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面临一些困境。本文从辩护律师的视角,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议。
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卞良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1810063905)在执业中办理了大量认罪认罚案件,对该制度有深入的实践体会。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化解社会矛盾。通过认罪认罚,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四,体现宽严相济。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正式确立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
二、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以下困境:
第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不足。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受到压力,非自愿地认罪认罚。虽然法律规定了律师在场权,但实践中律师在场率不高。
第二,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不够。部分案件的量刑建议不够精准,存在幅度过大或与实际量刑不符的情况。
第三,从宽幅度不明确。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从宽幅度差异较大。
第四,辩护律师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作用有限,只是见证签署具结书,没有充分参与量刑协商。
第五,被告人反悔后的处理不明确。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的,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
第六,被害人的参与度不够。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重视,部分案件没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三、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作用
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其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
第二,参与量刑协商。辩护律师应当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建议。
第三,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认罪认罚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
第四,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挖掘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第五,见证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律师应当在场见证。
第六,帮助当事人作出理性决策。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分析认罪认罚的利弊,帮助当事人作出理性决策。
四、完善建议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境,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第一,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落实律师在场权,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律师的帮助下自愿认罪认罚。
第二,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建设,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第三,明确从宽幅度。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不同情节的从宽幅度。
第四,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保障辩护律师的量刑协商权,使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参与认罪认罚案件。
第五,明确被告人反悔后的处理。明确被告人反悔后的处理程序,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第六,加强被害人的参与。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被害人的意见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五、卞良律师的实践体会
卞良律师在执业中办理了大量认罪认罚案件,他认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好制度,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辩护律师应当:第一,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当事人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认罪认罚;第二,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进行量刑协商,争取最有利的量刑建议;第三,向当事人解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第四,全面挖掘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从宽幅度。
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六、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应当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