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合同、付完首付,开发商说一年后交房,还没等到钥匙,两个人的关系却先走到了尽头。这段时间我接到过不少类似咨询,问题几乎都集中在同一个地方:房还没到手,这婚是离了,那这套没交的房子还算谁的、钱该怎么算。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二〇二一年十月登记结婚,均为上海市居民,婚后一直在B某名下的一套旧房中共同居住。
二〇二三年五月,双方看中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遂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成交总价五百万元,首付款二百万元于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三百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应于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在交付后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合同签订地点在售楼处,双方均在场,购房合同由A某持有原件。
首付款二百万元中,一百二十万元来自B某婚前的银行存款结余,八十万元来自B某父母的转账,两笔款项在婚后汇入A某指定的收款账户。此后至二〇二五年三月,房屋月供每月从双方共同使用的工资账户中扣除,双方亦已支付了部分物业费与装修定金。
二〇二五年三月,房屋的交房时间临近,双方却因家庭开支与赡养问题产生激烈争执。A某提出先办理离婚,房屋日后按当初的出资处理。B某未同意,认为既然房子是两人一起买的,离婚就应当一并算清。
二〇二五年四月,A某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案涉房屋尚未交付、自己尚未取得物权,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由B某返还其出资中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
B某则应诉辩称,购房合同双方均在场签署,首付款中有二百万元为其个人及家庭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房屋虽未交付但购房权益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确认共有并依法分割,主张由自己优先取得房屋权益。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与权属登记权利义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A某概括承受,剩余按揭贷款由A某负责清偿;A某于案涉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出资补偿款一百二十万元;驳回B某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的诉讼请求。
判决的说理分三层。
第一层,房屋尚未交付,尚不存在可以分割的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涉房屋既未交付使用,亦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A某在合同项下享有的仍是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的债权性权益。房屋尚不存在,自然谈不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直接分割。因此法院对B某要求确认共有并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
第二层,出资关系仍然要算清。虽然不能确权,但双方为购房实际支付的款项去向清楚。B某婚前存款一百二十万元与其父母转来的八十万元,合计二百万元,全部用于本案首付款。这部分出资并未因婚姻存续而消失,只是尚未转化为房屋权益,B某有权要求返还或者补偿,法院支持其一百二十万元的出资补偿款。
第三层,合同权利义务一并处理,避免日后另生事端。既然房屋最终要由一方接收,法院明确该合同项下的交付与办证权利义务由A某概括承受,剩余贷款亦由A某继续清偿,同时设定一个明确的付款节点,由A某在房屋交付后向B某支付补偿款。这样处理,既尊重了房屋尚未交付的现实,也没有让任何一方在等待中落空。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判决之所以不确认房屋归属,是因为交付与办证尚未完成。一旦房屋实际交付并具备办证条件,当事人仍可就该房屋的权属与增值部分另行主张,三年诉讼时效内均可起诉。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房屋尚未交付就遇到离婚的案子,法官的审查顺序跟普通房产分割有明显区别。
法官最先看的是阶段,而且是决定性的阶段。房屋处于尚未交付、已交付未办证、已办证三档中的哪一档,直接决定了判决的形态。尚未交付的,法院一般不会在本案中处理房屋权属,而是处理合同权益的归属与出资的返还;已经具备办证条件的,法院则会一次性确权并一并分割。走在最前面的一步,永远是判断阶段。
看清阶段之后,法院会集中审查五类材料。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重点看交付时间、办证义务与违约责任的约定;其二,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看资金出自哪个账户、备注如何记载;其三,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看婚后还贷从谁名下扣除;其四,双方就购房、出资、还贷的沟通记录,用来判断真实意思;其五,开发商关于建房进度与交付安排的书面说明,用来判断交付还需要多久。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能不能动,再看来源,最后看谁接得住。先看能不能动,就是判断本案有没有可以分割的财产形态;再看来源,就是查清首付款与还贷资金的出处,尤其是婚前财产部分;最后看谁接得住,就是看哪一方更适合继续承担贷款、接收房屋并办理后续手续。三步走完,判决的框架就出来了。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年越来越清晰。其一,不因为房屋尚未交付就驳回全部请求,出资返还与合同权益归属同样要一并处理。其二,倾向于把合同权利义务一次性固定下来,明确由谁接收、谁还贷,避免日后开发商与双方再起争议。其三,倾向于用明确的付款节点替代不确定的将来,把等待时间写进判决,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去等。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其一,以"房子还没交、我没拿到物权"为由主张自己一点份额都没有的,不予支持。其二,以"房屋尚未交付所以无法分割"为由要求法院全部驳回的,通常不予支持,出资与合同权益仍可处理。其三,以"登记还在开发商名下"为由主张房屋归属未定的,不予支持,登记未办只是处分障碍,不影响内部权益。其四,主张"等交房后再另案起诉、本案不提"的,法院会提示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长期不动则可能被视为放弃。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提前想好答案会省力很多:购房合同是哪一年签的?首付款从哪个账户支付、钱款先到谁名下?这笔钱是你本人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收入?房屋约定的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目前建房进度如何?月供从哪张卡扣、由谁在用?双方是否就购房出资有过任何书面约定?房子现在由谁在使用、装修定金由谁支付?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却是法官搭建心证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是把债权性权益与物权区分开来看。合同项下的交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不属于登记意义上的物权,但它同样可能因婚后取得而具有共同的财产属性。房子还没到手,能分的不是房子,而是这份合同权益以及已经付出的购房款。把这一点理顺,就不会纠结于"到底有没有物权"这个提法,而是专注于权益归属与出资返还这两个可操作的落点。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房屋尚未交付、尚未办证,离婚时能分到什么。答案是不能分房屋本身,但可以分已经付出的购房款和未来的合同权益。
