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母亲再婚后与丈夫住在老房子里。丈夫口头答应:“这房子你住到老,谁都赶不走你。”母亲放心住着,从未办理任何登记。丈夫去世后,其子女要求母亲搬离。母亲起诉主张居住权,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请求。白纸黑字都没写,口头承诺能算数吗?
一、核心解析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用益物权,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居住权这一物权类型。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民法典施行前的家庭承诺,即使真实存在,也不能直接创设物权性质的居住权。老人依据口头承诺主张的,只能按债权关系处理——例如以合同约定为由主张继续居住或要求赔偿,但无法对抗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适用要点:居住权的主体是“居住权人”,客体是“他人的住宅”,核心是满足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适用要点: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件,未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要点:民法典施行前作出的承诺,不能依据民法典创设居住权。
三、上海法院案例分析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过一起脱敏案件:母亲再婚后随丈夫居住于其名下房屋,丈夫曾承诺其可居住至终老,但未订立书面协议,亦未办理登记。丈夫去世后,其子女要求母亲限期搬离。母亲起诉,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认为,居住权系民法典新设物权,须书面合同并经登记设立;本案承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且未办理登记,不能认定母亲取得居住权,遂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依据家庭协议另行主张债权性质的权利。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上海法院对居住权纠纷“时间边界”的把握:民法典前的承诺不是居住权,民法典后的承诺必须登记。孙青律师认为,老人靠口头承诺安度晚年的时代已经过去,书面合同加登记,才能让“住到老”真正落袋为安。
孙青律师提醒:家庭成员之间涉及居住安排,务必在民法典施行后及时补签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否则再真诚的承诺,在物权面前也可能只是一纸空谈。
四、实务建议
对居住需求方: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明确居住期限、居住范围、是否无偿,并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对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他人在自有房屋内居住,应评估对房屋流转的影响;签订居住权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对证据与操作:居住权登记证明是最有力的权利凭证;未能登记的,应保留书面协议、往来聊天记录,作为债权主张的依据。
五、实务深化
常见疑问:民法典施行后,父母答应让子女“住到老”,没登记,有效吗?居住权合同成立但居住权未设立。在合同层面,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履行承诺;但若父母出售房屋,子女无法对抗新所有权人,只能主张违约赔偿。
场景具象化:老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居住至再婚或死亡”,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孙青律师建议,尽快在民法典施行后补办登记,或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不登记的违约责任,把居住保障落到制度层面。
常见疑问:民法典施行前已通过生效判决确认的居住权益,效力如何?可以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予以保护;但仅有口头承诺或家庭内部约定、未经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孙青律师提醒,老人争取居住保障,应主动要求书面化、登记化,而不是依赖“当年他答应过”这类情分;对于尚能协商的家庭,及时补签书面居住权协议并办理登记,是成本最低、效果最稳的补救方式,切忌碍于情面一再拖延,错失补救时机。
场景具象化:母亲主张居住权败诉后,子女以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其居住,母亲可另行起诉主张赡养费或要求子女提供适当的居住条件;居住权是物权问题,赡养是法定义务问题,两者路径不同,维权思路也要区分开。
六、结语
承诺温暖人心,登记守护权益;一句“住到老”能否兑现,取决于书面的约定和物权的登记。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个案事实千差万别,遇类似问题请携带合同、权属证明、遗嘱、判决书等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