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2019/07/09 23:14:22 查看1353次 来源:郑鸿律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要为《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于婚姻关系期间取得;2、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所投入所得;3、无需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所得的,如继承、赠与取得,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表示系赠与一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收入、养老保险金等。

  2、婚后一方获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3、离婚后补发婚姻期间工资的,该补发的属于婚姻期间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市场摊位保证金等投资,属夫妻共有财产。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的保险,后又退保所得的保险费,属夫妻共有财产。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必须以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经营为条件。

  7、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按家庭人口分配住房面积,在双方离婚之后,家庭成员方才取得安置房与拆迁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逾期安置费等的,离婚后离家一方可起诉要求分割该安置面积,取得属于自己的部分。

  8、夫妻一方婚内购买的以自己或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10、一方在比赛中所获奖牌、奖金

  11、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内投资、经营所得,如股权、店铺商铺经营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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