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分割|婚后签了购房合同还没办证离婚怎么分|孙青律师

2026/10/21 21:59:09 查看8次 来源:孙青律师

在离婚房产纠纷里,有一类情况最让人心里没底:房子已经签了合同、付了首付、钱也交了,可手上就是没有那本不动产权证。这时候两个人要分开,到底能不能分、该分多少,很多人完全没有概念。这段时间我接到过不少类似咨询,其中一位女士的原话很有代表性,她说合同是丈夫一个人签的、名字里也没有自己,那这房子是不是就跟自己没关系了。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处理的正是购房合同已经签下、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的情形。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均为上海市居民。婚后二人一直租住在B某名下的旧房内,A某名下原无房产。

2021年10月,A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2平方米,成交总价5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A某支付首付款260万元,其中150万元来自A某婚前的银行存款结余,60万元为二人婚后的共同存款,50万元为A某婚后的工资收入;剩余260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30年。

2021年11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当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完成了网上备案。此后开发商因工程进度问题延迟交付,房屋至今仍未交付使用。A某已归还二十四期按揭贷款,累计归还本金及利息约二十九万元。案涉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任何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显示该房屋名下无任何登记记录。

2025年3月,B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A某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B某在庭审中陈述,购房合同虽然由A某一人签署,但首付款中有六十万元是自己婚前的存款,婚后自己也参与还贷,合同项下的权益理应有自己的一份。

A某则辩称,购房合同是自己签的、首付款主要来自自己的婚前存款、贷款也是自己在还,而且房屋至今没有交房也没有办证,开发商都还没有交付,因此合同项下的权益应当归自己享有,不同意分割。

裁判结果与理由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案涉房屋项下的权益归A某享有,剩余按揭贷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A某负责清偿;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八十六万元;驳回B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法院的说理其实讲得很直白,可以拆成三层。

第一层,先看时间。合同签订、首付款支付、贷款办理,全部都发生在2018年结婚之后。婚后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这套房屋所产生的合同项下权益,首先推定是共同财产,而不是反过来由B某去证明自己有份。这一层解决的是性质问题,也是全部判断的起点。

第二层,再看登记。按照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并不发生效力。案涉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权利人尚未确定,此时要求直接确认房屋为共同财产并主张一半份额,缺乏物权变动的基础。法院并没有因此简单地驳回当事人,而是把处理对象换了个角度——处理合同项下的权益,也就是A某作为买受人所享有的、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登记的那一份权利。这个转换是本案裁判的关键。

第三层,看谁能继续履行,也看出资贡献。房屋尚未交付、尚未办证、贷款尚未结清,如果强行判决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并直接折价,实际根本无法执行。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由A某继续享有合同项下的权益更为现实,尚未归还的贷款自然也由A某承担。同时,B某确实投入了婚前存款,也参与了婚后还贷。结合首付款的来源结构、双方的出资比例、已经归还的贷款金额,法院酌定由A某支付折价款八十六万元。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房产分割这类案子,法官心里有一张固定的检查清单,只是很少有人看得见。尤其是房屋没有办证的案子,清单上的项目还比平常多几样。搞清楚这张清单,往往比背十条法条管用。

法官最先看的,是时间线。购房合同签订于结婚前还是结婚之后,是一道分水岭。结婚前买的,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结婚后买的,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这个推定非常强,强到双方当事人要推翻它,都得拿出相当扎实的证据。本案B某在权属定性上之所以站得住,关键就落在这一步——合同确实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签下的。看完全部材料之后,法官接下来会盯住四样东西: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与备案情况,付款凭证与银行流水,房屋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记录,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留下的结婚登记材料。这四样构成事实认定的骨架。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其实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性质,再看来源,最后看谁能继续履行。先看性质,就是先判断这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再看来源,就是看双方各自掏了多少钱、钱是从哪个账户出去的;最后看履行,就是看房屋由谁居住、贷款由谁管理、将来由谁去开发商那里办理交房和办证。三步走完,一个大致的比例就会浮现在法官脑子里,剩下的问题只是把数字填进去。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年越来越清晰。其一,绝不接受以签没签字当作唯一标准。合同是谁签的,只反映对外谁来主张权利,不解决对内财产怎么分。其二,也不再机械地对半分。现在的裁判思路更强调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婚姻时长、家庭付出、过错程度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两条并不矛盾,前者定性质,后者定比例。其三,法官普遍倾向于一次性解决纠纷,能在一个案子里把居住、折价、贷款清偿一块儿处理掉的,不会拆成几个案子来回折腾,因为反复诉讼的时间成本对双方都是消耗。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主张合同是我签的所以我一人所有的,不予支持;主张房子没办证所以谁也分不了、索性拖着不同步的,通常也不予支持,因为购房合同项下的权益本身就可以成为分割对象;以购房款全是父母出的为由,要求整套房归自己的,除非父母留下过明确的书面表示只赠给自己子女,否则一般不会被采纳;还有一类常见误区,是主张房子还没到手,将来房价涨了跟自己无关,现在不用争,这类想法同样站不住。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当事人提前想好答案会省力很多:这套房子是什么时候签的合同,能提供合同原件吗?首付款一共付了多少,是从哪个账户出的?这个账户婚后的资金进出是怎样的?买房这件事另一方当时知不知道?房屋现在由谁在主张,交房和办证手续准备由谁去办?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刁难,它们恰恰是法官搭建心证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说到底是把两个层次分开。对外关系上,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保护的是交易安全,这是对第三人而言的;对内关系上,夫妻之间享有的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利,这是对彼此而言的。合同项下这份权益,既是A某作为买受人享有的债权,也是A某与B某的共同财产,两种身份分别适用不同规则,不冲突,也不必强行统一到一边去。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两个,一是购房合同项下的权益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二是房屋没有办证会不会导致分不了。答案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写得很清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房屋合同签订于2021年,首付款支付亦在婚后,购房款中的共同存款与婚后工资部分落入这一条的射程范围。至于B某投入的六十万元婚前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在婚姻中的延续,它与婚后共同出资混同后究竟如何认定,实践中通常结合账户流水与出资时点具体判断,而不是一刀切地归为一类。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一条之所以是本案的分水岭,就在于它把物权和债权切成了两截。房屋没有登记,买受人还没有拿到物权,但他享有的是要求开发商交房办证的合同权利。离婚时,法院可以直接对这笔合同权益作出处理,却不宜越过登记环节直接判归某方享有物权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注意财产的具体情况这几个字,它给了法院综合裁量的空间,这也是为什么同样是婚后买的房,不同案件的分割比例未必一样。

