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分割|父母补写借条|孙青律师

2026/10/25 20:59:20 查看5次 来源:孙青律师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2016年春天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外地来沪打拼的年轻人,A某在一家制造企业做技术员,B某在商场做导购,收入都不算高,但小日子过得踏实。婚后第二年,也就是2018年,两人攒够了一定首付打算在上海市闵行区购置一套婚房,方便日后安定下来。他们看中了闵行区一套建筑面积约八十九平方米的两居室,小区环境尚可,挂牌总价五百二十万元。

当时两人婚后积蓄有限,手头只有二十来万元,离二百万首付款还差一大截。A某父亲心疼儿子安家不易,便从自己毕生积蓄里拿出一百八十万元,于2018年6月通过银行柜台一次性转入A某的个人账户,转账备注栏只随手写了"买房"两个字,既未写明是借款,也未写明是赠与,更没有要求儿子儿媳出具任何借条,也没谈过利息、还款期限这些事。A某收到款项后,连同小两口婚后共同积攒的二十万元,凑足二百万首付款,剩余三百二十万元以A某名义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房屋最终登记在A某与B某两人名下,产权性质为共同共有。

婚后头几年,小两口感情尚可,A某父亲也从未提过那一百八十万元要还,逢年过节见面还乐呵呵地说"只要你们过得好就行"。转折发生在2023年,A某与B某因性格不合、家务分工、赡养老人等琐事频繁争吵,矛盾逐渐激化,感情彻底破裂。当年7月,B某向闵行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就在这节骨眼上,A某父亲拿着一张落款时间为2023年8月的借条找上门。借条上写明的出借人是A某父亲,借款人是A某,借款金额一百八十万元,用途为"购买闵行区某房屋",并手写了一句"由A某与B某共同偿还"。B某看到这张借条后当场表示,自己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字,也从未与公公达成过任何借款合意,这张借条分明是婆家在离婚关头临时补写的,目的就是想把她应得的房产份额压下去。一场围绕"当年那笔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拉锯战就此在法庭上展开,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A某与B某离婚。二、登记在A某与B某名下的闵行区某房屋归A某所有,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二百八十万元由A某负责偿还。三、A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一百五十万元。四、A某父亲于2023年8月补写的借条,不认定为A某与B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理由分三层展开。从出资本身的性质看,A某父亲在2018年转账时,备注仅写"买房"二字,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表明这是一笔借款,也没有要求儿子儿媳出具借条或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结合社会生活中长辈为子女安家购房出资的普遍习惯,在无明确借贷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笔出资更宜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非出借人主张的借款。

从借条的形成时间看,这张借条落款于2023年8月,正值双方离婚诉讼期间,距离实际出资已过去整整五年。借条仅有A某一人签字,B某全程未参与、未追认,无法体现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一张在婚姻危机爆发后才出现的债权凭证,难以让人相信它反映的是出资当时的真实意思。

从证据规则看,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就借贷合意的达成承担举证责任。而补写于纠纷之后的单一借条,在没有转账时的借贷约定、没有此后的还款记录、也没有任何沟通记录印证的情况下,属于孤立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法院据此没有采信借款主张,涉案房屋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A某所有,并由A某向B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在这类父母出资购房、事后补写借条的纠纷里,法官落笔之前会先看几类关键材料。第一类是出资当日的银行流水与转账凭证,法官要核对钱究竟从谁的账户出来、进了谁的账户、备注写了什么内容。第二类是借条本身的形成时间与签署情况,包括落款日期、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纸张与笔迹是否呈现出事后补写的特征。第三类是出资前后的沟通记录,比如微信聊天、家庭群聊、通话录音,看当初有没有"这钱你以后要还""算借你们的"之类的表述。第四类是房屋登记与还贷情况,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贷款由谁偿还,会直接影响对出资目的的推断。第五类是离婚纠纷发生的时间节点,借条是否恰恰出现在双方闹离婚之后,这是法官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重要线索。

