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一时凑不齐全款,便与表哥商定:以表哥的名义申请并登记购买,王女士出资,将来再办理过户。几年过去,经济适用房价格翻番,表哥却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拒绝过户,甚至提出只退还购房款。王女士急得四处咨询:经济适用房到底能不能借名买?自己出的钱还能拿回来吗?孙青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一、核心解析
经济适用房属于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资格与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挂钩,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属性。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本质上是以规避资格审核、骗取保障待遇的方式取得房屋,一旦被法院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借名协议即归于无效。
协议无效不等于出资人血本无归。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因此,实际出资人虽然难以要回房子,但可以主张返还购房款并依据过错程度主张相应损失补偿。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规避住房保障政策,通常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后,出名人应当返还实际出资人的购房款,房屋增值部分则结合过错情况公平处理。
三、上海法院案例分析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过一起脱敏案件:甲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借用有资格的乙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由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双方口头约定日后过户。房屋价格上涨后乙拒绝配合,甲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行为规避住房保障政策、损害公共利益,借名协议无效;甲不能依据无效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支付的购房款应当返还,遂判令乙返还甲的全部购房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上海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口径总体一致: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借名协议无效,法院不支持确权过户,但会公平处理出资返还与损失分担。需要注意的是,若出名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可能判令其承担更多损失;若出资人明知政策限制仍参与,亦须自担部分风险。
孙青律师提醒: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确权过户几乎不可能成功,务必把维权目标放在返还款项、追偿损失上,同时尽快固定出资凭证,避免时过境迁举证困难。
四、实务建议
对当事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要借名购买。确已发生此类情形的,应尽快梳理全部出资凭证,及时通过协商或诉讼追回款项,切莫因拖延导致权利受损。
对继承人:借名所购政策房若涉及家庭财产安排,可能影响日后继承析产,继承人应当及早了解出资情况,保存好转账记录与购房合同,依法主张相应财产权益。
对证据与操作: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全套材料;起诉时优先主张返还购房款与损失,避免请求确权被驳回后另起诉讼增加成本。
五、实务深化
常见疑问:合同无效了,房屋涨价的部分能分吗?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出资比例、房屋增值等因素综合裁量,出资人通常可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及部分增值损失,但难以按产权份额全额分得涨价收益。
另一类场景: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出名人愿意配合过户,此时能否直接过户?合同无效后过户基础不复存在,仍应按无效处理、以返还款项为主。孙青律师建议,遇到此类情形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有利的诉讼与调解方案。
六、结语
政策房姓公不姓私,借名购买风险高企,事前守规矩、事后留证据,才能让每一分出资都有法律兜底。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个案事实千差万别,遇类似问题请携带合同、权属证明、遗嘱、判决书等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