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2019年秋天登记结婚,小两口婚前都在上海打拼,手里积蓄不多。2021年春天,为了筹备婚房,B某的父母拿出了养老钱,想帮子女在上海落脚。看中的房子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是一套接近九十平方米的三房,当时合同总价七百万元。
B某父母在2021年4月通过银行转账向开发商支付了四百万元首付款,这笔钱来自B某母亲积攒多年的定期存款与一笔到期的理财产品,转账时并未填写用途备注。剩下的三百万元房款,由A某与B某以夫妻共同名义向商业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二十年,每月还款从两人工资卡中划扣。不动产权证书上,权利人登记为A某与B某两个人,共有方式记载为共同共有。
购房之后,A某与B某搬入新居生活。起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到了2024年下半年,两人因异地工作、消费观念以及是否生育的问题争执不断,关系逐渐破裂。2025年3月,A某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款项性质的争执。B某父母在出资当年的家庭微信群里曾发过一段话,大意是“这四百万元是借给你们的,先把房子稳住,等以后手头宽裕了再慢慢还”。但群聊之外,双方从未签署任何借条,B某父母也始终没有向小两口催讨过这笔钱,房贷一直由夫妻共同偿还。据A某事后陈述,出资之后的三四年间,B某父母逢年过节见面只关心孙辈与家常,绝口不提还钱一事,让她从始至终都以为那是长辈对小家庭的安家资助。直到离婚官司打响,B某父母才突然翻出当年的群聊记录主张借款,这让A某感到措手不及。双方对这笔钱的性质,从一开始就被一层模糊的纱罩着,谁也没在当初把话挑明。离婚诉讼中,B某父母作为第三人申请加入,要求确认四百万元为借款,由A某与B某共同偿还;A某则坚持认为,钱是长辈赠与小两口的,写两人名字就是赠与双方的明证,根本不存在借款。
裁判结果与理由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涉案房屋归B某所有,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B某继续偿还;B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九十万元;驳回B某父母关于四百万元系借款、要求A某与B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分成三个层次展开。第一层,关于款项性质。法院认为,B某父母在婚后为小两口购房转账四百万元,虽然微信群聊中出现了“借”的表述,但言辞模糊,并未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更无借条或还款记录佐证,结合父母为子女安家购房的生活常理,以及款项始终未催讨、房贷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二层,关于房屋权属。房屋登记在A某与B某两人名下,属于共同共有,这一登记公示行为具有较强的对世效力。在款项推定为赠与的前提下,写双方名字即表明出资人认可房屋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A某主张赠与双方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纳入离婚分割范围。
第三层,关于分割结果。法院考虑到四百万元首付款几乎全来自B某父母,A某对购房本金并无直接出资,婚后共同还贷规模有限,故未支持平均分割。综合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现值与剩余贷款,法院酌定房屋归出资方子女B某所有,并由B某向A某支付九十万元补偿款。该数额系酌情确定,已涵盖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需要说明的是,九十万元补偿并非套用固定公式算出的数字,而是法院在自由裁量区间内综合衡量的结果,不同法官、不同案情下会有合理浮动,当事人对此应有清醒预期,不宜抱定某个具体数目不放。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离婚分割案件中,法官阅看材料时优先审查的对象有几类。其一是父母出资的银行流水与转账凭证,看钱从谁的账户出、何时转出、有无备注,这是判断款项来源的第一步。其二是家庭群聊、短信、录音等沟通记录,重点搜寻“借”“赠”“还”等能反映款项性质的关键表述。其三是借条、还款流水等书面凭证,有借条且有实际还款的,借贷主张才站得住脚。其四是不动产权证书与登记信息,登记人数与共有方式直接决定物权外观。其五是还贷账户流水,婚后共同还贷的真实比例,决定另一方可主张的补偿基数。
法官内心的裁量标准,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先辨款项性质,再认登记外观,最后按出资贡献定份额。性质不清时,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司法上更倾向推定为赠与而非借款,这是这条标准最容易被忽略的暗门。
