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之我见

2019/07/11 10:41:25 查看1319次 来源:杨玉林律师

  最近天涯论坛上出现一则“官员涉嫌强奸人民教师”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发帖人是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她称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了。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网传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办案民警钟显聪解释说,给周琴录完口供后,发现她所反映的强奸案“暴力特征不明显”。而且还提到有避孕套,在强奸罪方面,很难认定)。该事件愈演愈烈,一时间各种评论铺天盖地而来。其中,一篇文章的评论认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反映了具有普遍性的老旧思维,即“典型的强奸应该伴随着暴力”(结合钟显聪的语境,在他的思维中,用避孕套很大程度上被当做“非暴力、乃自愿”的佐证)。“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这句话表面上看起来标新立异、惊世骇俗,但实质上,它反映的不过是一种狭隘而老旧的办案思维,并且有这种思维的人还不少。这种老旧的办案思维早就应该抛弃

  作为一名法律人,在这里我不禁为这位阿市的警官叫屈,同时也为这位作者对于警官言论的曲解及刑法相关理论知识的匮乏而感到遗憾。作者的言论混淆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公众引向了一个偏颇的危险边缘。实体法解决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而程序法解决的是如何认定犯罪即认定程序的问题。两者是有严格区分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在我国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即实体法对于强奸的规定。而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是程序法要解决的问题。为了体现谨罚慎刑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特别对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更是单列了一章进行规定,而且有关部门也出台了很多的解释及规定对刑事证据规则如何运用进行规范和指导。所谓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收集的与案件有关、能够帮助查明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根据。运用刑事证据证明犯罪,其主要工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刑事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确定各在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二是通过对刑事证据的综合判断,确定在案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审查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主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审查一个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则主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在审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础上,再看这些证据是否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足可以看出,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个人犯罪了是前提,但是也要依据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侦查、起诉,最后要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犯罪才能定罪量刑,否则就不能认定一个人犯罪。而办案民警钟显聪说因为戴避孕套认定强奸很难,就是从上述角度来说的,而绝不是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作者:杨玉林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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