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三十条:什么情况才算两种解释

2026/10/30 12:10:50 查看10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保险法》第三十条常被当作"万能条款"引用: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但它有一个硬前提——必须真的存在两种解释。条款文字清楚、只是结果对你不利,用不上三十条。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把这条规则总结为一句话:三十条解决"说不清",不解决"赔得少"。

一、前提:两种解释,而不是两种不满

三十条的适用结构是三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该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两种解释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三步都成立,才轮到"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反例很清楚。(2025)云01民终xxx号中,被保险人主张合同对"开颅手术"的定义属于免责条款,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法院认为,该条款对构成重大疾病的开颅手术的相关定义文字无歧义,且对诊断标准和除外责任的约定符合通行标准,属于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而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据此驳回上诉。

这一案说明:条款写得越具体,三十条越难用。反过来,条款越笼统、越依赖未定义的概念,空间越大。

二、什么情况算"两种解释"

从判例看,能触发三十条的情形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措辞本身可作宽窄两解。(2022)湘07民终xxx号中,"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这一表述被认为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法院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认定所患肿瘤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类,条款未把争议情形明确排除。(2025)津02民终xxx号中,被保险人患"左乳-交界性肿瘤",争议在于是否属于"恶性肿瘤"范围。法院认为,合同签订时交界性肿瘤未被明确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相关条款属格式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判令给付重疾与癌症保险金。

同理,(2022)豫14民终xxx号中,骨巨细胞瘤属"性质待定"的肿瘤,合同已明示排除若干疾病但未包含该情形,法院依《保险法》第三十条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类,条款只写结论、不解释判断标准。(2025)鄂民申xxx号中,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接受的介入栓塞术不属于条款约定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法院认为,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相关手术模式未作详细解释,对治疗方式的限缩不符合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和民众的通常理解与合理期待,解释不一致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注意这一类里法院用了"通常理解与合理期待"的表述——它比单纯的文义解释走得更远,但前提仍是"条款未作详细解释"。

三、文字清楚但结果不公,走哪条路

这时不该用三十条,而应转向另外两条。

第一条,《保险法》第十七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须作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效力"路径,打的是程序。

第二条,《保险法》第十九条: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是"内容"路径,打的是条款本身不正当。(2023)粤03民终xxx号中,法院即以该条认定"仅限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的限定因使重疾险异化为"重大疾病手术险"而无效。

三条路径的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三十条说"这条能这么理解",十七条说"这条没告诉过我",十九条说"这条本身不该有效"。

四、三十条和第十七条怎么选

实务中的顺序建议是:先查十七条,再考虑三十条。

原因很实际:十七条的证明对象是保险公司的行为(有没有提示、有没有说明),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三十条的证明对象是条款的语义,需要向法官论证"另一种解释同样合理",说服成本更高。

(2025)云01民终xxx号的判决恰好提示了这一点:该案之所以判不赔,关键之一正是"投保人已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旦说明义务这一环被认定已履行,剩下的就只有文义之争,而该案条款文字清晰,文义之争也输了。

如果两条都想用,注意不要自相矛盾:主张"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同时又说"条款根本没向我说明",逻辑上并不冲突,但表述上要分开——前者针对条款内容,后者针对缔约过程。

五、现在可以做什么

第一,把争议条款原文抄下来,逐字标注哪些词没有定义。没有定义的词,就是解释空间的入口。

第二,找同一产品条款的其他版本或其他公司的同类条款,比对表述差异。同类产品的通行写法,能支撑"通常理解"的论证。

第三,核对提示与说明的留痕。加粗、单独确认页、回访录音,这三项决定十七条能不能用。

第四,区分主张:要"按另一种解释赔",还是要"该条款不生效"。两者的举证方向完全不同。

如果保险公司以"条款写得很清楚"为由拒赔,而你认为条款存在另一种合理解释,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保险合同与争议条款原文、拒赔通知、投保与回访留痕、以及同类产品的条款表述,重点判断是否存在两种解释、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以及应优先主张哪一条路径。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

3. (2025)云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4. (2022)湘07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5. (2025)津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2022)豫1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7. (2025)鄂民申xxx号民事裁定

8. (2023)粤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说明:案号中"民终"后的序号已按发布要求作脱敏处理。

AI辅助声明:本文的检索、资料整理与文字初稿由人工智能辅助完成,法律分析与观点由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团队拟定,正式发布前需经人工审阅。文中案例均取自公开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裁判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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