法官内心的裁量标准,其实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借贷合意必须形成于出资当时,而不是形成于离婚当时。一张在感情破裂、财产面临分割时才匆匆补写的借条,即使白纸黑字,也很难替代当年真实的资金合意。

法院处理这类纠纷,长期形成了三条比较稳定的倾向性态度。其一,长辈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在无明确约定时,倾向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非对己方子女的单独赠与,更不是当然成立的借款。这种推定符合中国家庭代际帮扶的普遍现实。其二,借条这类债权凭证,如果形成于婚姻危机或离婚诉讼期间,且缺少此前的借贷约定,法院会高度警惕其真实性,倾向于认为这是为在财产分割中占据优势而临时补造的证据。其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坚持"共债共签"的基本精神,仅有一方配偶签字、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也未追认的借条,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款项也就不能从夫妻共同财产中预先扣减。

以下几种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其借款主张。第一,借条仅有己方子女一人签字,配偶从未签字或事后追认,且出资时无任何借贷约定,这种孤证基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借款金额巨大却长时间无任何催款、无利息约定、无还款行为,直到离婚才突然拿出借条主张权利,明显不符合正常借贷常理。第三,出资备注或聊天记录反而显示款项性质为赠与,比如写明"给孩子的安家费""结婚贺礼",事后补写的借条与原有证据相互矛盾,法院自然不会采信。第四,补写借条的时间与离婚起诉时间高度重合,又无法说明为何当时不立据、现在才补写,法院会直接质疑其证明目的,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

庭审中,法官通常会围绕以下几个具体问题重点发问:当年转账时,出借人有没有口头或书面要求子女夫妻写借条、约定利息或还款时间?这张借条是什么时候、在什么场合、由谁起草的,为什么时隔多年才补?配偶一方是否知晓并同意这笔钱是借款,有没有任何沟通记录能证明?如果真是借款,为什么前五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未催要,直至离婚才主张?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出资一方当初是否清楚并认可这种安排,有无默示赠与的意思?

这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本质上是在"保护婚姻财产秩序"与"尊重真实意思表示"之间找平衡。父母出资帮子女买房,是当代中国家庭极为普遍的代际财产流动,法律不鼓励在离婚时才临时制造债权凭证来削弱配偶的合法财产份额。只有当借贷合意清晰、形成于出资当时、且有夫妻双方共同认可时,父母的出资才会被贴上"借款"的标签;否则,它更可能被认定为带着亲情温度的赠与,一并进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盘子。法官看重的从来不是一张纸落款的早晚,而是资金流动背后最开始那一份真实的意思。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是厘清婚后父母出资究竟属于赠与还是借款,而这恰恰是第2辑父母出资板块里最容易出错的争点,不少当事人甚至会把法条彻底套反。先说适用规则。A某父亲出资发生在A某与B某结婚之后,属于典型的婚后父母出资,应当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二款,条文明确写的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后父母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更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不是父母主张的借款。

再结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时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数额。本案虽是部分出资而非全额,但规则精神一致: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看的是出资当时有无明确约定,而不是离婚时的补写凭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很多人把本案和第78条搞混。第78条解决的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共同还贷补偿问题,条文清楚指向的是首付款支付方、婚后共同还贷方之间的补偿计算,跟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完全是两码事,千万别套错条号。本案的争点是借贷合意是否存在,与之无关。

从举证责任分配看,谁主张借款,谁就要证明借贷合意真实存在。借条只是证据之一,且事后补写的借条证明力天然偏弱。A某父亲既拿不出出资当时的借贷约定,借条又只有A某一人签字、形成于离婚期间,自然难以被法院采信。说句实在话,这段时间我接到过不少类似咨询,几乎都是离婚时一方父母突然拿出补写借条,想把自己变成"债权人"来分一杯羹,这种做法风险极高,法官一眼就能看穿其中的门道。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如果你正是面临类似处境的当事人,想证明父母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必须从现在起搭建一套经得起推敲的证据链,而不是等到离婚了才手忙脚乱补一张纸。整套证据可以分成三层,缺一不可。

