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强制猥亵罪,什么情况下才有无罪的底气
很多家属一上来就问,叶律师,这个案子能不能打无罪?我的回答通常是:先别急着谈态度,先看证据。强制猥亵罪的无罪辩护,不是靠喊冤喊出来的,而是靠案子里有没有撑得住无罪的证据基础。如果连客观证据都没有,只有双方各执一词的言词证据,那这个案子才有讨论无罪的空间。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办理过不少性侵类案件,今天就把这里面的门道说清楚。我们团队近期也办理过一起涉及强制猥亵指控的案件,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情绪都很激动,但最终我们还是从证据结构入手,找到了辩护的切入点。
第一种情形:只有言词证据,缺乏客观印证
这类案件最常见,也最考验律师的功底。什么叫孤证?就是整个案子里,除了被害人的陈述,没有监控、没有DNA、没有伤痕、没有物证,也没有第三方证人。说白了,就是两个人各说各话。这时候,被害人的陈述如果前后矛盾,跟客观情况对不上,甚至完全不符合常理,那证据链本身就是悬的。
但这里要特别注意,我们从来不是说口供不能定案,而是孤证不能定案。如果只有口供,那就要严查口供里的问题。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不是急着去见当事人,而是先开内部会议,把所有在案证据在白板上重新排列,一条一条找矛盾点。找到一个核心的、无法回避的硬伤,让办案人员对被害人的陈述产生强烈质疑,这个案子才有可能往无罪的方向走。作为强制猥亵辩护律师,我深知这种案子最怕的就是家属凭外面听来的只言片语,就认定案子一定无罪。证据审查是专业活,得靠案卷说话。
第二种情形:行为性质本身有争议
这一种主要出现在成年人之间的猥亵,或者成年人对小孩的亲密抚摸。比如老人家喜欢小孩,在公园里看到孩子可爱,过去抱了一下、摸了一下。这种行为跟日常生活中的肢体接触很难截然分开,可能是开玩笑,可能是表达喜爱,很难说就是刑法意义上满足下流目的的行为。那这种情况下,究竟算不算猥亵,存不存在强制性,中间是有界限的。
强制猥亵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核心是违背被害人意志。手段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看被害人到底是不是自愿的。如果现有证据既证明不了强制手段,也证明不了违背意志,那构罪要件就缺了一块。但这里要特别区分,涉及儿童尤其是不满14周岁儿童的案件,完全不要求有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罪不要求有暴力胁迫手段,也不以儿童是否同意、是否主动为理由,核心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属于猥亵。所以这类案件我们接手后,从来不去看有没有强制手段,有强制手段反而是从重情节。我们团队在讨论这类案件时,内部也曾有过激烈争论,最后决定两条路都准备:一条是行为性质辩护,一条是证据不足辩护,根据案件进展随时调整。
第三种情形:主观故意缺失
公交地铁上的拥挤、无心的碰触,被误认为是故意猥亵,这种情况现在越来越多。有些女性法律意识强,或者对法律有误解,男方不小心碰了一下,就认为是在占便宜。比如路过时不小心接触到臀部,挤地铁时不小心碰到隐私部位。这种不小心的行为,如果对方非常敏感,就可能去告你。而作为男性,解释起来确实很难,摸到那个部位究竟是故意还是不小心,光靠嘴说说不清楚。
所以最终还是要看证据怎么形成这个事,是不是突破了一般人的理解范畴,是不是真的能够评价为不小心。我们团队在提交辩护意见前,都会组织一次模拟法庭,让同事扮演公诉人,专门攻击我们关于主观故意的辩护观点。这种内部对抗,往往能帮我们提前发现漏洞,把辩护意见打磨得更扎实。
家属和当事人该怎么做
说来说去,如果你或家人遇到了这类指控,想打无罪,觉得冤枉,想把事情说清楚,那除了把事实查清楚,确实需要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全程跟进。刑法上的很多东西,跟日常生活中想象的很不一样。你完全去纠结法条,很难说服办案人员。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这类案件尤其要看证据情况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刑事案件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网络分析替代不了针对你案情的专业诊断,与其自己猜测,不如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在哪、下一步该去哪。
常见问题
强制猥亵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别慌,第一步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了解涉嫌罪名和关押地点。律师越早会见,越能把握证据审查的黄金时间,为后续取保候审或无罪辩护打好基础。
强制猥亵罪能取保候审吗?什么条件?
可以争取,关键看证据是否扎实、有无社会危险性。如果案件主要靠言词证据、缺乏客观印证,或者行为性质存在争议,取保候审的空间会更大。具体要结合案情判断。
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猥亵儿童罪不要求有暴力胁迫手段,也不以儿童是否同意、是否主动为理由,只要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就可能构成,处罚更重。强制猥亵罪则要求违背被害人意志,核心看有没有强制手段和是否自愿。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
律师简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