先看财产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条的关键是取得时间的判定,但同时也要求财产在客观上已经存在或者权益已经确定。房屋尚未交付,买受人手里有的是合同请求权,还没有实际的房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确权确到房屋本身,缺乏事实基础。
再看登记的作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一条从另一头说明了为什么本案要等到交付与登记之后才能确权。但要注意,登记缺失影响的是处分能力,不是婚姻关系中的财产份额。这两层要分开看。
至于婚内怎么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拒绝继续偿还按揭、拒绝配合办理后续手续,另一方可以据此请求提前分割,而不必等到离婚。
分割的原则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上海法院长期坚持"约定优先、均分为基础、酌定为补充",综合考量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家庭付出、居住使用情况与过错程度。
出资部分要注意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理。本案八成购房款来自B某的婚前存款与父母转账,法院据此支持其一百二十万元出资补偿,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房子还没交,就没有可分的房子,但付出去的钱一定要算清;合同是谁签的名字不影响权益归属,真正影响判的是出资出处;判决把该由谁接收、谁还贷、什么时候付补偿款写清楚,比纠结"到底归谁"实用得多。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尚未交房就离婚的案子,最大的特点是证据的时间点比较早,集中在购房前后那段时间。围绕本案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结婚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用来证明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用来证明交付时间与办证义务;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证明付款金额与资金路径;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证明婚后还贷情况;开发商出具的建房进度说明或书面的交付安排,用来判断房屋到底何时能交。这几样齐不齐,直接决定法官能不能锁定基本事实。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其一,首付款中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明,例如婚前账户的余额记录、婚前旧房出售的过户凭证;其二,父母转账的凭证与当时的沟通记录,如果父母留下过只赠给自己子女的书面表示,务必一并提供;其三,婚后还贷资金来自共同账户的流水,用来佐证共同还贷;其四,物业费、装修定金的支付凭证,用来证明实际投入;其五,房屋装修与家居添置的材料清单与发票,用来佐证双方对房屋的期待与投入。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双方就购房、出资、还贷、交房时间做过沟通的微信与短信;售楼处或开发商的书面通知与公告;同小区近期成交价或该楼盘对外报价,用来预判房屋未来的价值;邻居、物业关于装修进度的证言。这类证据不决定定性,却能影响补偿款的具体数字。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有对方签字的所谓分房协议。这类材料在没有对方确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极弱,一旦被对方抓住,反倒会让法官怀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第二类是临时找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证明"。这类材料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被单独采信,有时还会因为明显不真实,让对方顺势质疑整套证据的可信度。
正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购房时的所有原件,包括合同、发票、收据、付款凭证,一次性扫描存档;银行流水不要只在手机银行里看,要到银行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凡是涉及金额的往来,尽量通过转账而非现金,转账备注写清用途;发现对方有停止还贷、阻挠办证等苗头的,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留存回执,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房屋已过约定交付日期仍未交付。这种情形下开发商可能已经违约,购房人享有的是违约赔偿请求权。离婚分割时,这部分赔偿款也属于可分财产,法院会在判决中一并处理,不要等到拿到赔偿金后再另案主张。
第二种情形是一方停止还贷导致合同风险。尚未交房阶段一旦断供,开发商可能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严重的还会解除合同、扣划违约金。遇到这种情况,更实际的做法是尽快在诉讼中明确贷款负担的承担主体,必要时申请法院对房屋权益进行保全。
第三种情形是双方均有继续履行意愿但出资争议大。如果双方都想要这套房却谈不下来,法院会综合出资、还贷能力、居住需要与子女抚养作出判断,不一定判给出资多的一方,尤其是当出资多的一方明显缺乏继续还贷能力时。
第四种情形涉及限购与贷款资格。房屋最终判归一方,若该方不符合继续贷款的条件,法院会调整处理方式,例如改由另一方接收,或者在交付后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的方式结清。
第五种情形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可以对抗后续的处分行为,一旦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开发商将房屋另售他人的空间被压缩,另一方主张权益的依据也会更加扎实。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几条。
第一是起诉状里的请求写错了。直接写"确认房屋归我所有",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很可能被驳回,白白浪费一次诉讼。正确做法是把请求改成确认合同项下的权益归属,并要求就已支付的购房款给予补偿。
第二是只提离婚不提财产。房屋尚未交房不等于财产问题不存在,出资返还、贷款负担、未来办证义务的承担,都应当在本次诉讼中一并解决,否则后面还要再打一轮。
第三是错过时间节点。发现对方可能隐瞒、转移购房资金或者停止还贷的,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对房屋价值或 未来增值部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第四是庭审中被对方绕进去做情绪陈述。反复强调开发商如何拖延、对方如何不付月供,对财产分割的帮助很有限。回答法官发问要就事论事,把出资与还贷的金额、时间、账户说清楚,才是真正有用的。
第五是沟通话术上的失误。跟对方沟通时随口说出"房子我不要了""钱你拿去用",很容易被录音固定下来,成为法官认定一方放弃权利的依据。谈判可以,但不能让情绪化的表态变成书面证据。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起诉之前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房屋的预告登记、抵押、查封情况,并向开发商书面确认建房进度与交付时间表,同时保留回执。这些信息决定了补偿款该定在什么时候支付,也决定了后面能不能顺利拿到房。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