必备证据是地基,这一层不牢,后面再怎么补都站不住。第一,出资当日的银行流水原件,必须到柜台打印带银行公章的版本,能清楚显示付款人是父母、收款人是子女账户、金额与时间完全对应。第二,转账时的备注或附言,若当时就写明"借款""购房借款"等字样,价值极高,这是出资当时意思的最直接反映。第三,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条或借款协议,这是证明"共债共签"的最关键材料,缺了配偶签字,借贷关系很难成立。第四,房屋买卖合同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锁定出资与购房之间的对应关系,证明钱确实用在了买房上。

补强证据用来加固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其一,出资前后夫妻二人及与父母之间关于"这笔钱要还"的微信聊天、短信、通话录音,哪怕是父母说"这钱算借你们的,以后有了再还"也行,只要能体现借贷合意。其二,此后的部分还款记录,哪怕只还过一次利息或一小笔本金,都能强有力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区别于无偿赠与。其三,父母出资来源的证明,比如父母自己的银行流水、售房款凭证,说明父母确有出借能力而非随手赠与,增强借款主张的可信度。

辅助证据起到旁证作用。比如知情亲友的证言、家庭会议记录、父母与子女之间就还款计划的书面沟通。反过来,有几样东西不仅无用还可能起反作用:手写又无对方签字的情况说明、临时找邻居开的"情况证明"、离婚当天才补写的借条孤证、情绪化的大段聊天记录。记住,证据贵在形成于当时,不在补于事后,临时抱佛脚的证据在法庭上最经不起推敲。

特殊情形

第一种,出资时转账备注写的是"赠与儿子个人",且房屋只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这种情形下,即便事后补写借条,法院也更可能认定出资是对己方子女的单独赠与,补写借条难以推翻原有定性,房屋及其增值大概率归A某个人,配偶无权分割。

第二种,借条不仅有A某签字,B某在微信里明确回复"钱我们会慢慢还",事后又有部分还款记录。这种情形下,配偶以行为追认了借贷关系,补写借条的证明力会被大幅补强,法院可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先从共同财产中扣除该笔借款再分割房屋,结果对出资方有利。

第三种,父母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而非婚后。这种情形下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与婚后出资规则完全不同,此时再讨论补写借条是否为共同债务,规则前提就已错位,不能混为一谈。

第四种,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主张借款。这种情形下,即便认定为赠与,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法院也可判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只是要综合考量是否给配偶补偿,补写借条的争论反而不再是焦点,胜负手在补偿数额。

第五种,补写借条的同时,父母另案起诉子女夫妻要求还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这种情形下,如果借条形成时间、签字情况仍存疑,法院在离婚分割与借贷诉讼两案中会同步审查,一旦认定补写借条系恶意制造债务,不仅借款不予支持,还可能被评价为违背诉讼诚信,面临不利后果。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第一,别等到离婚官司打起来才补借条。借贷合意形成于出资当时才有说服力,事后补造的孤证证明力极弱,这是同类案件最常见的败诉根因,当事人务必引以为戒。

第二,借条务必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只让己方子女签字,配偶不知情未追认,法院基本不认作共同债务,出资只能按赠与处理,出资方父母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三,起诉前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若房屋已被对方另案查封,你的分割诉求执行会受阻,须提前布局,必要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庭审陈述别情绪化,更别随口说"房子我不要了""钱怎么判都行"。这类话一旦被记录在案,会成为对方主张你放弃权利的把柄,直接影响折价款的酌定数额。

第五,别把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的法条混用。婚前看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婚后看同条第二款加解释二第8条,套错法条整条辩护逻辑都会塌,法官当庭就能指出破绽。

第六,主张借款就要把证据链条一次性备齐再开庭。只带一张补写借条、缺流水缺聊天记录的,法官连审查的基础材料都没有,败诉几乎注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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