法院对这类案件有三条鲜明的倾向性态度。第一条,婚后父母出资,主张是借款的一方举证责任很重,光靠口头或模糊群聊难以撼动赠与推定。第二条,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相反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纳入共同财产。第三条,认定为共同财产后,分割并非必然均分,出资显著偏向一方的,出资方适当多分合乎公平。
以下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一是离婚前后由父母补写借条,对方未签字确认,试图把赠与翻成借款的。二是群聊里虽有“借”字,但无金额、期限、利息,且长期不催讨、不收息的。三是一方主张写两人名只为贷款方便,却无任何书面或聊天证据印证的。四是出资方以“钱是我父母的”为由,要求房屋全归己方、分文不补另一方的。这四种主张在实务中几乎次次落空。
庭审之上,法官常朝以下具体问题发问。第一个问题,父母转账时备注了什么,是“购房款”“借款”还是空白?第二个问题,家庭群聊里提到的“借”,有没有谈过什么时候还、要不要利息?第三个问题,出资后父母是否催讨过,房贷是否一直由夫妻共同偿还?第四个问题,不动产权证写两人名字,是双方商量好的,还是某一方代办的?第五个问题,另一方对购房本金有无出资,婚后共同还贷了多少、对应增值如何计算?这些问题逐个拆开,借贷还是赠与的答案往往就清楚了。
同类案件的底层逻辑始终围绕“保护出资长辈合理期待与维护婚姻共同体稳定”的平衡展开。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安家,是咱老百姓再正常不过的伦理安排,司法推定赠与,是为了不让长辈的善意被借贷怀疑消解;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又体现赠与夫妻二人的意思,离婚时尊重出资来源作适当倾斜,既护了长辈的钱,也护了另一方的居住信赖。这套逻辑把情、理、法拧在了一起。落到具体判项上,法官往往让房屋归出资方子女,再用补偿款赎回另一方的份额,既保住了长辈的本金,也给了配偶一个体面退场。这种处理,正是底层逻辑在判决书上的投影,看似各退一步,实则每一步都有章法。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一方父母出了首付、房子写了夫妻两人名字,离婚到底怎么分,核心其实是两个连环问题,得一个一个答。第一个问题,这笔首付是赠与还是借款。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理,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后出资,法律的天平天然偏向“赠与”,想把它说成借款,得拿出硬货。
谁主张借款,谁举证,这是铁规矩。借条、转账备注写“借款”、事后有真实还款记录,三者能串成链条,借贷关系才稳。本案仅有微信群里一句含糊的“借”,没金额没期限没利息,钱出去后父母从不催讨,房贷还由小两口一起还,这哪像借钱?法院据此推定赠与,于法有据。这里要特别提醒,父母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是第2辑里最高频的争点,出资当时就把性质写清楚,比离婚时翻旧账强一万倍。
第二个问题,写两人名字意味着什么。房屋登记在A某与B某名下,构成物权公示,共同共有就是两人同为房主、不分先后。登记这个动作,就是出资人对“房子归夫妻俩”的公开确认。在赠与推定之下,写双方名字基本锁定了赠与双方的性质,房屋进入共同财产池。
再看法条衔接。《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针对婚后父母出资作了新规定: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判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本案是部分出资(首付四百万、贷款三百万),属于该条第二款“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幢,综合婚姻、过错、贡献等因素,判房屋归一方并由获得方合理补偿。无论全额还是部分,新规都给出资方留了“拿回房屋”的通道,但通道不等于免费,补偿另一方的义务跑不掉。
最后划一道红线:共同还贷补偿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绝不是第二十九条。A某能拿到的补偿里,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那一块,依据正是第七十八条。把赠与定性的第二十九条和还贷补偿的第七十八条搞混,是自行诉讼最容易栽的跟头。再把视野拉开一点,这类案件里还常有人把婚后出资与婚前出资弄反。婚前出资看《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原则是赠与自己子女个人;婚后出资才看同条第二款加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原则才是共同财产。时点错一步,结论就全翻,这条分界必须刻进脑子。说句实在话,这类案子我办过不止一起,输的一方十有八九是证据没留好,而不是道理站不住。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一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登记双方名下的离婚案件,证据链怎么搭,按效力分三档来说最清楚,照着准备少走弯路。
