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抗诉律师 · 上海民事抗诉律师 · 专门知识人
结论先行
能,再审同样适用。上海抗诉律师、上海民事抗诉律师的把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82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再审中围绕鉴定意见组织质疑,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撬动错误认定的重要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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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第82条的明文依据。
· 其意见围绕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展开。
· 质疑成立可支撑再审改判或者监督申请。
一、专家辅助人在法律上如何定位?
出庭有明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8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一制度把专业争议引入法庭质证,弥补当事人自身专业能力的不足。
身份是辅助而非鉴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不代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其意见围绕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与专业问题展开,帮助法庭审查鉴定的程序、方法与依据;申请时写明拟质疑的具体问题,泛泛申请容易被驳回。
再审中的适用没有障碍。再审按原审程序审理,鉴定意见照样要经质证;原审未安排或者未允许出庭的,再审中可以重新申请,围绕鉴定的检材、程序、方法逐项发表意见,程序权利在再审阶段补齐。
二、法院和检察院通常会怎么处理?
法院审查申请后决定。申请要写明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专业领域与拟说明的问题,法院准许后通知出庭;庭审中对方也可以申请己方的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两方意见当庭对质,法庭综合判断鉴定意见的采信。
意见影响证据评价。专家辅助人指出鉴定程序违法、方法不当或者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被动摇,必要时法院会决定重新鉴定;质证意见记入笔录,成为裁判对鉴定意见取舍的直接依据,庭审发挥决定结果走向。
监督审查同样用得上。原审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依第211条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依第220条申请检察监督;申请材料中附原审质证记录与专家意见,检察院调卷核实时,专业质疑的深度决定审查的走向。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一是把专家辅助人当第二鉴定人。申请时要求其重新出具鉴定结论,超出制度定位;正确用法是针对原鉴定意见发表质疑意见,动摇其证明力,再推动法院决定重新鉴定,路径走对了才有效果。
二是临时抱佛脚找人。开庭前才物色人选,专业领域对不上、资历说明不清,申请容易被驳回,出庭的交锋也撑不起来;人选的专业背景要与争议问题精确匹配,履历材料提前准备,把人选的可信度建立在申请材料里,出庭效果才有保障。
三是忽视费用与负担。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败诉后按诉讼费用规则处理;预算提前列入,别让费用问题在关键节点拖后腿,申请前把费用与预期收益一起衡量,决策更冷静。
四、分情形应当怎样行动?
鉴定意见有明显程序或者方法瑕疵的: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逐项指出,庭审中围绕检材来源、鉴定步骤、标准适用发问;质疑成立后再申请重新鉴定,两步走的顺序不要颠倒,先破后立才有节奏。
原审未准许出庭的:在再审申请中一并主张质证权利受损,写明申请经过与法院的处理;再审中重新提出申请,上海抗诉律师、上海民事抗诉律师提醒,把原审的处理记录作为程序瑕疵的证据固定,主张才有支撑。
准备申请检察监督的:把专业质疑整理成书面意见附在监督申请后,说明鉴定意见如何影响基本事实认定;监督材料的专业深度决定审查力度,必要时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书面分析意见一并提交。
五、实务提示
人选匹配清单:专业领域、执业资历、与争议问题的对应关系,三项核对后再申请;选人比说话重要,专业不对口的意见再流畅也撬不动鉴定意见,人选材料随申请一并提交。
质疑提纲前置:出庭前把鉴定意见的问题点列成提纲,每项对应鉴定文书的页码与段落;庭审时间有限,提纲式发问比即兴发挥高效得多,质疑的每一点都要落到检材、程序或者方法上。
上海民事抗诉律师提醒:专家辅助人的价值在质证而不在背书,庭前充分沟通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庭上围绕原鉴定意见的结构性缺陷展开;把专业语言转成法庭听得懂的证据评价,才是这个制度的正确用法。
常见问题解答
问:对方申请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对我不利,怎么办?
答:用对质化解。己方也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同一鉴定意见发表不同看法,两方当庭交锋后由法庭评价;对方意见的漏洞在交叉发问中最容易暴露。庭前把对方可能主张的要点预演一遍,准备好针对性问题,对质的质量决定法庭对鉴定意见的最终态度,临场应对的底气全部来自庭前功课。
问: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会被采信吗?
答:作为质证意见参考采信。其意见不直接替代鉴定结论,但足以动摇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法庭会不予采信原鉴定或者决定重新鉴定;意见是否被采纳,取决于专业论证的严密程度与鉴定意见自身缺陷的严重程度。把质疑落到鉴定程序、方法、依据的具体节点上,采信的可能性随之上升,泛泛而谈的意见很难进入裁判说理。
问:原审根本没让我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算程序违法吗?
答:可以主张程序瑕疵。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权,原审无正当理由剥夺或者未予处理的,结合鉴定意见对裁判结论的影响,可以按第211条相关事由主张再审;主张时要附原审申请材料与法院的处理记录,证明权利行使受阻。再审中重新行使申请权,把程序补正与实体质疑一起完成,两手都不要松。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