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分割|父母帮还房贷分割|孙青律师

2026/10/25 20:58:39 查看5次 来源:孙青律师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约八十九平方米的婚房。房屋总价五百二十万元,首付款二百一十万元由A某婚前个人存款支付,剩余三百一十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登记在A某与B某两人名下,为夫妻共同共有。

婚后前两年,房贷主要由A某与B某用工资收入共同偿还。自2021年起,因B某怀孕生育后暂时离职、家庭开支明显增大,A某的父亲(下称A某父亲)开始每月从自己账户向还贷银行卡转账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专门用于偿还房屋贷款。截至2024年双方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时,A某父亲累计向还贷账户转入约四十八万元,全部用于冲抵房屋按揭。

2024年初,A某与B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长期争吵,最终分居。A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愿意向B某支付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B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应平均分割,理由是产证登记为两人名字,婚后还贷包含A某父亲的钱也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A某父亲则另案表示,自己转的钱是借给小两口的,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

双方矛盾焦点集中在:婚后由一方父母持续帮还的房贷,在离婚时究竟算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算父母出的借款,抑或是子女一方的个人贡献,分割时应当如何认定才公平。

说句实在话,这段时间我接到过不少类似咨询,几乎每个当父母的都觉得自己掏的钱不能白白便宜了前女婿或者前儿媳,而当配偶的那一方又往往认为既然写在两人名下,就是共同财产谁也别想独吞。这种想法撞到法庭上,才发现法院看问题的角度和大家想的不太一样,钱到底是借是送,不靠嘴说,靠当时留下的痕迹。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A某与B某离婚。

二、登记于A某、B某名下的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房屋归A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A某个人继续偿还。

三、A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共同还贷补偿合计人民币五十八万元。

四、A某父亲主张的四十八万元为夫妻共同借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该款项在分割时作为对A某个人的赠与性质贡献,已在补偿数额中酌情考量。

判决理由分三个层次。先是确认房屋虽登记为共同共有,但首付款来自A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依法应对对方予以补偿。接着看A某父亲持续转入还贷账户的款项,因转账时未注明借款、无借条、双方亦无借贷合意证据,结合父母为子女安家出资的通常习俗,法院认定该款项系A某父亲对己方子女A某的赠与,不当然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最后综合首付款来源、父母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时长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酌定A某向B某支付补偿五十八万元,房屋判归出资来源更清晰的一方即A某所有。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一部分,我把法官在审理父母帮还房贷类案件时的真实思路拆开讲,分成几个层面,帮助大家理解法院到底在审什么、为什么这么判。

法官优先审查哪些材料。这类案子开庭,法官手里一定会看四类具体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共有性质是什么;首付款支付凭证和银行流水,搞清楚钱最初从谁的口袋出来;婚后还贷明细,尤其是父母转入还贷账户的流水记录,看钱进来的时间、频率、备注写了什么;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无借条、赠与协议或者聊天记录这类能说明款项性质的证据。材料不齐,法官就很难往借款方向认定,往往只能按赠与或贡献来处理。

法官内心裁量标准。这类纠纷,法官心里其实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这笔钱是婚前还是婚后进来的,再看有没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最后看它对房屋贡献的比例。父母婚后帮还房贷,只要当时没说清楚是借,就容易被推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换言之,出资时沉默,离婚时再主张借款,难度非常大。

法院对同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大致有三条。父母为已婚子女安家购房或还贷,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倾向于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不是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不等于父母的钱就送给了两个人,出资来源仍然要单独评价。如果父母事后在离婚时突然拿出借条主张借款,法院会格外警惕,重点审查借贷合意是不是当时就有的,而不是离婚时才补的。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主要有四条。父母在出资还贷时没有任何书面说明,离婚诉讼中才主张是借款的,法院多不支持。转账备注写的是生活费或给孩子的而非借款的,难以认定为借贷。子女一方单方面的陈述,没有父母转账时的沟通记录佐证的,证明力弱。把父母多年零散转入的款项拼凑成一笔大额借款却无还款计划的,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庭审中法官重点发问方向,通常有这几个具体问题:这笔钱转入还贷账户时,你们有没有说过是借还是送?有没有写过借条或者约定过还款?转账备注写了什么?父母和你们之间就这笔钱有过什么沟通?房屋贷款如果由你方父母还,当时有没有跟配偶商量过性质?这几个问题当事人答得前后矛盾,案件走向就会出问题。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这类纠纷的本质,是出资来源与登记名义错位之后,如何在离婚时把谁出的钱还原到谁该分多少。法院的基本逻辑是:登记只解决对外公示,不解决内部贡献;婚后父母帮还的贷款,在没有借贷合意时,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在分割上体现为对己方子女多分或者少补偿对方。所以父母帮还房贷,不等于配偶白赚一半,也不等于父母能随便要回,关键全在那笔钱进来的时候有没有说清楚。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就是举证责任到底落在谁身上。主张父母出资是借款的一方,要证明转账当时双方有借贷合意,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而主张是赠与的一方,只要证明出资时没有相反约定,结合习俗推定为赠与即可。很多父母一到法庭才发现自己拿不出借的证据,又把赠与说成借,结果两头不靠。提前把证据链搭好,比事后打官司喊冤有用得多。

从上海本地审判口径看,上海法院长期坚持约定优先、均分为基础、酌定为补充的思路。上海高院相关意见也明确,分割时要综合六项因素: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财产来源与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时长;家务劳动与抚育照料付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挥霍;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父母婚后帮还房贷,在出资贡献这一项上明显利于己方子女,但女方权益、婚姻时长又会拉扯,所以最终的补偿数额是多种因素打架后的结果,不是简单算账。理解了这一层,就不会再执着于父母那笔钱能不能原样要回来,而是要想清楚怎么把出资痕迹留足。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婚后父母帮忙偿还房屋贷款,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性质,关键要分三步判断,每一步都不能跳。

