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线上开设赌场罪中资金结算帮助行为的定性

2026/10/26 13:46:05 查看9次 来源: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线上网络赌博链条分工高度细化,除平台开发者、代理、推广人员之外,还有一批人员专门负责收款、转账、资金走账、跑分结算。不少行为人认为自己只是帮忙走账,不清楚行为的刑事后果,案发后常对罪名认定产生巨大争议。同样是资金结算帮助行为,有的被认定开设赌场共犯,有的定性帮信罪,还有的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认为弄清楚不同情形下的定性规则才是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一、法律基础:资金帮助行为定性区分的核心标准

线上开设赌场罪,本质是搭建赌博平台,组织持续性的赌博活动并且形成稳定运营体系。资金是整个赌博链条的命脉,充值,上分,提现和结算都直接服务于赌博活动的持续开展。

区分此罪与彼罪,首要判断标准是当事人是否事前或者事中与赌场组织者进行计划,是否深度结束整个赌场的运营体系。如果和赌场人员事先协商,长期为赌博平台提供稳定资金通道,配合平台规则完成赌资收付,这属于共同参与开设赌场。如果只是提供银行卡和支付账户,单纯提供支付结算支持,对赌博项目,投注规则都不知情,一般优先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赌博结束之后,再协助转移已经完成交易的赌资收益,就倾向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的内容不一样,直接影响最终定罪的罪名,这也是公检法办案审查的首要要点。

二、认定为开设赌场共犯的情节

第一,长期固定对接赌博平台,形成稳定合作关系。当事人不是临时、偶然走账,而是和赌场组织者长期对接,按照对方要求固定时间收款、分账、向下分发资金,知晓资金全部来源于赌客充值。甚至按照流水比例收取固定服务费,相当于赌场资金板块的专职人员,属于赌场运营分工里的一环。

第二,参与资金规则制定、上下分结算工作。部分资金人员不只是转钱,还负责核对赌客充值记录,根据投注情况给玩家上分、赔付结算,处理玩家提现申请。这类行为已经直接参与赌博交易流程,对赌博活动的正常开展起到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不再是单纯的资金通道。

第三,根据赌场指令规避风控,配套资金掩饰操作。按照上游安排拆分转账、跨账户循环走账、利用多张银行卡、第三方账户分散收款,专门规避支付平台和公安风控预警,配合赌场持续稳定接收赌资。足以证明其清楚自身行为服务于赌博运营,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四,参与利润分成,收益和赌博流水挂钩。不是收取固定劳务费,而是按照赌资流水的百分比抽取提成,赌场盈利越高,行为人收益越高,说明其和赌场组织者利益绑定,具备共犯的特征。

三、定性为帮信罪的场景

很多跑分,出租账户人员,如果只是提供自己或者收集的支付账号,把账户交给上游使用。只知道对方大概率从事违法活动,但不清楚具体是网络赌博,不参与资金分配、不跟赌客接触、不参与上下分操作。

这类人员不介入赌博平台的运营管理,也不知道平台代理体系,更没有和赌场组织者达成共同开设赌场的合意,仅仅提供支付结算工具,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配性更高。司法实践中大量"卡农"案件都是按照帮信处理,量刑幅度和开设赌场罪差距明显,这种类型的辩护价值很大。这里需要注意,如果仅仅出售银行卡,没有后续协助转账操作,明知他人用于网络犯罪结算,一般还是帮信的评价范围。

四、认定掩隐罪的场景

如果赌博投注行为已经完成,赌资已经成为赌场的违法收益,上游赌博活动已经既遂。行为人是在赌博结束之后,才接手资金,帮助把已经到手的赌资转移、洗白、取现,逃避司法追查。

此时,行为人没有参与赌博的组织、投注、结算流程,没有帮助赌场吸引赌客、维持运营,只是对犯罪所得进行转移,侵害的主要是司法追赃秩序,应当定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间节点是区分的重中之重:资金帮助发生在赌博活动进行中,用于维持赌博运转,和赌博既遂之后转移赃款,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汪国辉律师提醒:网络赌博资金链条上的参与者,不要简单认为"只是帮忙转钱"责任很小。资金结算环节是线上开设赌场案件打击重点,一旦被认定和赌场存在通谋,就会以开设赌场共犯追责。涉案之后,不要盲目签署认罪材料,应当及时委托律师阅卷,理清自己在整个链条中的位置、参与阶段、主观认知,精准提出定性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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