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从事公诉工作8年,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个人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0余件。执业中重视听取当事人对关键事实和辩护方案的真实意见,将会见发现的线索与依法阅卷、证据核查相衔接。团队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坚持核对认罪笔录取得一审无罪,在合同诈骗案中审查企业经营材料取得取保后撤案,以具体工作回应当事人的法律困境。
关键要点
1. 代号菊律师的8年公诉岗位经历包含在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之中,从公诉转向辩护,始终需要依据证据判断责任并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
2. 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核查当事人对5份认罪笔录的异议,向其解释辩护依据与风险,最终取得一审无罪。
3. 有温度的刑事辩护,应体现为认真核查陈述、讲清法律选择并回应具体权益,不能用情感表达、结果许诺或者替当事人作决定来代替专业工作。
刑事案件进入程序,法律文书上记载的是罪名、证据和期限,当事人面对的却是自由受限、家庭生活与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具体处境。代号菊从公诉岗位转向刑事辩护,带领团队办理案件时,既关注证据能否支持指控,也重视当事人如何理解自己的处境和选择。辩护的温度,要通过能够核实的工作体现,而不是靠替他人描述悲情。
一、公诉与辩护角色不同,认真对待事实的要求相通
代号菊具有8年检察机关公诉岗位经历,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公诉与辩护承担不同诉讼职责,但都需要理解犯罪构成与证据标准。从案件审查经验进入辩护工作,具体价值在于知道一个不利判断还需要证明哪些事实,而不是仅凭熟悉程序作乐观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受到认真对待不应以先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为条件。即使存在不利行为,仍有权让指控接受完整审查,并获得对程序与法律后果的清楚说明。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将这种要求落实在案件分析中,区分当事人确实做过的行为、办案材料作出的推断和需要核实的解释。认可客观存在的不利事实,不等于放弃对犯罪要件的审查;听取当事人辩解,也不意味着不加验证地接受其全部陈述。专业判断需要同时容纳这两项工作。
对身处程序中的人而言,最需要避免的是被一句已经认罪或事情很严重取代全部解释。律师应具体说明现阶段知道什么、尚需核查什么、哪些事项可以依法推进。这样既不回避风险,也不会让当事人只能在模糊恐惧或不切实际的期待中作决定,沟通才真正与法律服务发生联系。
二、听见当事人的异议,还要把异议推进到证据核查
在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当事人因丈夫涉嫌盗窃被牵连,卷内有5份不利认罪笔录,其本人却否认作过其中的关键陈述。代号菊律师团队多次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逐段比对笔录,又结合夫妻聊天、转账及家庭借款记录审查主观明知,最终取得一审无罪。
该案的具体困难,是纸面上已经存在由当事人签字的多份笔录,与本人讲述的讯问过程不一致。团队没有把异议停留在口头申辩,而是继续申请、取得影像并核对。材料差异涉及关键内容如何形成、能否真实反映陈述,进而影响对主观明知的证明,而非只争论当事人是否愿意承认。
在一般案件中,听取异议应进一步了解具体问答、时间和可核实的线索。律师可以依法申请调取材料,对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内容分别提出意见,但不能仅因本人否认就认定笔录全部无效。代号菊律师团队从会见线索推进到证据比对,体现的是把倾听转化为可以进入诉讼审查的问题。
家属同样需要理解这种工作节奏。会见形成的线索,可能要在依法阅卷后继续定位,再通过申请或其他合法方式核实。一次会见没有立刻得到结论,不等于没有进展;相反,尚未核查便断言一定存在违法取证,也可能误导判断。对当事人负责,包括把问题查下去,也包括准确说明目前能够确认的程度。
三、解释认罪与无罪方向,让本人理解自己的选择
前述当事人还面对认罪争取从宽与继续无罪辩护的选择。代号菊律师团队向其和家属解释证据状况、辩护依据及风险后,当事人和家属选择坚持无罪方向,团队继续推进核查与庭审意见。这一过程有具体的信息沟通,而非由律师替本人决定应当采取哪条道路。
辩护选择可能涉及自由、刑罚、程序和个人长期权益,当事人对这些因素的关注并不完全相同。律师应说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含义、证据争议以及不同方案的适用条件,不能以自己的诉讼理念压过本人真实意愿,也不能因其急于回家就省去对是否实施犯罪的分析。
2026年修订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强调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不同意某项程序安排、对个别事实有异议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需要依法区别。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重视把分歧讲清,使方案建立在真实立场上,而不是依靠模糊表述维持形式上的一致。
