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天河、越秀、番禺等区域,不少家庭都会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离世,没有留下遗嘱,子女按法定继承拿到一套房产。等到双方感情破裂准备起诉离婚,继承房产的一方认为房子是自家父母留下的,和配偶无关;另一方则主张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清楚法律边界,起诉诉求设置错误,白白增加诉讼成本。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内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广州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会重点核查继承发生时间:也就是老人去世的时间点,不是房产证过户时间。只要被继承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死亡,继承事实就已经发生,后续只是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不改变财产性质。法官 会调取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不动产登记档案,确认继承属于法定继承,没有单独指明归子女个人的遗嘱。
很多当事人在这里踩坑,最常见的误区有这几个:第一,父母口头说房子留给自家孩子,没有书面遗嘱,就理所当然认定是个人财产;第二,继承房产一直没有过户,觉得没办证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用分割;第三,认为房产是长辈遗产,带有血缘属性,配偶没有资格分割;第四,起诉时没有提前调取继承档案,开庭才发现还有其他共有继承人,无法在离婚案件内直接分割整套房屋。
离婚叠加继承房产纠纷,证据链条要求细致,诉讼路径选择很关键。如果房产只有夫妻一方一个继承人,离婚诉讼中可以一并评估、折价分割;如果还有兄弟姐妹等其他继承人,则需要先走析产诉讼,先分出属于夫妻一方的份额,再在离婚案件处理。诉讼顺序搞错,很容易被法院驳回该项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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