讼的风险。
3.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林某家属在案发后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害人明确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是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也是评估社会危险性的关键因素。
4.系初犯、老年人,无再犯风险。林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其已年满六十一周岁,有稳定退休金及固定住所,不具有再次实施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5.继续羁押将违背比例原则,可能超出其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其最终被判处刑罚很可能为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并存在适用缓刑的极大可能性。若继续长期羁押,其羁押期限极有可能超过最终判决的刑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10日,检察院经审查,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继续羁押必要”,并依法向东莞市公安局发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公安机关据此对林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
实务总结
本案是一起在批准逮捕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成功争取取保候审的案件,辩护工作紧扣法条要件,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紧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定标准,证明“无继续羁押必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决的刑期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本案中,林某案发后认罪认罚,案件关键证据已固定,且其可能判处的刑期与羁押期限存在冲突,具备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体条件。
二、紧扣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论证社会危险性已消除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稳定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林某家属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上述情节相互叠加,足以证明林某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或逃避诉讼的风险。
三、结合比例原则,论证羁押期限不应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三项,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决的刑期的,应当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本案中,林某致一人轻伤二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其多项从宽情节,最终可能被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若继续羁押,其已执行的羁押期限极有可能超出最终判决的刑期,导致“刑期倒挂”,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辩护律师以此为切入点,有效推动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实质性审查。
本案提示: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在案件事实查清、证据固定、当事人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等条件成熟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通过精准引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法定情形,结合当事人可能判处的刑期与已羁押期限的对比,依法为当事人争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律师介绍:
肖响华主任律师,25年刑辩经验,累计办案3000余件,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长期深耕东莞刑事案件一线,熟悉东莞公检法办案尺度。
刘鹏春律师,201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累计办理数百宗刑事、合同、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人身损害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