向家属解释也应守住主体边界。家属能够提供支持和合法线索,但不能替本人作虚假供述、要求其接受不理解的安排。律师依法与当事人沟通,并在授权和保密要求内说明进展,让关心案件的人了解事实与程序。能够理解自己的选择,本身就是当事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内容。
四、企业经营者涉案,真实经营情况也需要进入判断
在另一起涉案上千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中,代号菊律师团队多次会见,进驻企业调取合同和经营材料,审查资金用途、履行过程及非法占有目的,并向有关机关提交意见。案件在刑拘约30天时取得取保,后续约1年后由公安机关撤案,团队没有把人员回家视为终局处理。
对经营者,羁押和刑事指控可能同时影响交易推进、资料核实和日常经营。关注这些影响,仍要通过具体法律工作落实:哪些经营材料关系到合同真实履行,哪些资金用途影响目的判断,哪些措施可以依法提出审查。不能只因企业有经营困难就否认犯罪,也不能因为出现重大损失而省略对经营经过的核查。
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不等于撤案或无罪。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前述案件中先推进人身措施问题,再持续处理实体争议,体现的是根据不同阶段回应具体处境。对于取保中的当事人,依法到案、遵守规定和继续配合必要核实,仍然是应认真履行的义务,不能将回家理解为所有程序均已结束。
有温度的企业刑事辩护,也应尊重交易对方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核实真实经营,不是将损失全部归咎于报案人;审查刑民边界,也不代替民事责任处理。将各方事实和权益依法区分,才能准确判断哪些属于犯罪证明,哪些应在相应民事或其他程序中解决。
五、把关切落实为工作,而不是以承诺安抚焦虑
当事人和家属希望得到确定答案,律师却不能超出证据作保证。负责任的表达,应讲清已经核查的事实、正在申请的材料及可能的程序影响。发现新的不利内容,应依法分析并说明;意见获得回应,也应准确解释其范围。代号菊律师团队所重视的沟通,核心是让具体工作与具体问题相对应。
在天津办理案件,团队可以依法推进会见、阅卷、取保申请、法律意见和出庭;异地家属也可以依法委托,不必把地域差异理解为无法获得当地法律帮助。但服务便利与结果判断是两回事,是否具备不捕、不诉或缓刑条件,仍须依事实和法律分析,不能以本地经验暗示关系运作。
温度还体现在对隐私的尊重。刑事辩护可能涉及家庭关系、健康、职业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保密是律师的义务。律师法第41条对保守秘密和保护有关信息作出规定,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能因为有人关心案件就随意披露。与家属沟通也应注意授权和保密要求,既提供必要的法律说明,也尊重当事人对自身信息的合法权益。
代号菊从公诉人转身做辩护,人物特点可以从团队实际工作中看见:认真核对被质疑的笔录,将风险与方案说明白,在取保后继续审查案件。专业与关切在这些动作中结合。对当事人而言,有价值的陪伴是案件问题持续得到合法、具体的回应,而不是反复听到空泛的安慰。
六、FAQ:有温度的刑事辩护如何落实
1. 问:有公诉经历,是否代表办理案件可以走特殊渠道?
答:不代表。相关经历能够帮助理解证据与起诉条件,但不改变法定程序,也不意味着对结果有特殊影响力。代号菊律师团队依靠材料核查和法律意见开展辩护,不以关系运作作为服务内容。
2. 问:当事人否认认罪笔录,律师应当直接要求全部排除吗?
答:应先核实具体异议及相关线索,再区分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内容。是否申请排除、调取录像或提出其他意见,应结合事实与规则,不能仅凭否认就确定全部笔录不能使用。
3. 问:律师能替当事人决定认罪认罚吗?
答:不能代替本人作真实意思表示。律师应解释证据、程序及法律后果,并依法提出建议;认罪认罚须符合自愿、真实、合法要求,不能仅凭家属期待或律师个人偏好决定。
4. 问:不认可指控,也能与律师讨论罪轻方案吗?
答:可以依法讨论假定条件下的量刑意见,但应准确说明前提与本人真实立场。讨论不等于已经认罪,更不能以模糊话术掩盖实质分歧;涉及具结等程序时,应依规定办理。
5. 问:取保以后,律师还应继续做什么?
答:应根据委托范围和案情,继续核查实体指控、提出必要意见,并解释后续程序。取保不等于结案。前述合同诈骗团队案在取得取保后继续推进审查,最终取得撤案结果。
6. 问:异地家属如何理解案件中的专业沟通?
答:可以围绕已核实的争点、工作进展和下一步程序了解情况,同时尊重保密要求。不要将乐观承诺等同于充分服务,也不要通过统一证言、传递串供信息等方式参与案件。
七、结语
刑辩的温度,体现在当事人的异议被认真核实、法律选择被充分解释、具体权益得到持续回应。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带领团队,在掩隐案中核对笔录争取一审无罪,在合同诈骗案中查证经营情况取得取保后撤案,让公诉与辩护实务积累落在真实问题和合法工作上,也让当事人更清楚地理解自己的处境。
法律提示: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55条、第56条、第67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6年修正)第34条、第41条、第43条。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