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性质与改装问题,是车险理赔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两类情形。保险公司往往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改装未告知”为由,主张免责拒赔,而车主则认为事故与这些因素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保险法上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与近因原则的适用。
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杭州一位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遭保险公司以“私车营运”“车辆改装”双重理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与近因原则展开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一百零八万元。
王某某是杭州一名个体经营户,平时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代步,偶尔帮朋友运送一些货物。为了多一份收入,他有时也会通过熟人介绍承接少量短途运输。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王某某曾对车辆座椅进行过调整,以便装载货物。
2023年秋,王某某驾驶该车在杭州周边道路行驶时,因雨天路滑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查勘后,调取了王某某的通讯记录和转账记录,发现其近期有多次收取运费的情况,同时车辆内部座椅有改动痕迹。保险公司随即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及“车辆改装未通知保险人”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和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王某某陷入了巨大的焦虑之中。他坦言,自己确实帮人拉过货,但从没想过这会让保险一分不赔。对方家属不断催讨赔偿,而保险公司态度坚决,他感到走投无路。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泽良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保险公司能否以“私车营运”和“车辆改装”为由,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条款意义上的“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其二,车辆座椅调整是否属于影响安全性能的“改装”,且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三,保险公司是否就上述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两项免责事由均存在重大瑕疵。首先,王某某虽偶有收取运费的行为,但其车辆并未办理营运许可,也未持续、稳定地从事营运活动,不能简单等同于“营运”。其次,座椅调整并未改变车辆核心安全结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依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更为关键的是,保险条款中关于“改变使用性质”“改装”的免责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发现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格式条款,未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加粗、标红等显著标识,也无证据证明曾向王某某口头说明。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重点固定了三组证据:一是车辆登记信息与日常使用记录,证明车辆主要仍为家庭自用;二是事故认定书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事故原因与座椅调整无关;三是投保单及保险条款送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坚持“营运”与“改装”双重抗辩,泽良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和案例检索报告,并申请法院对保险条款的送达与说明情况进行调查。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多次收取运费,已构成事实上的营运行为,且车辆改装增加了事故风险。泽良律师回应指出,营运行为的认定应结合车辆使用频率、收入占比、是否取得许可等综合判断,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偶发性帮忙,不能认定为营运;座椅调整未改变车辆制动、转向等安全系统,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从事持续性营运活动,车辆座椅调整与事故发生亦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保险金一百零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帮我把条款一条条拆开来看,我可能真的以为这钱一分都拿不到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央视《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坚持律师直接服务客户,无中介环节。如遇车险拒赔问题,可及时寻求专业保险拒赔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