必备证据是底线,缺了就被动。第一类,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取得于婚后。第二类,父母出资的银行盖章流水,显示付款人、收款方、金额,备注栏有无“借款”“购房款”一目了然,截图不如原件。第三类,夫妻婚后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确定共同还贷基数。第四类,结婚证,锁死出资时点处于婚姻期间。第五类,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排查抵押查封,防止判了却过不了户。
补强证据用来定性质。若出资方主张借款,借条、转账备注“借款”、事后还款记录三者缺一不可,群聊里“借”的字眼只能算线索,不能单独定性。若另一方主张赠与,父母从未催讨、房贷由共同偿还、登记写两人名这些事实,就是最实在的补强。此外,父母账户此前的资金余额、售房或理财到期凭证,能证明这笔钱确系长辈自有,而非小两口借款周转。
辅助证据做旁证。微信聊天、短信、录音,还原出资当时的真实商谈;物业水电缴费、邻居证言,证明居住使用情况;收入与还贷能力证明,帮法院算同还贷比例。这些单看分量轻,合在一起却能拼出生活全貌,让法官相信你讲的是真话。
有几类材料不仅无用还可能反噬。离婚后才由父母单方补写、对方没签字的借条;临时拉人开的“情况说明”;掐头去尾的聊天截图,断章取义自损可信度;情绪化的争吵长语音,暴露当事人回避争点;拿不出取款与收条佐证的现金交付说辞。证据贵在成链、贵在早留,亡羊补牢往往补不回败局。特别提醒出资方父母,转账那一下就把用途写明白,胜过日后千言万语。备注栏区区几个字,可能就决定四百万元是赠与还是借款的归属,这种举手之劳,许多家庭却偏偏省了,等到对簿公堂才追悔莫及。
特殊情形
第一种,父母出资时签了正规借条,转账备注“借款”,且子女婚后确有分期还款记录。这种情形下,法院大概率认定借贷关系,房屋归登记方后,四百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偿还,性质之争不再成立,另一方的“赠与”期待落空。不过即便认定为借款,房屋增值部分仍与另一方无关,另一方仅就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享有补偿,不能对房子本身主张权利。借贷与赠与,分的是本金性质,不动的是房屋归属的登记外观,这一点极易被忽略。
第二种,父母出资时留有书面赠与协议,写明“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即便写两人名字,有清晰有效约定,对应出资份额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分割时另一方的补偿空间被压缩,约定优先于登记外观。
第三种,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双方名下,但婚姻存续时间很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参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短期婚姻下法院可能判房屋归出资方子女,并结合因素定是否补偿,与通常推定赠与双方后的分割产生分野。
第四种,双方父母都出了钱,属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此时以各自出资来源与比例为基幢,综合婚姻、过错、贡献,判房屋归一方并由获得方合理补偿,份额拉锯会更激烈,容易演变成两家对账。
第五种,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且载明了份额。若产证写明出资方子女占大头、另一方占小头,分割原则上照比例,但法院仍可结合出资贡献与婚姻事实微调,载明比例并非不可动摇的终局。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第一,起诉前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清房屋抵押、查封、异议登记,很多当事人只揣产证上庭,殊不知房子早被查封,分割判了也执行不了,白白耗掉半年时间。
第二,诉讼请求写具体,别只写“依法分割房产”,要写明房屋归谁、折价款多少、贷款谁还,含糊诉请会被要求补正甚至被驳回,焦点直接丢分。
第三,款项性质举证要趁早,主张借款的必须备齐借条、备注、还款记录形成链条;主张赠与的要用登记公示与未催讨事实固定,切勿庭上才现编说辞,谁主张谁举证不容侥幸。
第四,庭审别情绪化,更别脱口而出“房子我不要了”“给你都行”,这类话被录音坐实即成不利自认,事后百口莫辩,冷静陈述才是护身符。
第五,盯紧时间节点,房屋价值有异议要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判后对方不配合过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失效,权利睡过去就等于没了。
第六,并行请求别遗漏,若对方有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行为,可一并主张损害赔偿、家务补偿或婚内分割,只咬住房产一个诉请,常会漏掉本该到手的利益。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