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理赔中,最容易被保险公司拿来拒赔的理由之一,就是“无法证明死亡属于意外”。尤其是被保险人猝死、未做尸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以“死因不明”“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家属在悲痛之中未能及时尸检,是否就意味着必然丧失理赔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应当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原则,在太原代理了一起意外险猝死拒赔案件,突破了保险公司“未尸检、死因不明”的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家属获赔七十八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太原市人,某企业职工,平日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2023年,王某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额八十万元,保险期间一年。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王某某的健康状况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要求体检。
2023年冬,王某某在单位组织的晚间聚餐后返回住处,途中突然倒地,经路人发现后紧急拨打急救电话,但医护人员到场时已无生命体征。急救记录载明“到场时已死亡”,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但未进行尸检,遗体随后火化。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取了王某某的既往就诊记录,发现其数年前曾因偶发心悸到医院门诊检查,未确诊任何心脏疾病,也未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某某死亡可能与自身潜在疾病有关,且家属未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遂以“不属于意外伤害”“死因不明”为由拒赔。
王某某的妻子张某甲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均被以同样理由拒绝。她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平时身体好好的,就是吃完饭走路回家,突然人就没了,保险公司却说他本来就有病,可我们根本不知道有什么病。”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甲经人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被保险人猝死且未尸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付意外险保险金?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第一,明确举证责任归属。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被保险人一方只需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应当对免责事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家属已提供急救记录、公安机关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初步完成了举证义务。保险公司若认为死亡系疾病所致,应当自行举证,而非将举证不能的后果转嫁给家属。
第二,未尸检不等于死因不明。律师指出,尸检并非被保险人家属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书面要求尸检或对尸检作出明确指示。家属在悲痛中按照当地习俗处理后事,符合人之常情,不能因此推定死亡非意外所致。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拒赔,实质上是将自身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家属,于法无据。
第三,既往病史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证据。保险公司仅凭数年前一次门诊心悸记录,就推测死亡与心脏疾病有关,但该记录并未显示王某某患有任何确诊疾病,更无法证明该病史与本次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无尸检、无明确医学结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推测不能成立。
围绕上述思路,律师指导张某甲收集了急救记录、公安机关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投保单、拒赔通知书、与保险公司沟通记录以及王某某生前的体检报告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死亡未进行尸检,死因无法查明,不能排除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因此不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律师则回应:意外险条款并未约定尸检为理赔前置条件,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履行及时要求尸检的义务;家属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死亡具有突发性和非本意性,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死亡系疾病所致,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死亡具有突发性、非本意性,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亡系疾病所致,其以未尸检为由拒绝赔付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甲支付保险金七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某甲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终于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
保险拒赔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法医学和保险条款解释问题,家属在悲痛之中很难独自应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抗辩。如果您在太原或全国其他地区遇到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