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心病被拒赔,先天免责条款怎么突破

2026/10/27 19:42:28 查看9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三条路径,按顺序试:第一,免责条款只写“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却只援引ICD-10编码、不列具体病种,可以主张条款含义不明、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条款不生效;第二,你的诊断编码可能根本就不在先天畸形的范围内——ICD-10里循环系统疾病是I编码,先天畸形是Q编码,这个技术区别在判决里曾直接决定结果;第三,既往症与先天性疾病是两个独立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常把二者混着用,混淆的地方正是抗辩空间。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看这类案子的第一步,是把拒赔函里的免责事由“翻译”成条款原文:它到底说你“先天”,还是说你“投保前已患病”,还是说你“未如实告知”?三句话对应三套举证责任,混在一起谈就会被带着走。

以下案例多涉及重疾险与附加重疾责任,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的表述与医疗险基本一致,规则可以参照,但具体适用仍要回到你自己的条款文本。

一、路径一:只引ICD编码不列病种,条款可能不生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4民终xxx号案是这条路径的典型样本。被保险人投保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后,因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窦动脉瘤住院并接受手术,保险公司以所患疾病属ICD-10所载主动脉先天性畸形、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先天性畸形”系医学专业术语,保险公司未提供ICD-10,亦未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违反《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生效。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判付保险金10万元,并核减已退还的保费1119.93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1民终xxx号案发生在团体投保场景,说理更细:保险公司虽将“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约定为免责事由,释义部分也载明依照ICD-10确定,投保单位还在团体投保人声明书处加盖公章,但保险公司并未将ICD-10中关于该类疾病的定义和分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4民终xxx号案中,被保险一方的抗辩也集中在这一点:条款仅笼统援引ICD-10编码而未列举具体病种,故免责条款不生效。该案同时还争了手术方式(保险公司主张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实际只做了房间隔缺损修补术)。

三个案子的共同要点:盖章、加粗、援引编码,都不等于“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要让人看得懂“我得的这个病在不在里面”,而不是让人去查一本分类手册。

二、路径二:编码归属决定疾病性质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却最客观的一层。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民终xxx号案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李某某所患“主动脉瓣二叶畸形”属于免责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为由拒赔并上诉。法院的处理是:出院诊断的ICD-10编码属循环系统疾病(I编码)而非先天性畸形(Q编码);手术记录中“待排除”等表述具有推测性。据此未采纳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条规则的价值在于它把“先天还是后天”从医学争论变成了编码比对。实际操作时要做的事很具体:调取出院病案首页和诊断证明,把主要诊断与其他诊断的疾病编码逐一抄下来,看有没有Q开头的编码。没有Q编码,保险公司再主张“先天”,就需要另行举证。

上海金融法院(2026)沪74民终xxx号案的争点同样落在ICD-10对先天性与后天获得性的区分上——同一分类体系下,病因、发病机制和分类轴心不同,不能凭症状相似就归为先天。

三、路径三:既往症与先天性疾病是两个免责事由

必须分开。既往症指的是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通常还要结合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判断;先天性疾病指的是出生时即存在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判断依据是疾病性质而非投保时是否知情。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2)内7104民初xxx号案中,保险公司同时以“既往症”和“先天性畸形”两项为由拒赔,法院对先天性畸形部分的说理是:条款虽将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发的重大疾病列为免责事项,但仍需审查该免责是否有效、是否已作说明。

为什么必须分开?因为两者的抗辩点不同:既往症争的是“投保前是否已患病、你知不知道、有没有问过”;先天性疾病争的是“这个病在不在免责定义范围内、条款有没有说清楚”。混着谈,等于把两条防线一起让出去。

四、追问:投保前不知道自己有先心病,还能争吗

能争,但要选对角度。

第一,先天性免责条款的文义通常不以“投保时知情”为前提,所以单说“我不知道”很难直接推翻免责;但“不知道”可以攻另一个方向——未如实告知不成立。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如果健康告知没有问到心脏相关疾病或检查异常,或者保险公司举不出询问的证据,未如实告知这条抗辩就站不住。

第二,“不知道”可以配合编码路径使用。如果投保前从无症状、无诊断,首次发现是在投保后,且诊断编码不是Q类,那么“先天”这个前提本身就需要保险公司举证。辽02案中“待排除”这类推测性表述不被采纳,就是这个道理。

第三,注意时间线。投保前是否有心脏超声、体检记录提示异常,决定了“不知情”能否成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民终xxx号案(体检报告领取晚于保单生效日,无法证明投保时已知)的处理思路,在这里同样可以参考。

五、追问:条款只引编码没列病种,怎么主张不生效

按三步走。

第一步,固定条款原文:免责条款怎么写的、释义怎么写的、有没有附ICD-10的分类表。如果合同里只有“依照ICD-10确定”这句话而没有具体病种列表,就构成含义不明。

第二步,主张说明义务未履行:依《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要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湘04、粤01两案都是在这个位置突破的。

第三步,主张不利解释:如果“先天性畸形”是否涵盖你这种疾病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一条与第二步可以并用,不必二选一。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条款确实附了病种清单,且你的疾病被明确列入,路径就要换成“该条款是否属于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难度明显上升。

六、现在可以做什么

准备四份材料:保单与条款全文(尤其是免责条款与释义页)、出院病案首页与诊断证明(带疾病编码)、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页面或告知书、拒赔通知书。

然后依序自问:拒赔函说的是“先天”还是“既往症”;条款有没有列出具体病种或附分类表;我的诊断编码里有没有Q类;投保时健康告知有没有问到心脏问题。

如果已经收到以“先天性畸形”为由的拒赔通知,而条款只援引了ICD编码、没有列明病种,或者你的诊断编码并不属于Q类,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上述材料,重点判断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疾病性质能否用编码固定,以及主张医疗险赔付与主张重疾保险金在请求上的差别和相应成本。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1民终xxx号案

5.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4民终xxx号案

7.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2)内71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8.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民终xxx号案(体检报告时间与知情认定,参照适用)

9.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依据,非裁判依据)

参考案号中的数字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文书可在裁判文书公开渠道按上述法院与年份检索。

AI辅助声明:本文由AI辅助整理撰写,案例与法条经检索核对,观点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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