如果夫妻双方愿意自己先安排,《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给出了另一条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内财产协议一旦签署并生效,其效力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这是很多人忽略却最有效的一件工具。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结婚以后以夫妻名义签合同买的房子,默认是两个人共享的,跟合同上签谁的名字无关;出钱出力的多少决定的是最后分多分少,不是有没有;还没办证的房子不是分不了,只是分的时候换个方式处理。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离婚房产案子的胜负手,往往在起诉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证据不是到了法庭上临时想办法收集的,而是从买房那天起就该有的意识。围绕本案的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结婚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用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所有推定的起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用来证明合同签订日期与房屋基本情况,看的是合同签订和备案日期,不是交房日期;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证明付款金额和资金路径,这一份材料在没办证的案子里几乎等同于核心证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房屋至今尚未登记,这是本案主张的基础;已还贷款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证明婚后还贷的具体金额。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购房款的资金来源证明,例如婚前账户的余额截屏、婚前旧房出售款到账记录;婚后还贷资金来自共同账户的证明,例如工资卡每月固定向还贷账户转入的流水;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截图,用来佐证合同已经进入登记准备程序;开发商开具的收款发票或者收据,用来佐证款项已经实际支付;房屋评估报告或同小区近期成交价,用来锚定房屋现值。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双方就购房、出资、还贷做过沟通的微信记录与短信;物业费、水电煤等以房屋为名登记的缴费凭证;邻居、物业、中介的证言;收入与还贷能力证明。这类证据不决定定性,却能影响折价款的具体数字。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签字的所谓分房协议。这些材料在没有对方确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极弱,一旦被对方抓住,反倒会让法官怀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第二类是临时找人出具的所谓情况说明。这类材料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被单独采信,有时还会因为明显不真实,让对方顺势质疑整套证据的可信度。

正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买房时的所有原件,包括合同、发票、收据、付款凭证,一次性扫描存档,原件妥善保管不要随手放进杂物抽屉;银行流水不要只在手机银行里看,要到银行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或者用银行官方渠道下载;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屏半句,要把上下文完整导出,最好连同对方的头像、昵称、时间一并保留;凡是涉及金额的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转账时备注清楚用途。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已经备案、房屋已经交付、只是产权证还没下来。这种情形下判决难度会明显下降,因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居住情况清楚,法院往往可以直接判决房屋归实际居住一方所有,同时确定折价款与贷款清偿责任,不必等到办证之后再另案处理。容易踩的坑在于,有的当事人误以为必须等拿到产证才能起诉,白白耽误了时间,也错过了财产保全的窗口。

第二种情形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婚后才共同还贷。这类情形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那条规则,即婚前签约、个人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原则上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第三种情形是房屋尚未交付且开发商存在违约。如果房屋烂尾或者长期不能交付,法院处理时会把开发商的责任因素一并考虑进来,此时房屋最终能不能交付,关键已经不再由夫妻任何一方控制。这种情况下,更要尽快固定开发商延期交付的书面通知、公告与宣传材料,同时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自己的合同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彻底落空。

第五种情形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定金。离婚时如果一方具有重大过错,导致房屋最终没能签成、定金被罚没,这部分损失属于婚姻中的财产损失,法院会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一并衡量,而不是简单归到某一方头上。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几条。

一是起诉状里把请求写错了。有的当事人不提确认合同项下权益归属,只笼统写依法分割房产,或者干脆只请求离婚。请求不具体,法院无从裁判,最后只能靠法官去推断,主动权就丢了。正确做法是把诉讼请求写得具体:确认合同项下权益归某方享有,并由某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干元。

二是只带着合同和付款凭证去开庭,却忽略了备案信息和登记查询记录。在没办证的案子里,这两份材料恰恰是证明房屋尚未登记、权益尚未确定的核心依据,缺了它们,主张容易被当成一面之词。

三是在法庭上被绕进去做情绪陈述。他从不管家里、这套房子是他父母的钱这类话,即便句句属实,对财产分割的帮助也很有限,还容易被对方顺势引导到过错认定上去。回答法官发问要就事论事。

四是错过时间节点。发现另一方可能转移、变卖房屋权益的,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而不是等判决之后再算账;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过了期限再提,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五是沟通话术上的低级失误。跟对方谈判时随口说出房子我不在乎、你要多少都行,很容易被录音固定下来,成为法官认定双方已有分割合意或者一方放弃权利的依据。谈判可以,但不能让情绪化的表态变成书面证据。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起诉之前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同时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查询合同的备案与解除情况。很多房屋藏着你不知道的抵押或者查封,等到判决下来了才发现根本过不了户,那时再补救成本高得多。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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