第一步看时间点。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后拿出钱来帮还房贷,依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二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按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这里的赠与是否惠及配偶,要看父母的意思。实践中,一方父母持续为自家子女还贷,法院多结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的精神,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贡献,而不是当然的共同债务。

第二步看借贷合意。父母主张是借款的,要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要求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父母直接转入还贷账户,配偶如果没签字、没追认,又无借条,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像是父母对己方子女的单方资助。

第三步看补偿规则。无论父母还贷部分最终定性为赠与还是贡献,房屋本身的分割仍要回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这一条讲得很清楚: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可归登记方,由登记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这里务必注意,共同还贷补偿适用的是第78条,不是第29条,很多当事人会把法条引用错,结果说理站不住脚。

通俗地讲,父母婚后帮还的房贷,离婚时配偶能分到的,只是夫妻共同还贷那个时段里、用小两口共同收入还掉的部分及其增值。父母那份钱,算对己方子女个人的心意,不直接变成对方的一半。但上海法院也会综合照顾女方、婚姻存续时长、对家庭贡献来酌定补偿数额,所以不是一分不分,而是算得清清楚楚,谁也占不了谁的便宜。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少人把第29条和第78条混为一谈。第29条解决的是父母出资款本身的性质认定,第78条解决的是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房屋归谁、补偿多少。两件事绑定在一起,但法条各管一摊。父母帮还的部分,先按第29条判断是赠与还是借款;房屋整体分割,再按第78条算补偿。弄混了,庭审时就会被对方律师抓住漏洞,主张你适用法律错误,弄不好整个出资性质的抗辩都塌掉。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如果你正面临父母帮还房贷、担心离婚时这笔钱说不清的情况,下面这套证据链要提前搭好,分三层来准备,缺哪层补哪层。

必备证据。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房屋登记情况和共有性质。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证明最初的钱来自哪里。婚后还贷明细和还贷账户流水,看每一笔钱是谁打的。父母转入还贷账户的银行流水,必须是带银行公章的版本,备注栏写的是什么要截图留底。结婚证和离婚起诉材料,用来锁定婚姻存续期间。

补强证据。父母转账时的用途备注,如果是借款就写明借款,是赠与就写明赠与A某个人,用途不同证明力天差地别。父母与子女就这笔钱性质的聊天记录,比如爸这钱算借我们的还是送我们的,对方回复能固定性质。还贷账户由谁实际控制和使用的证明。房屋同小区近期成交价或者评估报告,用于计算增值部分。

辅助证据。物业费、水电煤缴费凭证,证明房屋由谁居住使用。收入证明,说明夫妻还贷能力是否依赖父母资助。邻居或物业的证人证言,佐证居住和出资情况。

哪些证据没用甚至起反作用。手写便条说这钱是借的但无银行流水对应的,法院基本不认。离婚诉讼开始后才临时找人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力极弱。大段情绪化的争吵聊天记录,和款项性质无关,反而让法官觉得你抓不住重点。无取款记录的现金交付,最难证明,建议一律走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别嫌麻烦。

特殊情形

第一种,父母帮还房贷但转账备注写的是生活费。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把这笔钱认定为特定用途的借款或赠与购房款,更多会视为对子女家庭的一般接济,分割时单独主张返还几乎不会得到支持,只能作为酌情多分的参考,想全额要回基本没戏。

第二种,父母把款项先转到自己子女个人账户,再由子女转入还贷账户。这时资金链条清晰,能够证明是父母对己方子女的单方资助,配偶若想主张是赠与双方,需自行举证父母有明确赠与双方的意思,否则更可能认定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分割时己方更有利。

第三种,父母帮还房贷的同时,小两口也用自己的工资还。那么房屋分割时,共同还贷部分要拆成两块:一块是夫妻共同收入还的,依法补偿对方;一块是父母还的,作为对己方子女贡献在补偿数额中扣减。两笔混同不清的,法院会要求你举证区分,区分不了就容易吃亏。

第四种,离婚诉讼中父母才第一次主张借款并拿出借条。这类事后借条证明力很低,除非能证明转账当时双方就明确是借,否则法院多认定为赠与或无法采信,父母的出资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既拿不回钱也换不回份额。

第五种,房屋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由己方父母帮还房贷。这时风险更大,因为登记名义在对方,父母出资容易被理解为对登记方的认可。想保全出资,必须在转账时写明赠与己方子女或借款,并保留沟通证据,否则离婚时连多分的筹码都薄。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第一,起诉前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别等开庭才发现房子被对方偷偷抵押,到时分割方案全乱,后悔都来不及。

第二,诉讼请求要写具体,不能只写依法分割房产。应写明房屋归己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己方偿还、愿向对方支付补偿款具体数额,并附计算依据,避免法官以请求不明驳回或要求补正。

第三,别把父母帮还房贷直接说成借款或赠与某一个极端。开庭前先把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理清楚,用证据说话,空口主张借贷合意,十有八九败在举证这一关。

第四,法庭上别情绪化,更别说房子我不要了、你要多少都行这种话,对方一旦录音固定,你事后想反悔都难,分割时极为被动,等于主动放弃权益。

第五,错过时间节点是大忌。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要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评估申请;判决生效后对方不过户的,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别拖过期,过期权利就蔫了。

第六,举证不能最致命。主张父母出资是个人财产贡献的,拿不出银行流水和转账备注,就只能按共同财产推定的规则走,己方父母的钱可能被分掉一半,白白便宜对方。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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