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是否构成诈骗罪?

2019/07/12 10:59:00 查看8298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9日在江苏省南京市被羁押,同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3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敬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以租车的名义获得了夏某通家福牌银灰色面包车一辆(车牌为粤B×××××)及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单、二手车过户服务费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之后,被告人杨某又以为该车买车险全保为由从夏某处获得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后伪造了一份车辆登记证书及其从夏某处购买该面包车的车辆销售协议。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将该面包车开到黄某处,并出具了上述车辆相关书面材料,谎称该车是其从夏某处购得,之后将车抵给黄某,以此抵偿其此前欠黄某的债务。随后被告人杨某逃离深圳。

  2012年12月中旬,被害人夏某在约定的租期届满时无法联系到杨某,遂报警,并于2012年12月17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某停车场找到了其被骗的面包车。经鉴定,涉案被骗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由此可见,盗用他人信息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触发刑事犯罪的可能性非常之高,劝诫各位一个朴素又简单的道理:“不是我的东西,我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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