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5 11:47:03 查看115585次 来源:黄俊源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诉x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人身损害是被告xxx的伤害行为造成的,原告的人身损害与本次xx的伤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xx系xx父亲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两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的请求赔偿范围和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原告本人为城镇户口,因此本案中原告人身损害的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云南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国家采取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计算,原告共产生实际费用和必定发生的费用以及伤残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0524.61元,这些费用应该完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损失的具体项目和数额计算如下:
1、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共计2492.9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和出院记录等。请合议庭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2、营养费9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书)可知,原告的营养期为90天,按照昆明市的标准100元每天,该费用原告主张9000元应属合理合法,请合议庭予以支持。
3、护理费15647.6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根据司法鉴定书可知,原告的护理期为90天,护理人员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请合议庭也予以支持。
4、交通费500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以及护理人员因就医实际支出交通费几百元,由于票据并未保存,但代理人认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合情合理,建议合议庭予以支持。
5、残疾赔偿金12398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根据司法鉴定书,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同时根据上一年度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赔偿金为30996×20×0.2=123984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证据充分,请合议庭予以支持。
6、伤残等级鉴定费3600元。
鉴定程序是构成伤残受害人必须进行的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范围,两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费票据,该3600元鉴定费索赔合理,且两被告在法庭上也明确予以认可,因此建议合议庭予以支持。
7、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
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和出院记录等,原告住院3天,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伙食费按照100元每天计算,于法有据,请合议庭予以支持。
8、康复及后续治疗费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司法鉴定书,鉴定的后期医疗费用为5000元,请合议庭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人身损害是因被告xx的伤害行为导致的,原告的人身损害与xx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请求赔偿范围和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信为感!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黄俊源
xx年xx月xx日
律师资料