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串通虚构借名买房?房产律师直接驳回抗辩

2026/10/22 15:42:46 查看14次 来源:孙青律师

房子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将房屋出售给买家并办理了过户,买家支付全款、准备入住。谁知买家还没住热乎,儿子突然出现,主张这套房子是“当年借母亲名字买的”,实际产权人是自己,母亲无权出售,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到底是谁的?如果母子在诉讼中串通虚构借名买房、企图阻止交易,法院会直接驳回抗辩,让交易按原样履行。

一、核心解析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登记在谁名下,法律上就推定谁是权利人。儿子主张借名买房,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明确的借名合意,而不是凭一纸事后补签的说明就能推翻登记。

若法院查明母子二人是事后串通、虚构借名买房,目的是对抗买家、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主张不仅不能成立,还可能承担诉讼中的不利后果。

对买家而言,只要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就可以依据善意取得等制度取得物权。面对串通抗辩,买家应重点证明交易真实、价格合理、过户合法,用证据链击破虚构的谎言。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其处分行为以登记权利为基础;儿子主张产权,须先完成推翻登记的举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适用要点:母子若虚构借名关系以损害买家权益,其据以抗辩的“借名”行为本身即属无效,不能产生对抗买家的效果,法院可直接驳回抗辩。

三、上海法院案例分析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过一起脱敏案件:母亲将名下房屋出售给买家,双方签订合同、支付全款并办理过户。数月后儿子起诉,称房屋系其出资、借母亲名义购买,母亲无权出售,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注销过户登记。审理中,儿子提供的出资凭证前后矛盾,母子二人的陈述多处不一致;法院调取购房档案发现,当年购房合同、贷款均由母亲一人办理,儿子从未参与。法院认定所谓借名买房系母子事后串通虚构,目的是阻止房屋交付,判决驳回儿子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其虚构事实的行为予以训诫。

该案显示,上海法院对“登记加真实交易”的保护力度很强。孙青律师认为,买家遇到这类抗辩不要慌,用购房档案、付款记录和过户材料说话,串通的谎言经不起庭审对质。

孙青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务必走正规流程,全款凭证、发票、网签合同、过户登记一样不能少;这些材料既是安心入住的保障,也是应对恶意抗辩的护身符。

四、实务建议

对买家:保存全部交易与付款凭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收到诉讼通知后立即委托律师应诉,围绕登记公示、交易真实、善意取得组织答辩,并申请法院调取购房档案还原真相。

对登记权利人及其亲属:切勿为逃避义务串通虚构借名买房,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还可能被训诫、罚款甚至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从证据角度:购房档案、贷款记录、完税凭证、居住历史都是还原真相的核心证据;主张借名一方拿不出成套证据链,抗辩自然不攻自破。孙青律师建议,买卖双方都要养成留痕习惯,关键环节的书面文件切勿口头了事。

五、实务深化

常见疑问:儿子确实出资了,能仅凭出资主张房屋是自己的吗?不能。出资可能是借款、赠与或代为付款,必须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判断;单独一笔出资证明不了借名关系,更无法对抗登记与善意交易。

场景具象化:债务人母亲为逃避执行,与儿子伪造借名协议,主张房子不是自己的。法院查明协议系诉讼前几日补签、签名经鉴定系伪造,最终认定恶意串通,房屋照常进入执行程序,母子二人也因此受到处罚。

六、结语

登记是权利的外观,交易是权利的来源;串通虚构的借名买房骗得过一时,骗不过证据与法律,最终只能自食其果。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个案事实千差万别,遇类似问题请携带合同、权属证明、遗嘱、判决书等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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